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783萬餘元,貴陽市委原常委唐興倫一審獲刑十一年半
新京報訊 據黔南州中院消息,2024年11月5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陽市委原常委、貴安新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副主任唐興倫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興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唐興倫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興倫利用擔任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委副書記、區長,貴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貴陽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引進、土地出讓金返還、工程款撥付、產業扶持資金兌現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83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興倫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唐興倫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贓款大部分已查扣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