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報男孩球場飛踹女孩:系朋友,男孩未滿十四週歲不予處罰

【#警方通報男孩球場飛踹女孩#:系朋友,男孩未滿十四週歲不予處罰】#男孩球場飛踹女孩不予處罰# 據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2024年10月19日21時許,揭陽110接群眾報警稱,榕城區榕東街道東鄉村籃球場內一女孩被一男孩踢倒受傷。接報後,民警立即到場處置,將雙方帶至公安機關調查,並通知雙方家長到場配合調查處理。
經查,黃某(女,11歲)與陳某(男,13歲)均為在校學生,相互認識,為朋友關係。當晚,雙方與其他同學一起在籃球場玩耍期間,因黃某10月18日將陳某的電動單車鑰匙扔掉,陳某要求黃某予以賠償。雙方協商未果,黃某轉身步行離開球場,陳某快速追逐黃某,躍起從背後將黃某踹倒。經法醫鑒定,黃某為輕微傷。
調查期間,陳某家長主動向黃某家長致歉,並取得黃某家長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陳某未滿十四週歲,不予處罰。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陳某予以訓誡,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