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劫逃離期間又實施殺人強姦,貴州一派出所民警因未及時追逃而獲刑
來源:瀟湘晨報
2019年2月,作為貴州一所派出所的民警,謝某辦理了一起搶劫案。儘管已經辨認出逃走的嫌疑人是王某,謝某沒有及時開展進一步工作。
逃走後的王某,又先後犯下強姦罪、殺人罪等,最終被執行死刑。作為曾經的辦案民警謝某,也因為玩忽職守獲刑。
近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據貴州六枝法院此前通報,該案件一審時,六枝特區公安局30餘名公安幹警旁聽庭審。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被告人謝某作為陳某某被搶劫案的承辦人,在已鎖定該搶劫案的犯罪嫌疑人為王某的情況下,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及時立案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採取上網追逃布控措施。2020年至2021年間,王某又實施入室盜竊、故意殺人、強姦犯罪行為,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王某被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二審裁定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沒有關於刑事偵查大隊和派出所之間辦理的刑事案件的具體區分規定,實踐操作中,派出所辦理因果關係明確、案情簡單、犯罪嫌疑人指向性較為明顯的簡單案件,包括但不限於盜竊、危險駕駛、故意傷害、搶劫等案件。對報警的案件,接處警人員原則作為主偵辦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跟蹤直至後來的移交起訴。若遇到派出所無法辦理的疑難複雜案件,經層層彙報後由領導決定是否移交刑事偵查大隊辦理。
2019年2月13日7時許,被告人謝某作為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時接到陳某某報案稱被入室搶劫,謝某隨後帶領人員趕到現場,得知嫌疑人已逃跑但在現場遺留有物品後隨即報刑偵大隊進行現場勘查。後謝某接到通知,在作案現場提取到的物品中通過鑒定DNA比中有盜竊前科的王某,謝某也通過組織陳某某進行辨認,辨認出作案的嫌疑人系王某。謝某在有線索指向作案人系王某的情況下,僅僅是走訪過王某居住地找人,但未對陳某某被搶劫一案開展進一步的偵查工作或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進行偵辦。
2020年6月,有被害人被殺,根據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系王某,謝某此時才想起2019年2月發生的陳某某被搶劫一案未辦理相關手續,並於2020年6月12日在系統中進行補報、審批。後王某被抓獲歸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殺害人、盜竊罪、搶劫罪,數罪並罰。
2021年10月26日,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王某案時發現被告人謝某在辦理的陳某某被搶劫一案中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後移交該院第五檢察部處理,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8月30日對謝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予以立案。
一審以被告人謝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謝某不服提起上訴。
六盤水中院二審認為,謝某於2017年1月進入派出所工作,是人民警察,對於違法犯罪活動負有偵查職責,其在陳某某被搶劫案已經有證據證實王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沒有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也沒有將案件移交,導致案件被長時間擱置,犯罪嫌疑人王某後續再犯數罪,給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上訴人謝某的不正確履職行為與王某後續再犯罪有關聯性,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謝某對於嚴重暴力刑事犯罪的案件沒有及時偵查或處置,導致案件被長時間擱置,犯罪嫌疑人後續又多次再犯暴力刑事犯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周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