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保委提示:經營者不能用贈品免費來推卸責任
【浙江省消保委提示:#經營者不能用贈品免費來推卸責任#】「雙十一」購物節剛剛過去,消費者在陸續收貨過程中,如果發現店舖的贈品是殘次品,要求換新又被店舖以免費贈送為由,拒絕提供退換服務怎麼辦?日前,浙江省消保委官方微信公號對此發出提示,並解讀相關消保條例。該委表示,贈品是無法使用的殘次品,消費者雖然不會損失金錢,卻難免損傷心情。今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此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贈品劃出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免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如實告知消費者。
浙江省消保委表示,很多打著免費提供服務旗號的經營者不能用免費來推卸責任。既然提供了服務,哪怕是免費的,也要確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求,要確保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如果確實存在瑕疵,要履行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