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拋物者、難拿到的賠償,高空拋物「破局」20年

10月21日,拋物者周某被執行死刑,「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就此塵埃落定。案件雖逐漸淡出公眾視野,但社會上有關「遏止頭頂殺手」的呼聲卻日益強烈。

長久以來,高空拋、墜物事件牽動著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紅磚塊、菸灰缸、健身球、廣告牌……各樣的物品從高空墜落或被人拋下,地面的人不幸被砸成重傷,甚至失去生命。此類案件的出現,往往伴隨著「消失」的拋物者或難以確認的責任主體,而受害者常因此陷入追責、追償的困境中。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提到,高空拋、墜物案「破局」的難點始終集中在「明確具體侵權人」的問題上。但值得關注的是,從2000年「重慶菸灰缸案」中「全樓住戶共擔責任」的判決,到《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面世,再到現行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條文補充下更為明確的責任劃分,都說明法律在不斷回應社會對這一問題的反思與需求。

此外,記者還發現,近些年,多地住建部門就高空拋、墜物展開了一系列專項治理行動。多個小區也通過安裝高空監控攝像頭、防護網等方式,守護「頭頂安全」。

「天」災

時間回溯到去年6月22日晚,23歲的周某在吉林長春紅旗街萬達廣場附近一公寓樓道內撿起磚頭,多次從高空中拋下。28歲的婁某被磚頭砸中頭部,不幸身亡。

這並非周某第一次作案。在該案一審審理中,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6月17日下午和晚間,周某還從紅旗街某公寓室內向外投擲了兩桶5升桶裝水和3罐未開封的可樂,有人被砸中。

對此,被害人婁某的姐姐婁文(化名)告訴記者,據她瞭解,在妹妹遇害幾天前,曾有被砸中的人向當地警方報案,但一直未找到拋物者。直到去年6月22日晚,周某確認砸到人後,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周某供述,自己想死但不敢跳樓,想扔磚頭砸死人,以求獲得死刑。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也在一審庭審時提到,被告人周某高空拋物的動機系因不能自食其力,而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預謀採取從高層建築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經法醫精神鑒定,周某涉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事發現場。 受訪者供圖事發現場。 受訪者供圖

今年10月21日,高空拋物者周某被執行死刑。對於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婁文表示,「在意料之內。」

在以往媒體公開報導的高空拋物案件中,「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是全國首例死刑判決。

「這個案子很特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解釋,該案的事發地是長春市最繁華的地段之一,周某明知這裏人流眾多,仍然決定作案,「他(周某)的行為已經超過了故意殺人罪的範疇,所以被法院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通常意味著其行為具有極高的危險性,且這種危險性不針對特定個體,而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在陳永生看來,「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無疑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同時也警示社會,「讓公眾知道,高空拋物行為或將面臨最嚴厲法律製裁。」

隨著被告人周某的伏法,該案逐漸淡出公眾視野。但有關受害者如何追償、追責的問題仍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常莎表示,目前周某已伏法,其財產的繼承人應為其承擔賠償責任,「但就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周某很有可能沒有可以被執行的財產。」而作為非繼承人的其他家屬,由於也並不是實際侵權人,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這些家屬不能作為被告。所以,「法律不能強製他的家屬代為賠償。」

此外,婁文曾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妹妹出事後,她前往周某作案的公寓樓發現,在該公寓30樓往上的樓道內,堆有大量磚頭、瓷磚等。進入天台的門也並未關閉,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安全通道前往頂樓天台。周某正是從樓道里拿到了磚頭,走上了天台。此外,她還瞭解到,案發前,妹妹遇害點附近的攤主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有人高空拋物,但周某的惡行卻始終未被及時製止。

案發後,婁文發現,周某作案的公寓樓道牆角堆有磚頭。 受訪者供圖案發後,婁文發現,周某作案的公寓樓道牆角堆有磚頭。 受訪者供圖

那麼公寓物業和小吃街管理方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常莎分析稱,根據公寓住戶以及小吃街商販的證言可知,侵權人在犯案當天及前幾天,曾經從高處扔下過罐裝可樂,在事發前幾個小時也曾扔下磚頭和飲料瓶,有人報警,且警方出過警,物業公司應當知道公寓內存在高空拋物傷人的安全隱患,但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製執行後,仍不能履行賠償責任,那麼公寓物業就應當對此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

但被害人家屬主張的「天台門未關閉」,並不一定能被認定為物業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但鑒於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幾天曾有過高空拋物的行為,物業應當對此多加防範。

至於小吃街管理者,常莎認為,他們對案涉公寓不具有管理的職責。根據被害人家屬所述,案發前,有攤主曾向小吃街管理者反映有人高空拋物。「雖然小吃街管理者不負有製止公寓住戶行為的義務,但是為保障小吃街安全,管理者應當及時通報公寓物業,要求物業介入,且應當在街區內設立提示高空拋物風險的警示牌。如果小吃街管理者不能舉證證明其盡到了上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當按照過錯比例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困局

近些年,高空拋、墜物事件層出不窮,此類事件的治理難點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多位法律專家表示,明確具體的侵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以及受害人追償等問題,始終是高空拋、墜物案「破局」的難點。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國內曾發生過多起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的案例。最早的一起可追溯到2000年。

那年5月11日,郝某在經過重慶市渝中區學田灣正街時,被一個從高樓掉落的3斤重的菸灰缸砸成重傷。經法醫鑒定,郝某為八級傷殘。

2001年8月10日,因未找到丟菸灰缸的人,郝某一家將可能丟菸灰缸的24家住戶及小區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眾被告共同承擔醫療費等共33萬餘元。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除了搬離的2家住戶外,上述住戶均不能排除有扔菸灰缸的可能性。根據過錯推定原則,22家住戶分擔賠償責任。

在2016年的「四川女嬰被鐵球砸中身亡」案件中,拋物者「消失」的困局再次出現。當年11月,李女士推著不滿週歲的女兒經過四川遂寧油坊中街時,一隻健身鐵球從天而降,嬰兒車內的女兒被砸身亡。因始終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棟樓每戶均被判賠3000元。

「找到具體的侵權人一直是高空拋物案破解的難點。」陳永生分析,就過往的案例來看,拋物者所處的環境通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複雜性。因此侵害行為發生時,受害者難以第一時間發現拋物者或墜物所屬責任人。同時,在未確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警方難以強製進入居民家中,要求他人配合調查。

「在無法明確具體責任人的情況下,誰應該「順位」(即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時,按照一定順序擔責)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成了當時諸多案件審理的難題。」陳永生說。

在2006年的「深圳小學生被大廈玻璃砸中身亡案」中,該案的業主和物業,就曾歷經兩審責任認定的反轉。

2006年5月,深圳市小學生小宇在回家的路上,被好來居大廈一塊從天而降的玻璃砸中頭部,當場死亡。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未找到兇手。小宇的父母將大廈的物業公司及二層以上的73戶業主告上法庭,並提出76萬餘元的民事賠償要求。一審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2.9萬餘元,其他業主不承擔責任。原告和物業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此後,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轉而由73戶業主每戶補償4000元,共計29.6萬元,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在具體責任人難以明確和順位責任爭議的雙重影響下,受害者「追償難」的問題也隨之產生。

在2000年的「重慶菸灰缸案」中,法院認定受害人郝某的損失共計17.8萬餘元,由各戶分擔。然而直到2014年,只有3人履行了判決,郝家總共獲得的賠償不足2萬元。不少居民辯稱,自己並非菸灰缸的主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拒絕賠償。

「破局」

困境包圍下的高空拋、墜物案,每次出現都會引發社會關注。近十年,在社會公眾的持續關注和呼聲下,高空拋、墜物類案件隨著相關法律條文的完善迎來一次次「破局」。

北京市朝陽區一社區居民樓掛著小心高空墜物的警示牌。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攝北京市朝陽區一社區居民樓掛著小心高空墜物的警示牌。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暨侵權責任編總召集人張新寶教授曾在其書作中提到,在十多年前,《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起草曾受到「重慶菸灰缸案」等一些建築物拋(墜)物造成他人損害案件的影響,當時的法律條文是對社會需求的回應。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其中第87條就有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然而該條文實施後,很快就遇到了問題,引發爭議。張新寶提到,該條文未考慮有關機關依法調查的職責,未考慮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甚至不對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作出直接規定,而強調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一些負面社會效果由此產生:「如公安機關懶政,不依法履行調查的職責,即使是在被侵權人死亡或者遭受嚴重人身傷害的案件中,有些機關也不依法進行調查,以‘《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提供了民事救濟,被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為由進行推諉,使得本來可以依法查明的案情得不到調查;過分強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採取和稀泥的辦法處理侵權案件,沒有分清是非曲直,所做的「補償」缺乏正義性基礎,相關當事人不服氣,加大了法院的判決執行難度;由於物業服務企業缺位,不利於調動利益相關方面治理‘高空拋物’的積極性。」張新寶在書中寫道。

所以,起草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修改上述規定,讓這類案件的責任分配與承擔更為公正合理。

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修訂期間,高空拋、墜物造成的人員受傷、財產損失事件仍處於高髮狀態。據統計,2016年至2018年間,全國法院共審結高空拋、墜物民事案件1200餘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導致了人員傷亡。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9年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有關「高空拋物」責任條文立法草案基本成型的情況下,於2019年10月21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此後不到兩年,民法典發佈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254條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並規定了因拋擲物品或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方式。

與已被廢止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相比,「(民法典第1254條)從行為規範的角度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的責任。規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引入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強調有關機關依法及時調查的職責。」張新寶在書中提到。

值得關注的是,在民法典實施兩個月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第291條之二)。「這意味著,高空拋物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將構成刑事犯罪,警方可立案偵查,並採取強製性手段查清案件事實。這不僅有利於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也有利於幫助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陳永生說。

回聲

今年9月,高空拋、墜物類案件再一次得到法律「回應」。

在民法典施行後的第四年,最高人民法院為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於今年9月26日正式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有關「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的內容被寫入《解釋》的第24、25條。

對此,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解釋,雖民法典第1254條從五個方面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範,但在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問題仍較為突出。

如社會關注的「高空拋物者和物業作為共同被告時,應如何界定和劃分兩個責任主體間的民事責任」問題。該問題在民法典中並未明確,「《解釋》第24條對此予以明確,即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在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被強製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解釋。

也就是說,高空拋物者是第一責任人,在其財產不能完全支付賠償時,物業要根據其過錯程度補充賠償,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有時確實難以確定。此種情形下,樓上的業主和物業之間如何劃分責任,民法典也未明確。

對此,《解釋》第25條明確:訴訟中無須等待具體侵權人查明;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先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範圍應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被侵權人仍有損害未得到填補的,被侵權人其餘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物業服務企業、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

那麼,什麼時候可以認定「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呢?《解釋》第25條明確,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理相關案件並確定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根據訴訟程序,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查明是誰高空拋物的,按照高空拋物者為第一責任主體的規定審理,不能查明是誰高空拋物的,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先承擔責任。被害人的損害賠償仍不到位的,由樓上其他存在高空拋物可能性的業主適當補償。待具體的高空拋物者確定後,物業和其他業主可以向其追償。

先手

除了織起更密的法網外,民間多地還通過安裝監控攝像頭、防護網的方式,治療「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10月25日,新京報記者實地探訪發現,在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社區一棟14層高的居民樓處,3個具有實時監控功能的高空拋物攝像頭,被安裝在居民樓對面和旁側低矮建築的房頂上,鏡頭朝向高空,彌補了以往的「監控盲區」。

潘家園社區內的兩個高空拋物攝像頭。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攝潘家園社區內的兩個高空拋物攝像頭。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攝

公開資料顯示,高空拋物攝像頭通常具有監測預警、自動識別、自動回溯、報警彈窗和影片記錄等功能。它能對住宅樓外立面不間斷監測,自動顯示高空拋物下落的軌跡路線,還能利用墜落物體軌跡圖片和影片定位拋物源頭,並保留影片錄像。在此前發生的多起高空拋物事件中,人們通過這類攝像頭鎖定了拋物者。

「這幾個監控裝得太有必要了。」潘家園社區一居民回憶,此前有人從高樓上扔下垃圾袋,垃圾散落到了單元門一側的坡道,「當時幸好沒人路過,不然太危險了。」此事發生不久後,社區便加裝了高空拋物攝像頭。自那兒以後,這裏再沒發生過類似事件。

在北京市朝陽區勁鬆街道一社區的兩棟高層居民樓附近,同樣裝有一處朝向高空的攝像頭,居民樓的一樓掛著寫有「高空墜物,請您遠離」的警示牌。

據社區居民陳先生介紹,此前,一棟居民樓曾長期有人高空拋物、高空扔生活垃圾等。居民舉報後,好轉幾日,又繼續出現。

「現在有監控攝像頭了,誰扔的查一下就知道了。」陳先生說。

一處朝向高空的監控攝像頭安裝在北京市勁鬆街道一社區內。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攝 一處朝向高空的監控攝像頭安裝在北京市勁鬆街道一社區內。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攝

此外,近些年,多地的住建部門也針對高空拋、墜物展開了專項治理行動。在陝西安康一地,相關部門就曾下發通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設立高空墜物治理專員,並公開辦公電話,以便群眾發現高空墜物及時舉報。

在陳永生看來,守護公眾「頭頂安全」需多方合力。民法典第1254條雖然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情形的發生,但並未明確規定物業必須安裝高空監測攝像頭。因此,是否採取安裝攝像頭等措施,還需要物業、業委會、街道、政府等多方共同推進。

與此同時,要想從源頭上杜絕或者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應該「標本兼治」。一方面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讓公眾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性以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建築物管理方也應加強對建築物的日常維護、維修,警方也應該強化對高空拋物案的調查、偵查責任意識。

「只有各方齊心協力,才能守住‘頭頂安全’。」陳永生說。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編輯 彭衝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