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大學生點外賣發現與宣傳圖片不符,起訴商家獲賠500元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因外賣實物與宣傳照片不符而引發的餐飲服務合約糾紛案,認定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判決賠償消費者500元。

小潘是重慶市江津區一所高校的在讀學生。2024年4月5日淩晨,小潘通過某外賣平台在一家燒烤店下單點餐,消費金額為31元,訂單中包含一份售價15元的魚香肉絲。

收到餐食後,小潘發現原本應是「主角」的魚香肉絲,在這份餐食中卻成了「配角」。菜品內容雖多了兩個菜花和一根香腸,但這些額外的食材幾乎佔據了整個菜品的大部分位置,魚香肉絲卻沒有多少,這與下單時商家展示的圖片嚴重不符。

商家展示的魚香肉絲。商家展示的魚香肉絲。

經過與外賣平台客服的溝通,小潘與燒烤店老闆取得聯繫,表達自己的不滿並提出賠償要求,但遭到店老闆拒絕。小潘認為燒烤店的行為構成欺詐,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江津區法院審理認為,小潘通過網絡平台在某燒烤店點餐,雙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餐飲服務合約。小潘點餐時,收到的魚香肉絲與商家在平台上展示的照片存在顯著差異,且其中混雜佔比較大的其他菜品,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該菜品的認知,故認定該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

小潘實際拿到的魚香肉絲。江津區法院供圖小潘實際拿到的魚香肉絲。江津區法院供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據此,法院判決該燒烤店應向小潘支付三倍賠償,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故認定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