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男童留遺書後在校墜樓二審維持原判,家屬:將繼續申訴

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廣州市從化區黃外翰林實驗學校五年級學生小付在校墜亡案」有新進展,9月14日,新京報記者獲悉,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小付的母親羅女士表示,她將繼續申訴。

2023年2月7日,從化區黃外翰林實驗學校五年級學生小付留下遺書墜樓,送醫救治多天后身亡。法院一審認定校方承擔40%的責任,依此判決校方賠償32萬餘元並向羅女士道歉。判決結束後,雙方均認為是對方全責並上訴。

五年級學生留遺書後墜樓

新京報此前報導,一審判決書顯示,廣州市從化區黃外翰林實驗學校(以下簡稱「從化黃外學校」)是一所封閉式的寄宿學校,小付生前為該校小學五年級503班的寄宿學生。

2023年2月6日,小付正常開學返校。2月7日14時30分許,小付的班主任劉老師在教室後面的老師辦公桌發現了一張匿名紙條,該紙條上寫道:「劉老師,您覺得我要自殺嗎?假如您看到了。」

據一審判決書記載,當天16時許,劉老師通過微信向五年級級長彙報了紙條的事情。17時30分許,小付找到了班主任老師,承認紙條是自己寫的,隨後劉老師對他進行了情緒安撫和思想疏導。

18時14分許,劉老師再次與小付交談並進行思想疏導。20時25分許,小付將遺書放置於劉老師的辦公桌上。20時34分許,小付從學校的宿舍樓六樓墜樓。

此外,判決書顯示,在得知小付有自殺意圖後,學校沒有及時通知小付父母,亦未採取有效措施對小付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學校心理醫生的疏導、防止小付實施自殺的行為。

監控畫面顯示,2023年2月7日18時07分許,小付(圖中紅圈內的男生)將日記本放在班主任劉女士的桌上。 受訪者供圖監控畫面顯示,2023年2月7日18時07分許,小付(圖中紅圈內的男生)將日記本放在班主任劉女士的桌上。 受訪者供圖

墜樓事件發生後,小付被送到南方醫科大學第五附屬醫院及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住院治療共21天,小付於2023年2月28日死亡,小付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由被告從化黃外學校墊付。

法院一審判決校方擔責40%

小付的母親羅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小付墜樓後,自己於2月7日21時許接到被告老師的通知。她認為,小付在當天下午出現情況後,學校應第一時間通知自己,但學校並沒有這麼做。2月7日23時許,她自行打電話報警,後經調取相關影片後認為,劉老師未對小付的求助引起重視。

而針對羅女士的說法,一審判決書顯示,從化黃外學校辯稱,對於小付自殺墜樓後醫治無效死亡的事實深感悲痛和惋惜,但校方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擔責。校方表示,事發當天18時20分許,小付將記載自己於寒假期間在家被罵和積壓的負面情緒的日記本給了劉老師。日記內容兩次顯示小付被「××罵了一頓」,並寫下試圖自殺的內容,這些均是寒假期間所記錄。

此外,在小付墜樓當天19時許,第一節晚自習下台期間,劉老師看完日記再次與小付進行了談心。傾訴談心並經過老師疏導後,小付非常輕鬆,情緒也非常好,並反復請求不要將談話內容告訴家長。

2023年12月29日,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書顯示,校方認為小付班主任發現對方出現自殺意圖後已進行了疏導,且小付的死與家庭教育有關。校方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擔責。

法院最終認定校方承擔40%的責任,依此判決校方賠償32萬餘元並向羅女士道歉。判決結束後,雙方均認為是對方全責,並上訴。羅女士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判令從化黃外學校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從化黃外學校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從化黃外學校不必向羅女士、付先生賠禮道歉,二審費用由對方承擔。

該案二審於2024年3月21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二審維持原判後家屬將繼續申訴

9月14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事發時小付已年滿十一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證據佐證其完全失去預防和控制能力,亦無證據佐證有其他第三人實施了加害行為,故高墜事件是其個人主觀追求的結果。

綜上,羅女士上訴主張從化黃外學校在本案中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一審認定小付墜樓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個人自殺,應承擔主要責任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從化黃外學校的責任認定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兩位老師未足夠重視,亦未能按照相關教育管理規範,在發現學生身心異常情況時及時尋求專業心理老師進行疏導、採取全程看護、陪護學生的措施,並及時通知監護人。相反,劉老師過度自信認為通過談話疏導已經打消了小付的自殺念頭,應對未成年人心理危機干預能力明顯不足,存在過錯。

判決書顯示,因兩位老師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故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從化黃外學校承擔。另外,從化黃外學校作為寄宿製學校,在日常教學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包括放學未認真落實清點學生人數,未及時發現小付脫離管理;空置宿舍未上鎖,放任學生隨意進出等管理不嚴的情形,違反了《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相關規定。

縱觀事件過程,從化黃外學校未能及時通知監護人,未及時介入和阻止;劉老師看到遺書時仍未能分出輕重緩急優先處置,而是送其他學生出學校,屬於教育職能失責。一審法院根據小付與從化黃外學校過錯程度等因素分析,最終酌定從化黃外學校應對案涉墜樓事件承擔次要責任並按40%的比例賠付損失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羅女士、從化黃外學校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最終,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14日中午,羅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她將繼續申訴。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甘浩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