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超速追尾貨車致4死,大理多名公職人員被問責
來源:上遊新聞
2023年11月23日深夜,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境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男子賀某醉酒駕駛小轎車超速行駛時追尾前方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導致賀某及車內3名乘客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428萬元。
2024年11月18日,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從大理州政府獲悉,由大理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成立的工作組已對事故調查報告中的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全面評估,並發佈了評估工作報告。
報告顯示,右所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李某甲、茈碧湖鎮副鎮長自某、茈碧湖鎮公路管理所所長羅某等三人被給予書面誡勉問責;洱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段某、右所派出所副所長張某被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檢查;賓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李某乙、賓川縣祖甸派出所教導員杜某被通報批評。此外,事故涉及的屬地政府均向其上級政府作出書面檢討,並開展了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司機醉駕超速追尾貨車,造成車內4人死亡
事故發生後,大理州政府於次日依法成立了由州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認定,該起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轎車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以及貨車駕駛人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顯示,2023年11月23日,賀某駕駛雲LHV5XX號現代牌小型汽車(車內載有3名乘客)沿西瀾線由南向北行駛;23時40分許,行駛至西瀾線K2369+590M處時,所駕車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楊某駕駛的雲LA97XX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造成雲LHV5XX號車上包括賀某在內的4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地點位於西瀾線K2369+590米處,大理至劍川方向行車道內,該路段為南北走向的雙向四車道二級國道,南至大理市,北至洱源縣。路面為平直、乾燥的瀝青路面,發生事故時為夜間,無路燈照明。事故地點前後500米範圍內,近三年發生過3起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造成3人受傷。
調查報告顯示,賀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3.21mg/100ml,發生事故時車輛速度約為93km/h;楊某所駕駛的貨車發生事故時後下部防護裝置不合格,車速為18km/h。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賀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楊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負次要責任。
除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外,調查組還提出了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並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範措施。調查組認為,因賀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議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駕駛的貨車存在超載行為,建議按照「一超四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報告顯示,楊某駕駛的雲LA97XX重型自卸貨車於2023年2月購買,同年9月楊某將車輛送到大理某汽修公司對貨箱進行了更換。事發時楊某正為賓川縣某磚廠運送紅磚,但該公司未按核定載質量進行裝載,出廠時未按規定對裝載貨物進行稱重。
調查組認為,相關單位和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貨運源頭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對酒後駕駛、貨車超載、改裝改型等交通違法行為管控不到位,建議對洱源縣政府、賓川縣政府、大理市政府、右所鎮政府、茈碧湖鎮政府、祖甸鎮政府、屬地交警大隊和派出所等12家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多名公職人員被問責,屬地政府作書面檢討
事故調查報告出爐後,2024年6月,大理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成立了由州應急管理局、州交通運輸局、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公安交警支隊、州總工會等相關人員組成的洱源縣「11·2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評估工作組,對事故調查報告的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大理州政府公佈的《洱源縣「11·2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評估工作報告》顯示,多名公職人員被問責,洱源縣、賓川縣、大理市政府等單位被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評估報告顯示,小轎車司機賀某被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機動車駕駛證進行了註銷;貨車司機楊某因交通違法行為被罰款2200元,同時因超載行為,被給予從業資格證計10分的行政處罰。賓川縣某磚廠因未按核定載質量裝載貨物,造成貨車超載,被賓川縣應急局罰款1.1萬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亦被罰款2.2萬元;大理市某汽修公司因非法改裝楊某駕駛的貨車,被大理市交通運輸局罰款2萬元。
報告顯示,經洱源縣紀委調查核實,洱源縣右所鎮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工作的副鎮長李某甲、茈碧湖鎮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工作的副鎮長自某因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書面誡勉問責;茈碧湖鎮公路管理所所長羅某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誡勉問責。
此外,右所鎮政府、茈碧湖鎮政府、祖甸鎮政府、洱源縣政府、賓川縣政府、賓川縣工業信息和科技局、大理市政府因事故暴露出的相關問題,均向上一級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對轄區內的道路安全隱患進行了排查和整治。
因對轄區酒後駕駛、貨車超載、改裝改型等交通違法行為管控不到位等問題,洱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右所派出所均被上級單位調查處理。報告顯示,洱源縣交警大隊分管事故預防工作的副大隊長段某及右所派出所副所長張某被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檢查,交警大隊大隊長杜某及右所派出所所長楊某被給予提醒談話。
因對轄區貨車超載、改裝改型等交通違法行為管控不到位,賓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李某乙、祖甸派出所教導員杜某被認定在此次事故中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責任,李某乙、杜某均被通報批評,祖甸派出所還被責令向縣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此外,評估工作組還認為,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轄區貨車超載、改裝改型等交通違法行為管控不到位,被責令向市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大理州人民政府於2024年8月1日對州級責任部門州交通運輸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了約談,上述部門均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了書面檢查。
工作組建議,全州各級各部門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嚴防事故再次發生,壓緊壓實責任,主動消除事故隱患。要切實將安全生產及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作為事故預防工作的抓手,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廣泛宣傳安全行車乘車相關法律法規,杜絕酒駕醉駕行為,提高貨運企業、駕駛員及人民群眾對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運輸危害的認識。同時,集中曝光道路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典型事故案例,積極開展宣傳教育,不斷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及安全生產意識。
上遊新聞記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