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捍東,受審
10月31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捍東受賄、濫用職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捍東利用擔任江蘇省江浦縣委書記、縣長,江蘇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區委書記,江蘇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5億餘元。
2001年至2017年,劉捍東在擔任江蘇省江浦縣委書記、縣長,江蘇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區委書記,江蘇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等職務期間,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償收回、免徵土地增值稅等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2003年,劉捍東夥同他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劉捍東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捍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捍東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23年4月16日消息,劉捍東被查;今年2月26日消息,劉捍東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捍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職務晉陞調整提供幫助;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政績觀扭曲,攬權妄為,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劉捍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捍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公開簡曆,劉捍東生於1959年8月,曾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浦口區委書記、江寧區委書記等職。
2008年,劉捍東調任鎮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後任市長,2012年任江蘇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
2018年1月,劉捍東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次月卸任江蘇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職務。
2023年1月,劉捍東卸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