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多一度|探店影片拍到路人被判賠1萬 隨手拍需要注意什麼?
「探店影片」能隨意拍路人嗎?11月13日,媒體獲悉,有武漢市民因遭遇類似情況打官司,獲賠1萬元。案件詳情是怎樣的?隨手拍攝時,拍到路人是否需要打碼?路人被拍時沒有拒絕,可以視作同意嗎?對街上公眾人物可以「隨手拍」嗎?一文速覽。
探店影片被迫出鏡,要求下線影片遭拒
據長江日報報導,2022年10月,武漢市民小麗到某餐廳就餐。當時,有人在餐館內拿著攝像機一邊介紹美食一邊拍攝打卡宣傳影片。見攝像頭轉向了自己這邊,小麗連忙遮擋面部,明確表示不要拍攝自己。影片拍攝人員隨即移開鏡頭,繼續拍攝餐廳內其他場景。
幾個月後,小麗的朋友告訴她:「在短影片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影片,已經有好多播放量啦。」小麗趕緊上網查看,發現自己在影片里出現了好幾秒,還露了全臉,點擊量近千。
小麗很煩惱:「當時已明確拒絕拍攝,怎麼還出現在影片里呢?」她趕緊聯繫短影片平台,要求將該影片下線,遭到拒絕。
2024年2月,小麗將該短影片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刪除影片、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武漢市漢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短影片平台發佈的探店影片公開出現了小麗的肖像,但該影片並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情形。小麗在被拍攝時已明確提出不同意被拍攝入鏡,短影片平台仍然公開發佈該影片的行為侵犯了小麗的肖像權。該影片經過不特定對象的點擊、收藏、轉發,使小麗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
鑒於該影片的點擊量及轉發量並未達到較大規模,且在訴訟過程中短影片平台刪除了相關影片,停止侵害。日前,經法院調解,短影片平台向小麗賠償1萬元。
探店背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隨著眾多網絡評價平台的興起,很多消費者根據網紅、大V的推薦選擇餐廳。同時,一些以「探店」為職業的短影片博主也應運而生,但店家主動聯繫進行刷單式好評或者探店者強行要求「霸王餐」等情況時有發生。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結合各種「注水」推薦、「釣魚」探店現象進行司法解讀,揭露其背後存在的多重法律風險。
實物與圖片不符或存在虛假宣傳風險
「肉質鮮嫩,麵條筋道」,再配上網紅大快朵頤的形象,這種探店試吃的影片在短影片平台比比皆是,但是仔細查看評論,不少消費顧客抱怨,口味沒有形容的那麼好,食材也不夠新鮮,一些消費者大呼「上當」。「探店」的商業化導向使得一些「探店」變成「探錢」,內容種草被探店者、商家當作「流量變現」渠道,探店者不再是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行客觀點評,而是作為店家的「隱性」代言人,通過所謂的「好評」製造消費陷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院指出,這種不客觀的商品描述,迴避商品缺陷,可能被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惡意差評、虛假探店存在損害名譽權風險
對於新開業或者以年輕客戶為消費群體的商家來說,通過博主探店推薦可以有效提升營業額,增加客流量。但隨著「釣魚」探店、虛假探店氾濫,商家對探店博主的態度開始轉變。江蘇某網紅博主曾被曝光在一家餐廳內消費710元,未買單徑直離開,在服務員提醒下才勉強付款,此後該博主不滿商家沒有免單,在個人測評影片中給予商家負面評價。一些大V、網紅因主動尋求合作被拒絕,直接剪切拚湊其他人的影片片段作為自己的進店體驗,惡意差評,並利用帳號影響力引導流量,最終損害了商家信譽。
法院表示,在網絡平台中,人人均有評價的自由與權利,同時因口味各異、感受參差,評價可能會帶有主觀色彩。因此甄別個人喜好的合理評價與惡意抹黑的虛假評價為是否侵犯名譽權的關鍵。
拍攝探店影片存在侵犯肖像權、隱私權風險
在探店影片中,許多博主會將自己到店的經過及品嚐食物、體驗服務的全過程記錄下來,這樣難免在宣傳影片中拍到其他顧客,這種行為不僅可能造成被拍攝者的困擾,還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權、隱私權的風險。
法院提示,在實際操作中,探店博主們除了徵得他人同意外,也可以採用影片打碼方式來保護他人隱私。同時,網絡影片平台在審核時也應加強對博主的管理。對於存在侵犯他人隱私、騷擾他人生活的短影片,要及時予以下架,並對違法違規主播予以相應懲治。
「釣魚探店」強吃霸王餐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某些博主以「探店」宣傳為名,實則要求免單、吃「霸王餐」或贈送相關禮品的情況時有發生,此類現象不僅擾亂市場秩序,還可能構成對商家的敲詐勒索。
法院呼籲,互聯網經濟中的「探店」行業並不是法外之地,「種草」有邊界,流量有底線。對於博主來說,拍攝探店影片,路人並不是佈景、道具,要在法治軌道內行動,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公眾來說,要增強維權意識與防範意識,一旦發現被侵權,要及時製止,積極維權。
隨手拍攝時,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攝影技術的不斷革新,互聯網平台的不斷髮展,拍照和拍短影片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現在無論是大人還是小孩,都已經習慣把自己生活中的點點滴滴上傳到平台,特別是有專業拍攝團隊的運營者,都可能會有第三人出現在自己拍攝的畫面中。那麼,隨手拍攝時,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隨手拍攝時,拍到路人是否需要打碼?
●如果拍攝的畫面只是一個背影或者一隻手,無法識別出具體的個人,則不存在侵權的情況。
●如果能夠清晰完整地識別出特定的個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和第一千零二十條的規定,肖像權的使用原則上應當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以下情形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被拍者沒有明確拒絕/不反對算不算同意拍攝?
這種「沒有明確拒絕」/「不反對」是一種「沉默」。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依據該規定,被拍攝者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的明示行為,才可以認定為同意。所以,沒有明確拒絕的「沉默」此時當然不能視為「同意」。
如果在街上拍了路人的照片,只是分享給好友或發朋友圈,也會侵權嗎?
「這可能會構成侵犯對方肖像權和隱私權。」律師認為,如果路人的照片可以被準確識別為具體的人,並且因發給好友或者發朋友圈而被大範圍傳播,則可能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路人明確要求拍攝者刪除照片並阻止繼續傳播,而拍攝者拒絕的,則拍攝者需要承擔侵犯肖像權的侵權責任。
對街上公眾人物可以「隨手拍」嗎?
「相對於普通人而言,公眾人物、藝人的隱私權或肖像權受到一些限制,‘隨手拍’是否侵權則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曾說,如果其行程已經對外公佈,且拍攝場合屬於公共場合,這種情況下的拍攝不構成侵權;而如果其行程並未對外公佈,甚至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攝場合在家中、私人場所等非公共場合,則偷拍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及肖像權的行為。
資料來源:網信北京、廣東普法、遼寧普法、宣城法治、新京報、長江日報、法治日報等
編輯 艾崢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