行人闖紅燈致電動車駕駛員摔倒後被軋身亡,獲刑兩年半

周某闖紅燈過馬路,碰撞到騎行電動車的林某致其摔倒,進而被轎車碾壓。周某見狀逃離現場,林某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

9月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理了這起交通肇事案件。

案發現場監控 上海普陀法院 供圖案發現場監控 上海普陀法院 供圖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時許,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區武威路、紅棉路路口東側人行橫道,闖紅燈穿過馬路約5米處時,騎著電動單車的林某剛好經過,發生碰撞後,林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

此時,恰逢對面路口機動車道變綠燈放行,劉某駕駛的小客車起步躲閃不及,導致林某遭車輛碾壓受傷,周某見狀卻逃離現場。後電動車主林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當天,周某在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後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林某駕駛電動單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周某在事發後迅速離開現場,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刑法中並未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作出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是機動車車主、非機動車車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薛依斯介紹,雖然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行人屬於交通參與者中的弱勢群體,但弱勢並不意味著可以做出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如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嚴重後果,同樣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正如本案中,周某因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過馬路,而致林某死亡,最終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此外,除了類似常見的「闖紅燈」等「小」違法行為,日常交通中,還有不少因「疏於觀察」而導致的交通事故。如最典型的「開門殺」行為:司機或乘客在停車後沒有注意觀察,突然打開車門造成他人摔倒受傷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