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交代大量組織未掌握的問題,王昌國被從寬處理

據青海省紀委監委10月12日消息:日前,經中共青海省委批準,青海省紀委監委對海西州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昌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王昌國(資料圖) 王昌國(資料圖)

經查,王昌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工錄用調動等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求個人利益,多次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多人大額財物。

王昌國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鑒於王昌國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前,且主動投案,積極配合組織審查調查,除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問題外,還主動交代大量組織未掌握的問題,認錯悔錯,全額退繳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寬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青海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昌國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一般情況下,職務犯罪「雙開」通報,涉嫌犯罪問題會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但王昌國是開除黨籍、取消享受的待遇、收繳違紀違法所得,並沒有移送司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刊發文章《如何規範做好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員處理工作》 指出,黨紀處分條例和監察法均明確規定,紀律處分工作和國家監察工作要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職務犯罪涉案人員時,要根據涉案人員的行為性質和情節,分類處置,該移送的堅決移送,絕不姑息;情節較輕的,經審批可不予移送起訴。要通過準確適用法律、充分運用政策策略,實現精準懲治、教育挽救、以案促治的目的。

今年7月5日消息,王昌國主動投案。

公開簡曆顯示,王昌國,男,漢族,1962年12月生,青海平安人,1987年5月入黨,1979年11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研究生。

他曾任德令哈市委常務副書記,海西州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西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海西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

2015年,他任青海省海西州委組織部副部長、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青海行政學院海西分院副院長,2015年任青海省海西州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格爾木藏青工業園管委會副主任。

2016年2月,他任海西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擔任該職僅6個月,2016年8月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