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產千餘處,讓外逃腐敗分子經濟上「斷血」

【查封房產千餘處,讓外逃腐敗分子經濟上「斷血」】#查封房產千餘處讓腐敗分子經濟上斷血# 近日,《人民法院報》整版刊發牡丹江中院關於李傳良貪腐案的公告,引發很大關注。公告顯示,李傳良案涉案資產超31億元,案發後扣押、凍結資金超14億元、查封1021處房產、查封土地、灘塗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車38輛、扣押機械設備10台(套),凍結18家公司股權。#雞西原副市長李傳良被查封1021處房產#

版面上密密麻麻的貪腐事項,以及這一連串的數字概況,讓觀者觸目驚心。李傳良系黑龍江省雞西市原副市長,於2018年11月逃匿境外,並向境外轉移部分涉案贓款;2020年12月1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對其發佈通緝令;2024年9月,李傳良貪腐案被立案受理。

很多人關心,腐敗分子逃到了國外,其貪腐案如何辦理?

其實,早在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有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定。之後,最高法、最高檢在2017年發佈了《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使得對外逃腐敗分子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日益完善。

2018年,《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正,新增「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解決了對外逃腐敗分子只能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對其本人不能缺席審判的問題。2020年10月,「百名紅通人員」白靜貪汙違法所得沒收案,就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通過這些制度和程序的完善,織牢織密追逃追贓之網。

追逃追贓是一項跨領域、跨部門的工作,往往涉及外交、司法、執法、金融等,只有整合各方力量,加強統籌協調,不斷明確各單位、各崗位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才能形成健全、規範、有序的工作機制。這次,李傳良案被查封的資產涉及房產、土地、灘塗、林地等,其實就可以看到多部門協作的影子。

值得一提的是,曾經幫助李傳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雞西濱港特種汽車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孫成祥、雞西市財政局金融研究所原副所長董玉琨等人,已經被逮捕。這也給了那些協助腐敗分子外逃的幫兇以嚴正警告,而通過司法震懾「協逃」人員,也可以形成對腐敗分子外逃渠道的擠壓。

境外不是「法外」,避罪沒有「天堂」。近年來,針對外逃腐敗分子,中央一再強調「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其中,在經濟上讓外逃腐敗分子「斷血」,使其生存空間越來越小,進而逼迫其回國自首,是一個重要手段。

當然,輿論場上也不乏這樣的疑問:對於已經轉移到國外的贓款,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呢?

並非如此。我國《監察法》有一整章專門對反腐敗國際合作做了規定,其中提到,「對於重大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這也就是說,贓款無論在哪裡都不可能是絕對安全的。近幾年,不少外逃人員就是因為在經濟上捉襟見肘,在精神上終日惶惶,最終只能回國接受審判。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紀檢監察機關集中力量查辦跨境腐敗案件,追贓挽損102億元,「天網2023」行動追回外逃人員1624人。

所以,不要以為逃到了國外,就可以高枕無憂。法網恢恢,越織越密,追逃追贓工作不僅可以做到「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也正在進一步達成「既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廟」的效果。

對李傳良案的查處,既釋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也再次說明,無論涉案人員是何職務、身處何地,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應受到製裁,都會受到製裁。

而從長遠來看,一個地級市的副市長,腐敗到如此令人咋舌的程度,也讓我們不得不反思,單靠事後追究還不夠,預防腐敗、預防外逃的機制同樣需要不斷完善。只有讓權力在陽光下、法律內運行,接受充分的監督和嚴格的約束,才能從源頭上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