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2個月前,周清玉還在收錢

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43萬餘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100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周清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於周清玉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5月19日消息,周清玉被查。綜合上述信息,被查2個月前,周清玉還在收錢。

2023年11月16日消息,周清玉被開除黨籍。

經查,周清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棄守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大肆濫用監督執紀權,搞迷信活動,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工作,嚴重破壞選人用人制度;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貸款發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執紀違紀,甘於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周清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周清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周清玉出生於1962年,長期在金融系統工作,曾任中國農業銀行風險資產管理部總經理、貴州分行行長、農業信貸部總經理、股份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三農業務總監、國家開發銀行紀委書記。

2016年,他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22年7月被免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