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嚴禁執行法院在拍賣中聲明不負責騰退

【最高法發文:#嚴禁執行法院在拍賣中聲明不負責騰退#】記者11月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最高法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執行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的盡職調查、如實披露所掌握財產信息、不動產騰退交付等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介紹,自2017年網絡司法拍賣系統上線以來,截至今年10月底,全國法院開展網絡拍賣973.47萬次,成交金額2.94萬億元,成交率63.72%,相較於傳統委託拍賣累計為當事人節約佣金897.01億元。但同時,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有的執行人員財產調查工作不夠充分細緻;有的法院拍賣財產「一刀切」,沒有充分考慮當事人自行處置的意願和訴求;外部人員擾亂網絡司法拍賣秩序問題不斷凸顯。

對此,《意見》明確,執行法院應當對財產現狀進行調查,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調查職責。對不動產,應當通過調取登記信息、實地勘察、入戶調查等方式,調查權屬關係、佔有使用情況、戶型圖、交易稅目和稅率、已知瑕疵等信息。同時,對機動車、食品、股權的盡職調查也作出相應規定。

對調查所掌握的拍賣財產現狀、佔有使用情況、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等信息,執行法院應當全面如實披露,嚴禁隱瞞或者誇大拍賣財產瑕疵。拍賣財產為不動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不動產佔有使用情況,不得在拍賣公告中使用「佔有不明」「他人佔用」等表述。決定「帶租賃權」或者「帶居住權」拍賣的,應當如實披露佔有使用情況、租金、期限以及有關權利人情況等重要信息。

《意見》提出,加大不動產騰退交付力度。對不動產進行處置,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

需要組織騰退交付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騰退預案,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及有關佔用人員主動搬離。對於督促後仍不主動搬離的,應當嚴格依法騰退,並做好執法記錄、安全保障等工作。騰退過程中,被執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壞財產、妨礙執行等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通過誇大、欺瞞、誤導等手段宣傳提供「拍前調查」「清場收房」「對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務,誘導買受人支付高額佣金,甚至偽造司法文書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網絡司法拍賣秩序的行為,《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聯合公安、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決依法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