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上海!男子崩潰,花800萬買的房子竟是凶宅?曾有工人摔死在院子內

來源:上觀新聞

林先生購買了上海市一底層住宅在支付了800餘萬購房款後他才聽聞十多年前一工人在高空作業時跌落在自家院子中死亡

林先生認為賣家方先生故意隱瞞房子是「凶宅」,為此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約,退還此前購房款。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披露了這起案件詳情。

林先生看中的這套房子位於一樓。他與方先生簽署了《房地產居間協議》,並在當天支付了意向金50萬元,方先生收款並簽署了收款收據。之後,林先生與方先生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及補充協議。合約簽署後,林先生支付了房款370萬元。雙方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同日林先生支付了裝修補償款205萬元。林先生領取了房產證後,他又將貸款180萬元發放給方先生。

房屋交易完成後,林先生卻聽說了一件令他心驚的事:十多年前,曾有工人不慎從樓上墜落,摔在自己買的這套房子的院子裡,不幸身亡。

林先生立即致電方先生詢問,方先生否認了此事,要求林先生不要聽信他人。但林先生經多方求證得知,當初確實有一位工人,在8樓安裝空調的不慎墜落在房屋朝南的院子內死亡。

林先生認為,死亡事故發生在2007年12月,方先生在6個月前就辦理入戶裝修手續。因此,方先生是故意隱瞞係爭房屋院子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故來欺騙自己,以達到出售瑕疵房屋的目的。方先生以欺詐手段導致自己違背真實意思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補充協議》,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林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合約和補充協議,並退回800餘萬元的房款。

方先生則認為,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約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他已將係爭房屋過戶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應當繼續履行合約並承擔違約責任。他對於工人意外墜樓事件從未知曉,直到林先生告知後才第一次得知,不存在任何欺詐的情形。係爭房屋內發生的工人墜樓事件是意外事件,並非兇殺、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工人墜樓後並沒有在係爭房屋內死亡,不構成凶宅。而且事發距今十多年了,從未有任何人告知他此事,事發時他也不在現場。

在方先生看來,林先生是因為房市降溫,才以此事件為由要求撤銷合約。為此方先生提出反訴,要求林先生支付自己賸餘房屋轉讓款100萬元以及逾期付款賠償金。

浦東法院審理後查明,2007年12月某日上午,工人至係爭房屋樓上8樓裝空調時不慎墜落在係爭房屋院內。隨後,急救中心於10時26分出車將其送往醫院,該院門急診病曆載明:入院已死亡,死亡時間為10時56分。

審理中,物業公司表示,工人墜落一樓庭院內,導致重傷但未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在場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由於發生意外事故當時一樓無人在家,而受傷人員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送往醫院搶救,故急救人員到場後在未通知一樓業主的情況下,翻越一樓圍牆,並利用擔架將受傷人員抬出圍牆後,送往醫院進行治療。8樓業主也出庭作證表示,當時自己翻牆入院救人,將傷者搬至草地上時,其口中還有呼痛的聲音。傷者進入搶救室搶救,醫生表示傷勢過重已經不行了。

浦東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林先生、方先生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補充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林先生認為方先生故意隱瞞係爭房屋院子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故,以欺詐手段導致林先生違背真實意思簽署了合約。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根據急救中心出具的說明、門急診病曆以及證人證言,難以證明工人在係爭房屋院內已死亡,且工人墜樓是意外事件,不屬於非正常死亡。而事發距今已十多年,其間方先生自身亦在係爭房屋內居住使用,該事件對於係爭房屋造成的影響已趨於淡化。

對於方先生反訴要求林先生支付剩餘款項100萬元,符合合約約定。但是,工人墜樓事件在雙方簽訂合約時未予披露,從而導致林先生在知曉之後提出異議,致合約履行受阻。

綜上,浦東法院判決駁回林先生的訴訟請求,應繼續向方先生支付賸餘的100萬元款項,但無需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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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閑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