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團建時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
【#單位團建時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2023年4月,無錫李某所在的公司組織了員工團建活動,李某在圍著篝火轉圈時滑倒致左肱骨大結節骨折。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被駁回,人社局認為:李某不屬於因工外出受傷。在之後的行政訴訟當中,當地法院認定,活動的主要內容與工作之間並無直接關聯,不構成「視同工傷」。#在公司團建晚會上摔骨折不認定工傷#
勞動者在團建中受傷,到底能不能由工傷保險覆蓋?這個不大不小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引發了打工者的關注。勞動者的樸素認知就是,既然團建是單位組織的,是按單位指令參與的,事實上很多時候還是「不得請假」的,那麼就應該「視同勞動」,當然應該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因為「被迫營業」,在自己的休息日參加團建,還不能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搞得「兩頭吃虧」。
申言之,由於互聯網辦公的廣泛應用、工作模式的多樣化等原因,當下勞動者的勞動場所、上班時間的邊界越來越模糊。很多時候是單位主動要求或者事實上默許勞動者居家辦公,有的時候一個微信通知就能讓勞動者即時切換到了加班模式,咖啡館、地鐵車廂事實上成了「工作場所」。這裏姑且不提「隱形加班」的薪金補償問題,工傷保險的保護應予以充分考慮。
這就要求工傷保險制度能夠做必要的延伸,跟上工作環境、工作模式的發展要求,不能困守在一二十年前的教條里。對於認定工傷、「視同工傷」所要求的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等要做出更靈活的解釋,不能刻舟求劍。
工傷認定是涉及多主體的博弈,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社保部門的利益訴求並不相同。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部門來說,天然有「惜保」的傾向,傾向於從嚴掌握工傷認定條件。所以,近年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多種司法監督手段——包括判決、製定司法文件、公佈典型糾正案例、製發行政檢察建議等——積極推動工傷保險的完善,努力為勞動者撐起一片晴空,推著工傷保險制度往前走。
2021年,最高檢發佈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中,就明確應當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據此,檢察院糾正了一起勞動者工作時病發後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卻未予認定工傷的案件。
至於團建時受傷算不算「工作原因」,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從相關的判決來看,球證規則還是相當複雜的,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側重點:有的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遊、調研等團建活動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應予工傷認定;有的法院傾向於認為,如果員工活動所包含娛樂性較強的活動項目,不具有強製性,則不予認定;有的法院認為,單位為提高職工業績製定激勵方案而選拔員工出遊的,屬於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應予以認定……
以上這些看似「同案不同判」的判決,其實還是不同法院抓住了團建背後微妙的權利義務區別。本來,「團建」這個詞的內涵和外延也是挺複雜的,有的單位組織員工到其他地方去調研;有的可能就是吃吃喝喝;有的是強調「不得請假」,勞動者並非自願參加;有的團建還是企業內部、行業之間的比賽、交流,表面上的「玩耍」背後還是「單位獲利最大」。所以,還是需要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既不能將團建全部排除出工傷保險的範圍,又不能夠「照單全收」。
工傷,即「因工而傷」,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團建算不算「因工」?勞動者是不是自願的?團建過程中勞動者之間的交流、聯誼、比賽等,自己是最大的受益者,還是單位是最大受益者?……這些是認定團建是否構成工傷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