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稅收全部歸屬地方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據水利部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日前對外發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辦法》提出,在充分總結河北等10個省份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製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水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

據瞭解,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已先後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辦法》提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重點遵循四方面原則:實現平穩轉換、強化分類調控、體現地區差異、調動地方積極性。

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在保持稅製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對於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辦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的各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辦法》明確,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應當高於地表水。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辦法》還規定了不繳納水資源稅的六種情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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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張牽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