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明年開始實施 常紀文:我國能源法典有望逐步完善

11月8日,我國首部能源法獲得通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球「雙碳」戰略深入實施,綠色轉型加速推進的當下,能源安全、穩定、可靠、低碳、有效供給等成為世界的基本期待。

如何定位當前的能源發展,有序推動能源變革,高效發揮不同能源賽道的價值?這部法律給予了全面回答。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在接受零碳研究院專訪時表示,《能源法》是一部綜合性基礎性的法律,需要不斷豐富完善能源法典,從而逐步徹底解決我國能源行業面臨的安全、充分、綠色低碳等問題,為全國高質量發展提供動力和保障。

《能源法》明年開始實施 常紀文:我國能源法典有望逐步完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受訪者供圖

目標: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我國的能源政策

《能源法》開篇即指出立法的5大目標,即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碳達峰碳中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並從能源的規劃入手,系統規範了能源的開發利用、市場體系、儲備和應急、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提出節約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三方面的要求。

在能源規劃上,明確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等。要求能源規劃應當明確規劃期內能源發展的目標、主要任務、區域佈局、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在能源開發利用上,指出國家根據能源資源稟賦情況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統籌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促進能源轉型和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等因素,分類製定和完善能源開發利用政策。同時對多個能源實現路徑做出具體規定。

能源市場體繫上,明確了國家鼓勵、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促進能源市場發展,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協調推動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建設,鼓勵能源領域上下遊企業通過訂立長期協議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強合作、協同發展,提升能源市場風險應對能力,國家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在能源儲備和應急上,國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元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

意義:為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早在2005年,國家就設立了能源領導小組,對《能源法》課題展開深入專項研究。2014年6月13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明確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能源安全發展新戰略,加強能源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和能源法治體系建設,能源法這才重返立法舞台。」國合洲際能源諮詢院院長王進向零碳研究院表示。

王進認為,《能源法》明確了目標與導向,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綠色低碳轉型,建設統一市場體系,明確部門權責將發揮重要作用。

據《中國能源報》消息,國家能源局法製和體制改革司負責同誌指出,《能源法》是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確立了能源領域一系列共性、基礎性法律制度,對我國能源發展具有基礎性法律支撐作用,是能源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將為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常紀文表示,《能源法》的製定,定位科學,它從根本上可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解決能源安全的問題。我們要把能源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裡,所以必須解決能源安全的問題,防止能源在一些區域和一些時段供給不足的問題出現。

第二,要解決能源綠色低碳的問題。《能源法》要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 為了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能源的綠色低碳化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如果把能源的綠色低碳化問題解決了,則能夠極大緩解中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壓力。所以,在《能源法》中,解決能源的綠色低碳體制、制度、機制問題尤其重要。

第三,要根本解決新型能源體系的構建問題。因為能源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儘可能地發揮各種能源的作用,尤其是發揮綠色低碳領域的作用,構建一個安全、充分、有效、智慧的能源體系,從而克服現有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體系的一些不足。

實踐:逐步建設「1+N」能源法律體系

據國際能源署報告《 2024年世界能源展望》,基於當前的政策環境,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將迫在眉睫。若此後沒有急劇下降,這意味著到本世紀末,全球平均氣溫將上升2.4攝氏度,遠高於《巴黎協議》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攝氏度的目標。然而,實現COP28的關鍵能源目標,如將全球可再生能源能力增加至三倍和將能效提高一倍,將縮小80%的差距。

當前,綠色轉型已經勢不可擋,雖然全球的行動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但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已經是共識。為此,全球減排機制逐步建設並完善。

當地時間11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COP29)召開首日,《巴黎協定》所規定的全球碳市場機制即取得重大進展,將建立一個由聯合國實體監督的全球碳市場。

《能源法》明確,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這既是對全球綠色轉型的積極推動,也是表達了對我國能源安全的基本訴求。

也有學者認為相關法律有待明確很多能源政策的具體細節,政策的落地執行任重道遠。

常紀文向零碳研究院表示,按《能源法》規定,其中一個立法目的是解決能源安全的問題,但是這個法是一個綜合性基礎性法律,綜合性基礎性的法律有一個特點,就是對一些基礎的問題做出綜合性規定,不一定很具體、很細緻。這就需要再專門製定或修改具體法律法規規章來落實這些基礎性的規定。譬如,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對大氣汙染防治、水汙染防治、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等都作出了綜合性基礎性規定,但我們還得製定專門的《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具體法律。

「現在為了落實《能源法》的相關規定,我們肯定還得在現有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的基礎之上,補充一些法律,對已有的法律進行修訂,這樣保證以《能源法》為基礎、以其他相關法律為支撐的‘1+N’的能源法律體系。」常紀文說道,「不可能指望《能源法》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就像我國有了《環境保護法》也解決不了所有的環境問題一樣,還得去健全《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土壤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這些專項法律。所以,我有個建議,等條件具備以後,我們專門製定能源法典,在《能源法》這個綜合性基礎法的基礎上,結合其他的一些能源的法律製定能源法典,這樣規定可以更加全面、系統、細緻。」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 白華兵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