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競業」擴大化
有一些年青人,因為跳槽,被原公司發起競業限制,需要賠付的「價格」可能比他們在這個公司拿到的薪金總額還要多。
競業限制,通俗來講就是公司通過限制員工離職後的自由擇業,來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一種法律手段,期限不超過兩年。在「競業期」,公司每月會提供一筆錢給離職員工作為補償,通常為月薪金的30%。
起初,這項法律制度只被用於公司的「兩高一密」——勞動合約法規定競業限制必須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但是,近年來的一些研究數據證明,競業限制在實踐中正在「無限擴張」。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競業限制判決調研報告顯示,競業限制案件中涉及的「兩高」人員不足全部案件的30%。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熊暉等以「競業限制」為案由,對「無訟案例數據庫」中2015年-2019年的556份判決書作為實證分析樣本研究發現,在以「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身份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中,77%是用人單位中最普遍的基層崗位員工,甚至包括保安、保潔、前台等普通勞動者。
一些企業在入職時就要求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而後是否發起均取決於公司,競業限制的範圍、違約金的數額也由公司單方面確定。
被發起競業限制的年青人陷入兩難,有人選擇嚴格遵守協議,要麼在家休息,要麼先換個賽道找工作;有人選擇「鬼鬼祟祟」地跳槽,而後面臨可能高達百萬元的違約金索賠,在和公司「對簿公堂」的過程中,他們無奈地發現似乎很難贏得官司。
個體的對抗
4月下旬,距離長達一年的競業期結束還有20多天,張雲入職了一家競業協議上寫明的競爭對手公司。在張雲的競業期,他們一家人幾乎在用存款生活。積蓄快見底,他開始找工作。入職幾天后,原公司僱傭的競業調查人員拿到了他進出工區的影片證據,而後張雲被原公司申請仲裁,要求賠償競業協議違約金將近150萬元。
這一年他38歲。
2019年,張雲入職了一家杭州的互聯網公司,此後的4年時間里,一直負責這家公司一個內部工作軟件的開發,「沒有涉及後台,不像運維能接觸到一些數據,與電商業務無關,說白了,就是寫了一個(辦公)工具」。在他看來,自己的職級稱不上「高級」,也沒有什麼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
這4年間,張雲與家人一直分隔兩地。2023年5月,他下定決心離職——過去的一年時間里,愛人失業,老人重病,孩子長大後越來越需要父親的陪伴,他想結束這種異地的生活。
離職是提前一個月提的,在此之前,他已經找到了家人所在城市的工作。兩週後HR(人力資源)要求他簽署《離職後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告知函》。競業協議上,張雲準備跳槽的那家公司赫然在列。
張雲拒絕簽署,HR提示他,這會影響後續流程。
理論上講,如果公司不配合出具離職證明,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解決。一些嘗試過的人發現,這一招行不通。競業限制協議是在入職時簽署的,有沒有這個通知函都會生效。
到2023年年末,公司的競業限制金已經連續停發3個月,根據法律條款,他認為自己已經和公司自動解除了競業限制協議。
2024年春節後,家裡存款快要用完了,38歲的張雲必須開始重新找工作。找了幾個月,才找到如今這家公司,與他原先的收入基本持平。沒想到入職幾天后被拍到,而後被原公司發起仲裁。
基於法律相關條款和證據,張雲本來對自己的案件很有信心,結果勞動仲裁支持公司的全部主張。
某互聯網公司的競業協議顯示,競業限制的範圍很廣。協議上寫明,「競爭者」指任何與公司或集團所屬公司的業務構成競爭關係的相關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和/或其關聯方。此外,在所有的說明最後還有一個「等」字——「包括但不限於」的範圍幾乎限制了員工的所有相關行業的選擇。
因為入職時競業期即將結束,張雲與新公司約定可以延後繳納社保作為保護措施。通常,一些固定的「保護動作」會發生在新公司,比如不在系統內顯示勞動者真名,和其他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勞動合約,由對方代繳社保,允許一段時間的居家辦公等。
律師崔燦供職於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成都辦公室。在他還是一個法學生的時候就做過勞動者的法律援助,競業限制的相關案件是崔燦最熟悉的一種——案件數量多,對當事人影響大。
他代理的絕大多數案件的當事人都屬於基層員工,很多都是入職一兩年的校招生,只有他們才面臨著「傾家蕩產」賠錢的風險,因為那些真正的「兩高一密」會被新公司保護起來,新公司會幫他們賠償違約金,「有的甚至白紙黑字寫進合約里」。
作為律師,崔燦總會爭取機會,將這些個體的故事講給仲裁員、法官和對方律師聽。有時,他們會動容,盡力協調,但和解仍充滿困難,一位公司的代理律師曾提出「打個5折是最大的誠意」。
透明的人
這些被起訴的年青人想破腦袋都沒想通自己的信息是什麼時候被泄露的,他們換了城市生活,戴著帽子和口罩通勤,有的人甚至大多數時候都居家辦公,還是被找到了。
競業限制調查公司的「偵探」跟在他們身後,拍到了他們從出家門、乘坐交通工具、刷卡進入工區的全過程。
一位被競業限制的女士在夏天被拍到,影片里的她穿著裙子,拍攝視角很低,畫面主體是她的腿,「可能拍的人也害怕」。她始終沒辦法一個人看完這段影片,只在律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需要時提供。畫面讓她脊背發涼。
她依靠影片提供的信息仔細回憶「偵探」的拍攝過程,對方斷斷續續拍攝了4天,「他跟著我上電梯、上樓總要有個正當理由,就假裝自己是外賣員,還會打電話或者去外賣櫃轉悠一下。」這位女士說,自己對這些職業並不設防,也不會對他們有惡意的揣測,「最後卻輸在這點上」。
有時崔燦看到當事人提交給自己的證據都覺得驚異。他最近的一位當事人李一成長於一個困難家庭,母親患癌症,家庭因病致貧,在國家助學貸款的幫助下讀完了大學。本科畢業後,在杭州工作了兩年。最近一年,父親身體變差,姐姐選擇讀研究生,這個廣東小夥想去離家人更近的地方工作,也想多賺點錢給姐姐提供學費。
離職時,他沒想過自己的「重要性」值得公司跨省追尋。
事實上,他在去深圳工作的第七天就被「偵探」盯上了,對方跟了他20多天,拍到的影片「鐵證如山」。李一再就業的事幾乎沒有人知道,他在深圳也沒有固定房產,但對方精準地定位到了他的租房地址和辦公區域。
李一也打聽過自己的信息是怎麼被暴露的。他發現,一些「背調」公司同時也會兼顧「競業調查」業務,這就意味著你前面剛被新公司背調完,馬上就被老公司拿到了證據。
崔燦發現,很多之前做婚姻家事調查的「偵探」現在都轉行做競業限制調查了,比起要抓住切實的「出軌」證據,競業限制調查的難度顯然更低,「這些年青人體體面面的,‘偵探’只要偷偷跟拍一下他們,就能拿到佣金」。由於近年來案件數量增加,這些「偵探」甚至可以「走量」賺錢。
偷拍是否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律師認為在此類案件中,這算是一個「抗辯點」,但並不會影響證據效力,崔燦表示,「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好像也只能通過這種途徑證明離職員工入職競對公司」。
崔燦稱這些「偵探」都是「學法小達人」,他們拍攝的場景大多是公開場合,比如食堂、工區等,沒有特別涉及個人私密,也不涉及新公司的商業秘密。
那位被偷拍的女士拿到偷拍影片後的幾週,看誰都疑神疑鬼,去便利店買東西也不敢抬頭,店員和她說話,她會被嚇一跳。在被偷拍前,她覺得自己像「真空人」,行蹤和隱私被暴露在空氣中。
有律師提示她不要承認影片里的人是自己。但事實上,法院可以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比對,甚至一些「偵探」會再次補拍證據,一旦鑒定是本人還要額外承擔一筆不菲的鑒定費用。
競業限制應以保護「商業秘密」為唯一目的
在成為一名獨立律師之前,崔燦也曾在其他律師團隊工作過,處理一些企業的案件,有時幫助他們追究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法律責任,多年法援的經歷很快就讓他意識到其中可能有不公平的部分。
2019年寧德時代與9名前員工的競業限制訴訟讓「競業限制」問題第一次引起廣泛的輿論關注,部分勞動者離職前職位僅為市場專員、助理工程師,但協議約定只要在離職後存在競業行為,則需支付100萬元的高額競業限制違約金。此外,協議規定的競業限制範圍幾乎涵蓋汽車行業的各個環節。
最近幾年,越來越多類似的案例出現。競業限制正在被擴大,比如約定的限制競業期限過長、限制範圍過廣、地域範圍過寬等問題。崔燦發現,從2008年到2013年,競業限制案件每年可能才幾十個。最近幾年開始指數級增加,到2021年全國大約有1700多個競業限制案件,「1000多個競業限制案件是正式被仲裁、被起訴的。沒有被公開的,或者直接簽署賠錢的,合法履行競業限制的,加起來人數可能很多。」
崔燦曾經見過一名公司的代理律師,對方從電腦里調出一個表格,從編號104翻了幾頁,找到他代理的案件。這個表格里至少有上百個正在進行的競業限制案件,上面標註著訴訟金額和最終賠償金額。「這種表格我只會在業務部門的財務報表裡看到。」崔燦說,對方律師也並不諱言,「互聯網大廠的法務部創收確實不錯」。崔燦感到震驚,「法務部與創收竟然可以在競業限制的牽線下關聯在一起」。
崔燦接受諮詢的另一個案件,當事人通過校招入職一家民營銀行,兩年後提出離職,後被發起競業限制,該銀行提出,想要離職必須給公司6萬元的競業限制買斷費。當時,這位當事人的年薪只有8萬元。
一位正處於仲裁階段的勞動者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描述了他的情況,他曾向同被發起競業限制的高職級領導請教解決辦法,對方告訴他,自己已與公司談妥,解除了競業限制協議,「因為手裡真的握著一些對公司不利的證據」。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宗傑長期研究競爭法,他最早關注到此類現象,是某互聯網公司在其內部報告中曾披露與同行簽訂過「互不挖角協議」。郭宗傑舉例,2023年6月20日,牧原股份、溫氏股份、雙胞胎、正大投資等4家國內生豬養殖巨頭企業作為發起人,簽署《互不挖人公約》,倡議不挖人、不拆台等;7月3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該行為約談了4家企業。
他強調,我國勞動合約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裡實際上對競業限制的使用已經有了合理的限制,平衡了勞動者、企業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分配。「競業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所以這個制度的正當使用也必須只是為了實現這個目的。」
這項制度如果被不當使用,就可能成為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工具。郭宗傑舉例說明,如果企業要求全員競業,競業限制對普通員工存在威懾力,會導致他們不敢辭職。勞動市場的競爭活力也會受到影響。
從勞動者的層面考慮,背著競業限制的員工處於劣勢地位,用人單位處於優勢地位,競業限制協議成為「籌碼」,該漲薪不漲,該提職級不提,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由此,如果在市場上具有優勢地位的公司不當擴大競業限制制度的使用範圍,會直接削弱整個市場的競爭水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如果沒有有效的競爭,市場機制便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最終必然降低經濟效率,減損消費者福利。」郭宗傑說。
公平的邊界
作為一名律師,崔燦必須時刻提醒自己理性地看待客觀問題,避免和當事人「過度」共情,他曾經站在企業的角度理解全員競業限制協議發生的原因。
在我國,為了保護商業秘密,除競業限制外,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等相關法規,但是這些案件原告存在舉證困難、損失金額不好確認、案件週期長等問題。
郭宗傑曾經就商業秘密保護做過調研,發現被侵犯商業秘密的企業舉證責任難度非常大,民事立案的門檻也高。「商業秘密是裝在腦子裡的東西,有些時候,它沒有物理載體也可以流失。按照我們現在的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很多商業秘密得到保護有很大的困難。」郭宗傑認為,這就導致一些企業通過公安介入商業秘密保護。他反對這種借用刑法資源解決民法案件的行為,但這種現象卻真實地反映出企業保護自己商業秘密的困境。
一位供職「大廠」的HR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企業內部有是否要對離職員工發起競業的評估標準,同時,業務部門主管也享有較大的話語權。這就導致對同一個公司、同一個職級的員工的競業協議限制程度不同,甚至有可能A被發起競業限制,但B不會被發起。但對勞動者來說,他們並不明確具體的、可參考的規則是什麼。
這位HR提出,「大廠」對保密要求非常嚴格,在「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這個層面,勞動者和公司可能存在認知偏差。以HR崗位舉例,即使是校招生,也掌握組織架構、內部規章制度、管理策略等核心信息,甚至能看到部分高管的個人信息,「這些東西泄露出去是致命的」。
他提到,在職期間,也會有不少同事接到諮詢公司的電話,表示「付費諮詢一些業務問題」,這也是被公司明令禁止的。他理解,「我們每個人掌握的那一小部分東西可能最後會拚湊出一個核心內容」。
競業限制需要在勞動自由和保護商業秘密之間找到平衡點。一些具體的問題出現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每當有人來諮詢崔燦相關問題時,他都會補問一句:「是哪個地方?」在競業限制案件里,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競業限制相關案件只能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裁決,不同地區對勞動者和企業的偏向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約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在現實中,究竟是「連續三個月不支付」還是「累計三個月不支付」並未明確,一些公司根據地方法院的球證特徵——認為連續三個月不發才解除,利用這個漏洞,補償金髮兩個月空一個月,以此循環。「未足額支付」算不算「不支付」同樣存在爭議。
此外,崔燦的當事人中,有人被裁員,但仍然被發起競業,「有些人認為,如果你覺得我是‘兩高一密’,似乎就不應該裁員,但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是各論各的。」
郭宗傑認為,防止競業協議濫用的可能措施包括細化勞動合約法實施條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
202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指導案例190號(王山訴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為這類情況提供有效參考,明確了人民法院審查勞動者自營或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係時,不應拘泥於企業登記的營業範圍,還應結合企業之間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
同時,也應當考慮反壟斷法介入到競業限制領域,通過競爭關切以及恢復勞動力市場的競爭秩序,來維護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利。郭宗傑解釋,如果認為競業限制協議超越了商業秘密保護的合理範圍,干擾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就可以引入反壟斷法執法機構介入處理,「相當於在符合條件時引入一個第三方進行監管」。
對於崔燦和他的當事人來說,當下最實際的事是提高一些「競業補償金」,讓這些勞動者在空窗期不至於「斷貸」,無法生活;降低一些「違約金」。有人說:「我承認自己錯了,違反了合同,但我只能承擔與之相匹配的責任。」
郭宗傑解釋,理想狀況下,競業限制協議是勞資雙方談判形成的個性化合約。但在商業實踐中,競業限制協議多以格式合約或格式條款的方式出現,廣泛適用於整個勞動者群體,並沒有針對特定員工的特定身份、工作內容、保密要求等進行個性化談判簽訂。「這在現實中很難實現。在常見的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一般都處在較為強勢的地位,勞動者缺乏對等談判的地位,因此在具體條款設置等方面,用人單位具有明顯的優越地位。」
事實上,競業限制在歐美國家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其濫用帶來的問題也正在被關注,英國政府發佈諮詢文件,就競業限制對經濟增長、競爭和創新的影響尋求證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曾就「工作場所的競業限制:審查反壟斷和消費者保護問題」舉行公開研討會,並於今年4月出台禁令,禁止幾乎所有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原因可能就像矽谷的創業精神,鼓勵人員流動,鼓勵企業競爭,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他們已經形成了完備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崔燦解釋道。
但該項禁令目前受到美國聯邦司法系統的挑戰,具體結果有待考察。
在提高補償金、減少勞動者賠償壓力方面,深圳正在做這樣的先行嘗試,《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修正)》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薪金的二分之一,並且連帶追究勞動者入職公司的責任。
再次入職時,張雲和李一還是簽署了來自新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因為不簽就不能入職。
(應受訪者要求,張雲、李一為化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雪兒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4年11月20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