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稱未經其同意試用期內被強迫調崗,長沙萬科物業:安排合理
近日,來自長沙的李女士向澎湃公眾互動平台「服務湃」反映稱,入職長沙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萬科物業」)一個半月後,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公司突然調整了她的崗位。「由於不接受該人事調整,目前已被踢出工作群聊,原項目也沒有打卡權限了。」
李女士認為,工作調動必須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不能強迫調崗。「我可以接受離職,但這屬於被迫離職,我要求公司給我相應的經濟補償。」
就此糾紛,長沙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公司的調崗安排是合理的,「還在和她協商」。
目前雙方尚未達成一致。
消費者投訴:
李女士介紹,2024年7月14日她入職長沙萬科物業,在萬科物業長沙G75第三分公司印湘江項目(以下稱「印湘江項目」)中擔任網格管家的管家助理一職,目前屬於試用階段。「8月28日,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通知我到萬科物業長沙G75第三分公司紫台項目(以下稱‘紫台項目’)報到。」李女士稱,調崗之前沒有進行任何溝通,「我認為這不合理」。
作為網格管家,李女士日常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催收物業費。「主要是管樓棟的雜事,業主的大事小事等等都要管。」她說,在一個半月的工作中,自己不曾有過失職行為。
「之所以不願意被調崗,是因為紫台項目非常難做。大部分員工過去後都離職了。這個項目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大,領導也不好相處。」她說。
李女士介紹,公司人事曾多次通知她調崗,「第一次是人事給我打電話要我調到紫台項目去,我很明確告訴他我不願意去。過了一兩天后,項目領導和人事找我談話,我同樣明確表達了拒絕調崗的個人意願」。
9月2日,李女士收到公司文字通知,要求她9月4日去紫台項目報到。「如果沒有報到,要按照曠工處理。之後人事又給我發了書面的催崗通知書。」
李女士提供的長沙萬科物業9月6日發出的催崗通知書顯示,長沙萬科物業通知她「於2024年9月6日8點30分至工作地點為長沙市天心區麗江路萬科紫台報到,並說明情況。請按時出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將按照曠工處理。未按規定地點打卡,視為虛假考勤」。
「目前我沒有再上班了,我把我的遭遇和意見發到了工作群。然後這些信息被群主撤回了,現在我也被踢出群。不過企業微信目前還沒有給我取消。」李女士認為,長沙萬科物業是在強迫調崗。
李女士與領導溝通無果後,找到長沙萬科物業員工關係專家,但對方稱公司安排合理合法,「讓我去我就必須要去,我不去就按照曠工來解除勞動關係。」
9月13日,李女士收到了長沙萬科物業發來的取件通知。備註中,長沙萬科物業再次告知,「請於收到本函一日內即刻前往萬科紫台項目報到工作,再次逾期未報到者,我司有權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與您解除勞動合約。」
「雖然能夠理解公司的調崗行為,也可以接受離職,但我並非主動離職而是被迫離職,公司需要作出相應的補償。」李女士稱。
企業回應:
就此糾紛,澎湃新聞致電長沙萬科物業。相關負責人稱,調崗事宜目前仍在協商中,「李女士目前是試用期。我們也是想和她進一步溝通,如果她不願意,那麼我們也會根據後續情況進行後續安排。她之所以被踢出工作群聊,是由於她在群聊內發佈了部分不實信息。」
該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一個項目有困難,還是希望員工去支援。過去之後如果覺得不適應可以再提出來,公司這些安排是合理的,原則上員工應該遵循,如果溝通後還是不同意,那麼可能就要離職了。至於屬於被迫離職還是主動離職,要根據協商情況而定。」
對此,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風虎表示,用人單位依法在合理限度內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其中就包括對於員工崗位合理限度內的變動。
吳風虎介紹,實踐中對於崗位調整的合理合法性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①調崗行為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②調崗行為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③調崗行為前後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強度等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④調崗行為是否存在歧視性、侮辱性等。
「由於調崗會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實質性影響,所以用人單位在調崗前應提前通知勞動者。勞動者如提出意見的,用人單位應予以記錄並給予明確回覆。」綜合以上幾點,吳風虎建議用人單位在調崗時應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權益和實際需要,減少可能出現的糾紛和矛盾,也能體現用人單位的人性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