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區長「強佔人妻」,舉報者姓名應被公示嗎?

南寧市紀委監委通報的截圖南寧市紀委監委通報的截圖

近日,一則男子實名舉報廣西南寧市青秀區區長曾某某的消息,在網絡上傳播,舉報直指區長「強佔人妻」,並聲稱自己目睹了妻子與對方在車內疑似發生關係。10月22日晚,南寧市紀委監委對此事進行了通報:陸某某(原文為全名)實名舉報的有關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已介入調查。

通報只有這一句,卻公示了舉報者全名,而沒有提到被舉報對象的姓名和職務。當地紀委監委的這一表述,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有網民留言表示:「為什麼要把舉報者的名字公佈出來?」「當事人實名舉報,是為了方便紀委監委找到舉報人,但是公佈舉報人名字,這就不太對了。」

公民舉報當地行政主官事關黨紀國法,事關領導幹部的廉潔性,事關公共利益,紀委監委應及時作出回應,滿足了公眾知情權,值得點讚。但是,是不是應該公示舉報人的姓名呢——哪怕當事人已在網上實名舉報?

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事實上,對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實施嚴格保密,是紀檢監察、司法工作的通行的工作規則,也是基本程序正義規則。因為在事件尚未完全調查、正式定性之前,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可能會使其面臨不必要的輿論壓力,可能影響調查的順利開展。

特別是考慮到,公開聲稱「妻子出軌」且涉嫌的出軌對象還是妻子的領導,是一件恥感十足的事,舉報者再被職能部門公開真實姓名,可能讓其受到更大的壓力。這甚至可能形成「寒蟬效應」,讓潛在舉報人因為擔心被曝光、被「凝視」而踟躕猶豫,結果是放縱了違法亂紀的領導幹部。

哪怕是舉報人主動選擇在網上實名舉報,但舉報內容的傳播範圍,和作為紀檢監察部門的公開通報所能觸達的範圍,也是有明顯區別的。而且,紀檢監察的工作紀律、職業倫理要求也應該比普通的舉報更高。這或許是公告引發爭議的原因所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所以,區長被舉報與女下屬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一旦查實,就絕不是什麼「桃色新聞」「風流韻事」,而是領導幹部嚴重違反生活紀律。

「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舉報者要對舉報內容負責,不能誣告陷害,領導幹部也要模範地遵守黨紀國法。舉報渠道應該通暢,處理過程應該陽光,要把注意力放在調查處理上,而不是讓舉報人被不合理地曝光和「凝視」。

此前報導:南寧男子實名舉報「區長強佔人妻」,紀委:已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