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頭肉事件」三隻羊未遭處罰,難道就沒責任了?
近日,主播辛巴與三隻羊因帶貨大閘蟹起了爭端,這場互撕也讓此前央視「3·15」晚會曝光的 「槽頭肉事件」再度推到公眾視野。
從現有信息來看, 「槽頭肉事件」中,消費者雖然在三隻羊直播間購買了梅菜扣肉,但收款方卻是湖北小橙優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如此一來,湖北小橙優選成為銷售者,安徽東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生產者,而三隻羊僅僅被認定為廣告發佈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槽頭肉事件」中消費者只能向銷售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發網民熱議,飽受爭議。
市監局單從消費款項入賬到了「湖北小橙優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就可認定三隻羊不是銷售者嗎?這顯然有些偏頗。正如網民質疑的,錢沒到三隻羊的口袋里,難道三隻羊是在義務直播嗎?市監局應當深挖,進一步查清湖北小橙優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收了款後,三隻羊是否幕後分了羹。如果三隻羊私下從湖北小橙優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處受了益,那麼三隻羊的身份應當和湖北小橙優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樣,也是銷售者,進而可以對三隻羊予以行政處罰。
據目前披露的信息,市監部門還未對三隻羊是否私下從湖北小橙優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處受益這一事實,予以澄清。或許在此前的調查中,並未對這一事項進行調查。
如果三隻羊被認定為銷售者,對其處罰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三隻羊不是銷售者,難道就沒有責任了嗎?答案是有責任。
三隻羊作為直播平台,在選品和合作過程中,是否盡到了足夠的審查義務?翻看《電子商務法》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直播平台負有嚴格審查經營方資質、產品質量的義務與責任。如果出現不合格產品在直播平台上銷售,說明直播平台未盡到審核義務,顯屬監管缺失,直播平台難辭其咎。
不論三隻羊是否受到行政處罰,其民事賠償責任都不受影響。因為《民法典》第1194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均明確規定,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即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而平台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商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針對過往「翻車」產品,直播平台也要對消費者的售後進行賠付。
複盤整個事件的原委,我們不難發現,「槽頭肉事件」不僅僅是一個單一的食品安全問題,它更反映出直播帶貨行業監管的緊迫性。直播帶貨平台不能只顧追逐商業利益,而忽視了自身的社會責任。相關部門也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對直播帶貨行業的監管力度,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與此同時,也希望直播帶貨行業能夠以此為契機,深刻反思和自我整頓,構建一個讓消費者安心、舒心、放心的購物生態。
首先直播平台要壓實主體責任,嚴格審核把關,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理應加強信息巡查,及時對行為可疑的帳號做出屏蔽、下架處理,這些都應該是分內之事。其次,直播平台理應對站內生態進行更加積極的干預,營造清爽向善向上的風氣。期許直播平台的網絡買賣做到向善向上,切莫與虎謀皮,淪為幫兇。
於消費者而言,直播間銷售商品魚目混珠,網購時要擦亮眼睛。
(作者係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