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拳出擊!1.67億罰單揭露股價操縱案細節
來源:財聯社
財聯社9月14日訊(編輯 沈超)近期,證監會公佈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自然人易偉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沒一罰一」,罰沒合計近1.67億元。
據悉,在其操縱金陵體育期間,該股股價完成翻倍,而在出貨結束後的一個交易日,金陵體育股價開始迅速下跌,十個交易日跌幅就超過了20%。
操縱39個賬戶交易金陵體育 非法獲利超8000萬遭重罰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以下稱「操縱期間」),易偉控制使用39個證券賬戶交易「金陵體育」股票。
在操縱期間,易偉利用資金和持股的優勢,採取了連續買賣、虛假申報和對倒交易等手段,控制使用賬戶組,影響「金陵體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萬元。
易偉的這些行為最終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市場,證監會對其採取了「沒一罰一」的處罰措施,即沒收其違法所得8334.22萬元,並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總計罰沒近1.67億元。
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對倒交易、虛假申報
具體操縱手法來看,易偉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期間共計394個交易日內,易偉控制的賬戶組389個交易日參與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為建倉拉抬時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為出貨時段。
賬戶組合計競價買入「金陵體育」3942.43萬股,金額達15.49億元。其中,240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10%,141個交易日超過20%,64個交易日超過30%,29個交易日超過40%;241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
賬戶組合計競價賣出「金陵體育」3801.08萬股,金額達15.55億元。其中,224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10%,116個交易日超過20%,56個交易日超過30%,23個交易日超過40%;227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
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賬戶組持股佔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個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佔流通股比例最高,達到8.57%。綜上,證監會認定,賬戶組具有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此外,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期間,易偉控制的賬戶組在277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的情形;其中,有69個交易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13個交易日超過20%,5個交易日超過30%;2018年12月5日對倒佔比最高,達到34.29%。
另外一種行為是虛假申報。操縱期間,易某控制的賬戶組共計在6個交易日,存在申買量佔同期市場同向申報量30%以上,且撤單量佔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50%以上的虛假申報情形。
從股價翻倍到暴跌2成,金陵體育股價一度劇烈波動
在易偉進行市場操縱期間,金陵體育的股價經歷了顯著的波動。該股票的價格由2017年9月4日的18.16元的開盤價,至2019年4月18日39.29元的收盤價,累計上漲116.7%,股價完成翻倍。
統計操縱期間拉抬時段(上圖紅框區間)以及出貨時段(上圖藍框區間)可以看到,在初期的建倉階段,金陵體育股價呈現出波動性的上升趨勢,但漲幅相對溫和。
然而,當進入出貨階段時,金陵體育股價卻突然急劇上升。在達到價格高峰並完成出貨之後,股票價格在短時間內遭遇了急劇下跌,10個交易日跌幅就達到了22.57%。
操縱行為已經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證監會回應
值得 一提的是,在聽證過程中,易偉及其代理人也提出了申辯意見,涉及交易的合法性、認定操縱市場行為的標準、操縱行為的行政處罰時效等,並請求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他們表示,其一,易偉基於合法的投資目的交易「金陵體育」股票,沒有謀取不法利益,主觀上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不構成操縱市場行為。其二,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缺乏標準,認定結果錯誤。其三,認定操縱期間和操縱行為終了日認定錯誤。其四,對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的認定缺乏證據。其五,認定案涉交易行為產生了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其六,操縱行為已經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其七,違法所得金額計算結果錯誤。
對此,證監會一一進行了回應。
第一,易偉不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產品的證券賬戶,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綜合運用三種操縱手法,在涉案期間反復、大量交易「金陵體育」,足以印證其具有操縱股價意圖。如何分配違法所得款項,不影響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
第二,我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於法有據。
第三,認定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四,操縱期間、操縱行為終了日認定正確。
第五,易偉操縱行為對「金陵體育」的價格產生顯著影響。涉案期間「金陵體育」股價上漲112.13%,期間對應板塊綜指下跌13.15%,偏離達125.27%。其他市場因素對股價的影響,不能作為排除易偉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理由。
第六,易偉操縱「金陵體育」的行為終了於2019年4月18日。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我會發現本案違法線索的時間,未超過處罰時效。
第七,違法所得計算結果正確,同時已部分採納當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