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峰被判18年!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10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雪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四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常務副書記,河北省監察廳廳長,唐山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07萬餘元;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退休前擔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11萬餘元。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雪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王雪峰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1月6日消息,王雪峰被查;2023年7月6日,王雪峰被開除黨籍。

經查,王雪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他人旅遊活動安排,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毫無組織原則,搞拉票賄選,大肆買官賣官,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錄用中弄虛作假為親屬謀取利益;收受大額禮品禮金;毫無紀法意識,把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陞、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雪峰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雪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王雪峰出生於1954年,曾任:邯鄲縣委書記,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河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河北省紀委常務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省預防腐敗局局長等職。

2010年,王雪峰任唐山市委書記,2013年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8年卸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