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佈肉類食品典型案例,一商販經營未經檢疫的凍肉被罰54萬

9月9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了一批肉類產品典型案例。涉及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經營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等違法行為。其中,一商販分18次從食品公司購進155件凍肉,已銷售了147件,因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當事人被罰款547500元。

售賣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

2023年11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經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陳宗團通過微信從海南聖盛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分18次購進155件凍肉,每件凍肉在進貨單價的基礎上加價10元銷售,銷售數量147件,另外8件已退貨處理,涉案貨值金額共計54750元,違法所得共計1470元。陳宗團未能提供上述凍肉對應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報關單》等證明文件,也未建立進貨台賬記錄。根據《海口海關關於反饋涉案凍肉標籤相關鑒定情況的函》涉案凍肉標籤均不符合規定,且均不在《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2019年12月2日更新)內,屬於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產品。

陳宗團經營涉案凍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構成了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違法行為;未能提供涉案凍肉對應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報關單》等證明文件,也未建立進貨台賬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違法行為。

2024年7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經營者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70元、罰款547500元的行政處罰。

前一天未賣完的散裝肉類熟食重新貼標籤後再次銷售

2023年12月21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市民提供的影片線索,對位於三亞市天涯區解放一路01號三亞國際商業城二層的海南旺豪實業有限公司國購分公司進行核查,執法人員通過查看超市內散裝食品打包台上方監控影片記錄,發現2023年12月21日07點13分,該超市一名工作人員把前一天未銷售完的散裝肉類熟食拆毀原包裝後,又重新打包貼上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新標籤再次進行銷售。涉案肉類熟食貨值金額32.5元,該公司已給消費者退款並且有退貨記錄,無違法所得。

該公司在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拆毀散裝肉類熟食的原包裝,再標註虛假生產日期,重新打包散裝肉類熟食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24年5月21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且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減輕處罰的情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售賣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

2024年5月11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涉案《線索移送函》,該函顯示,該肉攤經營的豬肉沒有動物檢疫驗訖印章及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無法提供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查,該肉攤經營的豬肉是幫其親戚宰殺生豬而來,未經過檢驗檢疫,宰殺的豬肉大部分用於其親戚及家人食用,剩下40斤出售給當事人,當事人售出16.05斤,每斤9元,違法所得為144.45元,賸餘23.95斤被扣押。

經營者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違法行為。

2024年7月23,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且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減輕處罰的情節,對經營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4.45元、沒收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23.95斤、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雪藏雞翅的外包裝上未標註產品信息

2024年5月23日,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進行複查,在該店的食品凍康尼,發現塑料袋盛裝的雪藏雞翅5袋,塑料袋外包裝未標示相關產品的信息內容。經查,上述雪藏雞翅為預包裝產品,為了經營便利,該配送商行將雪藏雞翅從原包裝中拆分出來再用塑料袋重新盛裝進行散裝食品銷售,但未在包裝袋上標示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產品的信息。

該配送商行經營上述散裝雪藏雞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

2024年8月12日,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該配送商行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牛肉串食品沒標註產品信息

2024年4月1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到來信舉報,舉報稱海南麥田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的「肉製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規定。經查,該公司生產的「串俱全了(燒烤串)」的牛肉串食品(生產日期:2023年5月15日),該產品的標籤上沒有標註以下信息:1.未標註企業的聯繫方式,2.未標註配料表,3.未標註生製品或熟製品。該公司的違法所得是 300 元。

該公司生產經營上述牛肉串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2024年5月21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