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9開局王炸,我們為什麼需要一個全球碳市場
11月11日,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9)在阿塞拜疆巴庫開幕。和去年COP28首日達成重大成果,正式啟動「損失與損害」基金一樣,今年的COP29也迎來開局王炸——COP29首日就《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下的兩項碳信用標準達成共識,標誌著全球碳市場正式啟動。
全球碳市場的啟動預計將有助於高排放經濟體實現其氣候目標,並且允許資金流向有潛力開發碳項目或保護現有碳彙的發展中國家。現有的諸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也將逐步向《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過渡,預計最快明年就能實現。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約定了什麼?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涉及的是全球碳市場機制,它允許碳排放較多的國家通過向碳排放較少的國家購買減排項目的信用額度,即碳信用,來實現其氣候目標,同時也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這一機制旨在通過國際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支持可持續發展。
具體來說,第六條第四款提供了兩種交易碳信用的方式:第一種方式允許兩國自行製定雙邊碳交易協議的條款;第二種方式旨在創建一個由聯合國監督管理的全球碳市場,也就是第六條第四款本身。這個市場將允許項目開發者向監督機構申請註冊他們的項目,並且項目必須得到實施國和監督機構的批準後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
這一進展被認為是「允許各國通過碳交易實現氣候目標的關鍵一步」。通過有效匹配買賣雙方,這樣的市場每年可以減少實施國家自主貢獻(NDCs)的成本高達2500億美元。
溯源:達成共識為何需要9年之久?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的發展歷程可以追溯到2015年《巴黎協定》的簽署。根據這一條款,將建立一個由聯合國實體監督的全球碳市場,稱為第六條第四款監督機構(SBM)。項目開發者需要向監督機構申請註冊項目,並獲得實施國和監督機構的批準後,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具備全球減排推動力,為何陷入爭論僵局達9年之久?
第六條第四款在往屆的氣候大會上被數次提及,數次討論,但每次都無果而終,甚至一直面臨諸多矛盾。例如碳信用的分配機制不夠透明,以及如何確保減排項目的實際效果、避免虛假減排,以及如何處理碳信用的跨國轉移等,也一直是熱議問題。
連續兩屆全球締約方大會上,氣候外交官們都未能就碳信用方法和碳清除活動的製定指導方針達成一致。在之前的氣候談判中,與碳清除相關的規則草案都被監督機構以建議的形式正式提出,但隨後遭到代表人的否決。比如去年的COP28上,監督機構的建議因談判破裂而落空,這主要是因為歐盟拒絕了該文本,認為其不夠嚴謹有力。
今年為什麼通過得這麼順利?
第六條第四款監督機構(SBM)在COP29之前跳過了以往的流程,直接製定並發佈了兩項與碳清除以及方法學開發和評估有關的關鍵標準。標準不同於以往的「建議」,為全球碳市場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術基礎和規則依據。
另外,經過近十年的談判和準備,各方在技術和規則上也逐漸達成一致。多重因素疊加,僵局就此打破。
儘管如此,這一決定並非沒有爭議。一些環保組織和法律專家對快速決策過程表示擔憂,他們認為這種做法限制了討論和辯論的空間,可能會對環境和人權造成損害。開幕會休會期間,主席國也用了大量時間協調這一議題。據瞭解,COP29後續的談判還會繼續完善其指導(guidance)。
我們為什麼需要一個全球碳市場?
消息一出,「碳圈」炸開了鍋。
目前世界各地運行的碳定價機制共計75種,產生的收入一半以上用於支持氣候和自然相關項目。碳稅和排放交易體系(ETS)已經覆蓋了全球排放量的24%。
但是要想全球排放量得到覆蓋更廣、更集中的監管,我們需要一個由聯合國認可並實體監督的全球碳市場。
尤其是,這個全球碳市場要能避免雙重計算的問題。
在這個全球碳市場中,同一部分溫室氣體減排量或清除量不能被兩個或多個國家重覆計算或認領。《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恰巧解決了這一問題,該條款鼓勵國家通過共享減緩成果來實現國家自主貢獻(NDCs)目標,同時確保環境完整性和避免雙重計算。《巴黎協定》明確指出,一個減排指標只能用於一個NDCs目的,以確保減排量不會被重覆計算。
其實,早前在《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框架下,誕生過允許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去開展減排項目,或者直接購買碳信用履約的單向機制——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機制。
CDM市場雖然是全球性的市場,但屬於單方向的市場,也就是買方只能是發達國家,賣方只能是發展中國家。從2005年CDM生效到2012年底發達國家宣佈不再購買除最不發達國家以外的減排量為止。這7年間,CDM項目總共減少了約3.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涉及電力、工業、交通和建築等多個行業。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CDM市場的碳價格大幅下降。寬鬆的減排目標使其不再能夠有效激勵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投資並採取相應的行動;此外,許多製定了減排目標的國家並未將實現目標與使用CDM聯繫起來,導致政策製定者和氣候倡導者對CDM的價值產生質疑。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兩項碳信用標準確定迫切且振奮的原因也是在於,《巴黎協定》和《京都議定書》不同,它明確了避免雙重計算,一個國家將減排指標賣給其他國家後,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
全球碳市場對中國有什麼影響?
全球碳市場的啟動,特別是《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兩項碳信用標準確定,為中國碳市場的國際化提供了重要契機。中國可以通過這一機制與全球市場接軌,參與國際碳信用交易,吸引國際資金支持國內綠色項目的發展。
氣候未來創始人、浙江大學碳中和客座講師汪軍對新京報零碳研究院表示,「根據以往CDM的經驗,《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一旦啟動就會進入全球碳市場2.0時代。這個市場將會成為規模最大、活躍度最高、也是機會最多的碳市場。對於中國來說,在CDM時期中國是最大的碳信用供應商,我相信在《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下中國也會成為最大的玩家——無論是作為買方還是賣方,會給國內的碳市場發展帶來新的機會。」
「但是,我認為這波機會更多的還是在海外。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碳資產開發的相關產業還相對初級,《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啟動後,我們可以依託碳市場積累的經驗優勢抓住機會,重現當年CDM時期的輝煌。」汪軍說。
然而,全球碳市場的標準尚未完全統一,中國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際標準的對接和協調,提高中國碳市場在國際上的認可度;同時,需要進一步提高碳市場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加強對數據的監測和管理,以增強國際市場對中國碳市場的信任;也需要加大對國內減排項目的審查和認證力度,以確保這些項目能夠符合國際標準,從而提升其碳信用的質量和競爭力。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 陶野
編輯 白華兵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