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確公共數據可授權經營!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意見出爐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公共數據,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為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充分釋放公共數據要素潛能,推動高質量發展。10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授權公開發佈《關於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

這是國家數據局成立一年來的首份中央層面發佈的文件,首次明確公共數據可以授權經營及相關規定。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因地製宜推動共享開放,探索開展依規授權運營,完善資源開發利用制度。並提出2025和2030目標,其中提及到2025年,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制度規則初步建立,培育一批數據要素型企業。

擴大公共數據資源供給,適時製定授權運營管理規定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等部門聯合印發《國家數據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提到以數據「供得出、流得動、用得好、保安全」為指引,從基礎通用標準、數據基礎設施標準、數據資源標準、數據技術標準、數據流通標準、融合應用標準、安全保障標準等7個部分,加快構建數據標準體系。此次發佈的《關於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便是著手解決第一步「供得出」。

《意見》提到,完善政務數據目錄,實行統一管理,推動實現「一數一源」,推動主動共享與按需共享相結合,強化已有數據共享平台的支撐作用,圍繞「高效辦成一件事」,推進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健全公共數據開放政策體系,明確公共數據開放的權責和範圍,在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規有序開放公共數據。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的數據,鼓勵建立公共數據開放需求受理反饋機制,提高開放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和機器可讀性。

探索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授權機制。加強對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管理,明確數據管理機構,探索將授權運營納入「三重一大」決策範圍,明確授權條件、運營模式、運營期限、退出機制和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實際採用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等模式,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產品經營和技術服務。

數據管理機構要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指導監督運營機構依法依規經營。運營機構要落實授權要求,規範運營行為,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服務,嚴禁未經授權超範圍使用數據。加快形成權責清晰、部省協同的授權運營格局。適時製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

建立健全價格形成機制,不得實施壟斷行為

《意見》提到,健全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制度,依託政務數據目錄,根據應用需求,編製形成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對納入授權運營範圍的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登記管理提高公共數據資源可用性,推動數據資源標準化、規範化建設,開展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強化數據源頭治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實現數據質量可反饋、使用過程可追溯、數據異議可處置。

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披露機制。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實施與其他經營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發揮好價格政策的槓桿調節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數據要素特性的價格形成機制。指導推動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有條件無償使用。用於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經營性產品和服務,確需收費的,實行政府指導定價管理。

《意見》提到,鼓勵應用創新,推動數據產業健康發展。在市場需求大、數據資源多的行業和領域,拓展應用場景,鼓勵經營主體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產品、提供服務。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有條件無償使用公共數據開發公益產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務。支持人工智能政務服務大模型開發、訓練和應用,提高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

落實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部署,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長江中遊城市群等創新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促進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發展,培育新興產業。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區域合作和利益調節機制,支持東中西岸地區發揮比較優勢,在數據存儲、計算、服務等環節開展區域協作,共享數據要素紅利。

加強數據服務能力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場內交易模式,統籌數據交易場所的規劃佈局,引導和規範數據交易場所健康發展。

此外,將數據產業作為鼓勵發展類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圍繞數據采存算管用,培育高水平數據要素型企業。聚焦算力網絡和可信流通,支持數據基礎設施企業發展。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數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和產業聯盟發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意見》要求,明確公共數據管理和運營的責任邊界,圍繞強化管理職責優化機構編製資源配置。在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按照管運適度分離的原則,在保障政務應用和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承擔數據運營職責的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企改製,試點成立行業性、區域性運營機構,並按照國有資產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研究製定支持運營機構發展的激勵政策。

強化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加強對數據資源生產、加工使用、產品經營等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類分級、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體系,開展公共數據利用的安全風險評估和應用業務規範性審查。

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幹事創業氛圍,支持在制度機制、依規授權、價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積極探索可行路徑。充分認識數據規模利用的潛在風險,堅決防止以數謀私等「數據上的腐敗」。

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數據基礎設施、數據安全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統籌安排數據產品和服務採購經費。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數據要素型企業和數據基礎設施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意見》提到,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依託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開展數據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關鍵技術研究和攻關。加強數據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將提高做好數據工作的能力納入幹部教育培訓內容。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合作,推動公共數據國際治理規則、國際標準製定。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陳維城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