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做人流手術致二級傷殘,家屬索賠200多萬元!判了!

來源:南國早報

幾年前,33歲的許女士到廣西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流手術後,留下缺血缺氧性腦病後遺症,構成二級傷殘。許女士及其家人以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各項費用200多萬元。歷經一審二審,近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女子做人流手術後

生活無法自理

許女士是湖南人,已婚,育有兩子。2021年7月7日,她因早孕到廣西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流手術。當天上午9時48分,她被實施手術麻醉,之後出現口唇紫紺及肌肉緊張、肢體抽動等症狀。約一小時後,她的血壓異常,此後出現煩躁、四肢抽動、口吐白沫等情況。

當天中午12時許,許女士被轉入ICU治療,同年7月29日轉入康復科。次日,許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癲癇持續狀態等。

同年7月至10月,許女士被分別送到另外的三家醫院診(治)療,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後遺症、症狀性癲癇等。出院後,許女士出現神誌不清,吃飯、大小便均無法自理。

▲術後,許女士構成二級傷殘。受訪者供圖▲術後,許女士構成二級傷殘。受訪者供圖

問題出在哪裡?經許女士及家人、院方一致同意,南寧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湖南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就院方的診療行為與許女士的損害是否有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及她的傷殘等級等方面進行鑒定。

鑒定構成二級傷殘

家屬索賠200餘萬元

2022年4月6日,湖南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認為許女士目前情況符合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構成二級傷殘。

院方對許女士的診療存在過錯主要為:診療過程中進行麻醉前並未予以面罩吸入純氧,不符合診療規範;未按照規範對麻醉過程進行觀察、監測和記錄;術中許女士發生肢體抽動未明確原因情況下,予以咪達唑侖鎮靜不符合診療規範。

以上過錯與許女士術中發生缺氧,目前缺血缺氧性腦病後遺症有因果關係,建議醫療過錯參與度為主要原因力。

對司法鑒定意見,許女士及院方均提出書面異議,湖南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雙方所提的異議作出書面答覆,許女士、院方並未於限期內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

▲涉事醫院。▲涉事醫院。

去年6月,許女士及家人將醫院起訴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要求院方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等246萬餘元,其中護理費100餘萬元;認為院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199.4萬餘元;此外,院方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一審判決醫院承擔八成責任

賠償上百萬元

訴訟中,院方申請對鑒定事項進行重新鑒定,同時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

院方辯稱,鑒定意見書存在明顯的錯誤,不能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由於鑒定機構存在明顯的認定錯誤,即使法院不同意重新鑒定申請,也應當在最低幅度56%範圍內判決等。

法院綜合考量院方過錯、許女士自身身體情況及醫療風險,並衡量上述因素與醫療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關係後,酌定由院方承擔80%的民事責任。

今年4月19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院方應賠償許女士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8.6萬餘元。

對許女士及家人主張按20年計算100萬餘元的護理費,因未舉證證明其確需護理依賴及護理依賴的程度,法院不予支持,建議另行起訴。

雙雙不服上訴

終審判決賠償157.8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許女士和醫院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6月5日,許女士家人委託湖南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許女士的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鑒定意見為許女士終身存在完全護理依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醫院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並無不當。許女士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院方的上訴請求不成立。

近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醫院賠償許女士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6項的判決,許女士醫療費由4.5萬餘元變更賠償7.1萬餘元,並賠償許女士護理費36.4萬餘元,即共賠償許女士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費用157.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