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被懸賞340萬!法官回應:已有市民致電

來源:瀟湘晨報

近日,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佈懸賞公告,最高懸賞340萬元尋找深圳一男子財產線索。

公告顯示,被懸賞人吳上進,目前涉及未執行到位金額人民幣17008898.64元以及相應利息。

懸賞金額是否為網傳的340萬元?目前案件是否有進展?就此,記者向該案承辦法官進行了求證。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懸賞公告情況屬實,但懸賞金額並非一定為340萬元,而是以舉報人成功舉報後,法院執行到位金額的20%為準。

據瞭解,懸賞公告發出後,有不少市民曾致電瞭解懸賞金額,但仍未有人提供明確的可執行財產線索。目前懸賞仍在繼續,法院方也歡迎知情市民提供被懸賞人財產線索。

案件情況回顧:

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佈懸賞公告,最高懸賞340萬元尋找深圳一男子財產線索。

公告顯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汽車等有效、可供執行的財產,並實際執行到位的,按懸賞計算方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懸賞舉報自2024年9月4日0時起,至2025年3月3日24時止。懸賞金從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範圍的;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幹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製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執行到位的;

(九)對同一財產在後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十)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法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予以保密。同時,敦促被執行人立即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讀特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