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影片」能隨意拍路人?短影片平台被判賠償1萬元
別人拍影片,自己被迫出鏡,你遭遇過這樣的經歷嗎?11月13日,記者從武漢市漢陽區法院獲悉,有市民因遭遇類似情況打官司,獲賠1萬元。
2022年10月,武漢市民小麗到某餐廳就餐。當時,有人在餐館內拿著攝像機一邊介紹美食一邊拍攝打卡宣傳影片。見攝像頭轉向了自己這邊,小麗連忙遮擋面部,明確表示不要拍攝自己。影片拍攝人員隨即移開鏡頭,繼續拍攝餐廳內其他場景。
幾個月後,小麗的朋友告訴她:「在短影片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影片,已經有好多播放量啦。」小麗趕緊上網查看,發現自己在影片里出現了好幾秒,還露了全臉,點擊量近千,而且該影片還在線上持續播放。
小麗很煩惱:「當時已明確拒絕拍攝,怎麼還出現在影片里呢?」她趕緊聯繫短影片平台,要求將該影片下線,遭到拒絕。
2024年2月,小麗將該短影片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刪除影片、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漢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短影片平台發佈的探店影片公開出現了小麗的肖像,但該影片並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情形。小麗在被拍攝時已明確提出不同意被拍攝入鏡,短影片平台仍然公開發佈該影片的行為侵犯了小麗的肖像權。該影片經過不特定對象的點擊、收藏、轉發,使小麗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
鑒於該影片的點擊量及轉發量並未達到較大規模,且在訴訟過程中短影片平台刪除了相關影片,停止侵害。日前,經法院調解,短影片平台向小麗賠償1萬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普法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原標題:《「探店影片」能隨意拍路人?武漢有人獲賠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