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幹部非法持槍,獲刑8個月!曾為辦持槍證更改戶籍

一審判決之後,蔡東(化名)從光鮮體面的退休幹部,變成了非法持槍的罪犯。

他曾因駐村扶貧工作、見義勇為救人事蹟,多次被表彰和報導。退休前,他是孝感市大悟縣某機關黨委副書記。

2023年2月19日,蔡東退休的前一週,大悟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對其立案偵查。前不久,蔡東被大悟縣人民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判決書顯示,2011年,蔡東以父親承包的農場遭受野豬侵害為由,更改戶籍、按照當時政策申領持槍證,並配購一支雙管獵槍、500發子彈;次年,孝感市公安局清查不符合持槍條件人員,蔡東指使堂弟申請持槍證,並將這支獵槍過戶給堂弟,但蔡東實際掌控這支獵槍;2014年,蔡東兩次將獵槍借給朋友李某打獵;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網後,多次舉報蔡東非法持槍。

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對該起案件進行了走訪。

事件經過:

稅務幹部改戶籍申領持槍證

為躲清查將槍過戶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2月,蔡東明知公職人員不符合持槍條件,編造自己大悟縣陽平鎮村民身份,以農作物受野豬影響嚴重的謊言,向大悟縣公安局申請持槍證,並配購雙管獵槍一支、子彈500發。

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對大悟縣民用槍支專項檢查,發現蔡東不符合持槍條件。為繼續持有槍支,蔡東指使堂弟蔡西(化名)向大悟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持槍證,並將槍支轉讓過戶給蔡西。

2013年1月,辦理上述手續後,蔡西將槍支、子彈交予蔡東實際持有、使用。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蔡東指使他人,分別到自己車庫及其父親(2021年去世)所承包的農莊取走子彈和獵槍,送交給李剛(已判刑)等人狩獵使用。

 涉案獵槍(受訪者供圖) 涉案獵槍(受訪者供圖)

蔡東對此辯解稱,申請持槍是為了幫年邁的父親驅逐野豬,他對戶籍被轉到陽平鎮的事項不知情,是大悟縣公安機關辦理的相關手續,自己並未虛構申領材料辦理持槍證;獵槍過戶後他未實際持有和使用,李某向他的父親借槍被拒後,他只是作為中間人幫忙借槍。

但在近日的採訪中,蔡東卻告訴封面新聞記者,當年他戶籍所在的鄉鎮不屬於批準的狩獵區,縣治安大隊告知他陽平鎮有持槍指標,經他同意後,公安機關給他辦理的戶口遷移,之後讓他填寫了持槍申請表,他由此通過審批程序獲得持槍證,並配購一支雙管獵槍和500發子彈。對於上述說法,封面新聞記者未得到相關方證實。

 蔡東父親存放獵槍的房間(受訪者供圖) 蔡東父親存放獵槍的房間(受訪者供圖)

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針對大悟縣民用槍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督辦清查,並列出一份不符合持槍條件的名單,蔡東名列其中。

蔡東承認,他知道公職人員不能持槍。考慮到父親的農場確實需要驅趕野豬,「為了保住這支槍,我讓堂弟以護農名義申請持槍證,去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把槍過戶到他名下了。」

法庭控辯:

獵槍實控人成爭議

兩次外借槍支時間又是何時?

2013年底,蔡東經人介紹與商人李某成為朋友,對方多次到蔡東父親的農場遊玩、聚餐。

2014年底,李某電話中向蔡東借獵槍打獵,蔡東稱獵槍按要求上繳年審尚未領回,拒絕了李某。隨後,蔡東忘記掛斷電話,與妻子評價李某人品,被電話中的李某聽到,兩人發生口角後鬧翻。

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網,多次舉報蔡東非法持槍。

判決書顯示,李某稱在2014年下半年之後,曾多次找蔡東借槍打獵,並有其他人參與。但在其他人的證人證言中,大部分人對借槍事宜給予否認。

蔡東接受警方調查時供述,他在2014年8月和10月曾兩次將涉案獵槍借給李某。前一次是在父親的農場里,三人乘車在農場轉悠,從車里對著鳥類射擊,之後將槍放回父親的房間;後一次是李某向蔡父借槍被拒,之後蔡東安排堂弟分別從父親和他的家中取走槍支、子彈,送交給李某打獵使用。

然而在法庭辯論環節和封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蔡東又對上述兩次借槍的時間表示否認。

蔡東稱,按照槍支管理規定,民間槍支每年的五一之前要上繳公安機關,十一之後再發放,入庫、出庫均由縣治安大隊人員登記入冊。「時間太久了,具體借槍的時間記不清。但根據管理規定,5月1日和和10月1日之間,槍支不可能在外邊。」

蔡西在證人證言中表示,2013年初槍支過戶到他名下後,過了二十多天就被蔡東取走,之後幾年,他曾按治安大隊要求送槍支年審,其他時間槍支都不在他手中。

蔡東向法官表示,槍支過戶後一直放在他父親的農場,每年上繳、年審和領取,是他父親和堂弟蔡西經辦,自己並未實際持有這支獵槍;2014年獵槍入庫後,他和堂弟蔡西都未去領取過,當年5月份之後使用槍支的事實不能成立。

在案資料顯示,大悟縣公安局調查認定,2013年至2014年期間涉案獵槍的實際持有人為蔡東,2015年至2017年期間則由蔡東的父親領取和使用,直到2017年1月被收回未再發放;槍支管理相關檔案中,只發現有2016年、2017年蔡西名下的獵槍入庫登記,未發現其它時間領取發放、上交回收槍支、彈藥的登記資料。

法庭判決:

申領持槍證程序合法不影響非法持槍實質

一審獲刑8個月

蔡東稱,2013年之前他是憑藉持槍證使用獵槍,孝感市公安局督辦清查時,39名被列入不符合持槍條件的持證人員,都未被認定為非法持槍,也未受處罰,只要求立即回收槍支並取消持槍資格。

蔡東的辯護人、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律師尚滿慶祝表示,蔡東堅稱在2014年清明前上繳槍支,後未再接觸槍支;

公安機關調查認定,2015年至2017年槍支領取、使用人是蔡東的父親;而槍支管理檔案中,只有2016年、2017年登記為蔡西的槍支入庫登記,其他記錄缺失。「這導致很多情況無法通過證據證明,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他在2014年五一之後持有、使用過這支獵槍。」

對於2011年通過更改戶籍途徑申請持槍,以及2014年五一之前使用、外借槍支的行為,蔡東表示認罰。「李某是2019年7月舉報我非法持槍,距離2014年已經超過5年,過了追訴期。當年,大悟縣公安局曾作出調查結論,也是非法持槍證據不足。」

對於蔡東的辯解,大悟縣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給予反駁。

法庭認為:綜合在案證據及證人證言,蔡東明知是在虛構申領槍支材料情況下辦理的持槍證並配購槍支彈藥,虛構的材料是否由本人自主辦理,並不影響非法持有槍支事實的認定,程序的合法不能對抗非法的實質;孝感市公安局開展槍支管理的督查工作,不涉及對持槍行為的性質認定,不能將當時處理情況作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理由;沒有證據證明槍支系被告人蔡東父親持有和使用;蔡東的犯罪行為,從檢舉揭發提交線索開始一直處於偵查辦理中,追訴時效的期限應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蔡東在案件審理中,稱槍支轉讓後未實際持有、使用過,出借槍支其僅為中間人,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無認罪悔罪表現;蔡東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並擅自出借給不具備持槍資格人員使用,會給公共安全帶來隱患,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綜合考慮其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等因素,法庭認為不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由此,大悟縣人民法院判定蔡東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