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停薪留職留編製」或為緩解企業經營困境,有人離崗15年照常辦理退休

來源:九派新聞

近日,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公司4名員工擅自離崗,其中有人離崗長達16年,引發關注。事發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已與擅自離崗16年的張某某取得聯繫,4名員工處於有編製停薪狀態。

九派新聞向一位在湖南某林業局辦理「停薪留職」的林女士處瞭解到,她在30歲時辦理「停薪留職」,15年後退休,退休金為3700元/月。「當時有一半人都辦理了停薪留職,單位也很支持。」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認為,「停薪留職」是時代的產物,能夠應對企業人員開支負擔較重,為企業經營困境提供解決方案,同時促進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1]有單位發不起薪金,支持職工「停薪留職」

10月22日,林女士表示,她於1989年入職林業局,2000年辦理「停薪留職」,屬於事業編,現已退休。在她「停薪留職」期間,工作單位會為她繳納社會保險,「當時單位發不起這麼多人的薪金,十分支持我們選擇‘停薪留職’,有些部門主任也辦理了。」

林女士回憶,90年代起,單位便開始陸續號召職工「停薪留職」,並通過開職工大會宣告此事,大家可自由報名。「有一半人辦理了‘停薪留職’,也有人在外面工作了一段時間又重新回到單位恢復原職。」她在2015年,即45歲時成功辦理退休,到手的退休金約為3700元/月。

九派新聞查詢發現,1983年,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發佈了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針對企業固定職工的停薪留職問題做出相應規定。該通知顯示,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一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個體經營,為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出台了相關通知。

通知指出,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需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若本人要求辭職,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可按自動離職處理。

[2]專家:「停薪留職」為時代產物

對此,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向九派新聞分析了「停薪留職」政策出現的原因,「每個時代有不同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措施。」他認為,「停薪留職」是時代的產物,能夠應對企業人員開支負擔較重,為企業經營困境提供解決方案,同時促進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但現在很多人認為,辦理‘停薪留職’的那批職工實際上是既享受了體制內的好處,又可以獲得體制外的機會,所以多被詬病。」他指出,比起以前,如今社會發生了很多改變,不應用現在的觀念看待歷史上的政策,「就像20年前,大家就業時首選多為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而不是關注國有企業,而現在國企已成為大多數人的首要選擇。」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停薪留職」相關規定已被廢除,原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約;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