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偷拍黑產調查④丨專家建議偷拍入刑,增設「侵犯隱私罪」
繼9月的「民宿攝像頭」事件之後,11月8日爆出的「護士更衣室被偷拍」事件,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當事醫院安陽市婦幼保健院事後發佈通報,稱發現被偷拍後及時報警,警方已將違法行為人抓獲。院方還使用專業設備對全院進行排查,未發現其他監視監聽設備。
隨著偷拍事件在酒店、公交地鐵、公共廁所、洗浴中心、醫院等場所頻頻發生,肆無忌憚的偷拍該如何治理,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難題。
多位專家表示,由於科技不斷髮展,攝像頭體積越來越小是必然。在攝像頭被廣泛運用、影片傳輸愈發方便的情況下,僅依靠大小或技術方式,很難去界定一款攝像頭是否為竊聽竊照設備。
完善立法、加強監管成為更多人的共識。
偷拍攝像頭難憑大小或技術方式界定
新京報記者在前期的調查中發現,作為偷拍黑產鏈條的源頭,獲取一台微型攝像頭並非難事,在電商平台能輕易購買到各類打著「不顯眼、不發亮」標籤的毫米級攝像頭。一些攝像頭生產廠家更是直言,攝像頭的大小和鏡頭像素都可以修改,還能接受定製,將微型攝像頭安裝到插座、路由器等日常生活用品中,製作成成品。
有網民提出,如果能界定針孔攝像頭的標準和範圍,從生產環節嚴加監管,設置高門檻,是否就能減少針孔攝像頭流入偷拍市場?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常莎告訴新京報記者,針孔攝像頭,即超微型攝像機,該名稱是對拍攝孔徑及體積微小的攝像頭的統稱,並非指某一特定技術標準或特定用途的攝像頭。
從事反竊聽、竊照十餘年的何誌會表示,2006年到2010年左右,全國任意一家電子市場都能看到針孔攝像頭。當時針孔攝像頭分為兩類,一類是無包裝的小型攝像頭,「主體像U盤,由一根天線、一根排線組成,排線上連接直徑2毫米左右的攝像頭,排線5至8釐米左右。」另一類是偽裝型的針孔攝像頭,「鏡頭藏在U盤、鑰匙扣、易拉罐等,每個大概100元。」
當年這兩種攝像頭大多還是存儲卡形式,無法通過數字信號實時傳輸,只能錄製結束後拿回存儲卡導出影片。
2012年左右,隨著WIFI技術和4G技術逐漸普及,影片可以通過數字信號實時傳輸。2016年,偷拍事件逐漸出現在大眾視野,偷拍黑色產業鏈也開始顯現。2018年至2019年,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偷拍鏈條後,市面上幾乎難以見到針孔攝像頭成品。
常莎說,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標準對針孔攝像頭的範圍進行規定。已發佈的關於攝像頭生產的標準規範一般是關於攝像頭的圖像質量、傳輸性能、編碼方式、信息安全等技術標準要求,比如GB/T36480-2018《信息技術 緊縮嵌入式攝像頭通用規範》、GB/T38892-2020《車載影片行駛記錄系統》等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認為,之所以法律未做詳細載明,主要原因在於針孔攝像頭實際上是市場需求的產物,不屬於特種行業或者特定領域,其特徵和用途多樣,很難詳細定義和篩查,所以很難通過法律條文規定的方式來界定其範疇,而且隨著科技發展,其表現形式將會呈現更杜特點,這也為法律分類和系統規定增加了難度。
工信部直屬事業單位、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網安中心測評實驗室副主任何延哲告訴新京報記者,針孔攝像頭製造門檻較低,很難在技術方面進行限制。手機上的攝像頭拆下來,包裝一下也能變成偷拍工具。針孔攝像頭髮展至今,底層技術邏輯沒有發生改變,技術只要發展,攝像頭的清晰度肯定會增加,成本和能耗也一定會降低,鏡頭也一定會越做越小。
何延哲表示,在這種發展趨勢下,僅依靠大小或技術方式很難去界定一款攝像頭是否為竊聽竊照設備,較難製定相應標準。
攝像頭被用於偷拍,銷售者或要擔責
據常莎介紹,如何確定廠家生產或銷售的針孔攝像頭屬於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並非是購買者用來偷拍就被界定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我國《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對於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認定進行了具體規定,其顯著特點就是「以偽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且需經過公安機關進行技術檢測後作出認定性結論。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常莎稱,根據上述規定,非法生產或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涉嫌犯罪,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製及罰金等。
生產環節之外,網絡非法銷售偷拍設備,讓更多人毫無難度地獲取,也擴大了非法偷拍設備的流通。
新京報記者在網上購買微型攝像頭時,多數商家在售賣過程中不會詢問購買用途。即便記者故意說是「開民宿酒店需要」,商家也只是發來一張警告圖片,之後未進一步過問,直至完成交易。
如購買者將攝像頭用於偷拍等用途,作為銷售者是否擔責?
趙良善介紹,如出現購買者拿去偷拍情況,銷售者擔責與否,主要在於銷售者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比如購買者購買時就已告知其用於監控他人獲取一些證據,銷售者置若罔聞仍舊銷售,說明銷售者明知或應知購買者可能將針孔攝像頭用於非法用途,而未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製止和警示,可被認定為為他人侵權提供了工具,此種情況下,銷售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銷售者在銷售時已經充分提示、告知、警示,即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那麼銷售者可能會因未直接或間接參與有關違法行為而減輕或免除相應法律責任。
「商家在銷售有關攝像頭時,應當詢問購買原因,明確告知其使用用途,還可嘗試要求購買者出具有關承諾函、身份認證等提高銷售門檻的方式,讓購買者望而卻步,也為後續違法犯罪偵破提供參照和證據,讓破案有跡可循。」趙良善說。
利用偷拍隱私獲利涉多項罪名
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攝像頭偷拍已形成「生產、銷售、安裝、盜攝、交易」的黑色產業鏈,各個環節亂象頻發,一些人更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高豔東告訴新京報記者,偷拍影片是色情產業的重要部分,色情產業的需求幾乎源源不斷。此外,偷拍違法,從上遊到下遊的經營者都深知這一點,所以他們往往會明確各自責任分擔,最小化自己的責任,避免最後案發牽扯到自身。
據高豔東瞭解,不法分子對於偷拍的影片,一般有兩種獲利渠道,一是通過付費直播的方式,僅數百元就可以買到幾台酒店攝像頭的觀看權限,家庭攝像頭價格會更低;二是將私密影片剪輯好賣給網站,一條影片的價格在100元至300元之間,或將影片直接賣與觀看者,價格在幾元到幾十元不等。
「由於購買者不計其數,偷拍的影片也可以重覆售賣,一個團隊有可能掌握數百台攝像頭的權限,其需求用戶甚至成千上萬,源源不斷,有的團隊一個月能獲利數十萬元。既然利益可觀,就很難禁絕。」高豔東說。
常莎表示,銷售偷拍內容的觀看權,如果攝像內容涉嫌淫穢,則構成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罪。若傳播內容不涉及淫穢,則根據情況,可能涉及行政違法或其他的刑事犯罪。此外,在酒店內安裝攝像頭偷拍顧客隱私,如果確為非法器材,則可能涉及非法使用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結果犯,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如果在違法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的同時,涉嫌傳播淫穢物品,則多以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罪定罪。」
專家建議《刑法》增設「侵犯隱私罪」
常莎表示,目前,單純的偷拍行為還未被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如果偷拍行為侵犯其他法益時,可能涉嫌犯罪,可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此外,民事方面,偷拍者涉嫌侵害被偷拍者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人格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行政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行為,可以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高豔東表示,如今,單憑治安處罰可能難以遏製偷拍行為。針孔攝像等技術的發展使偷拍成本降低,而互聯網又讓隱私擴散的範圍和速度倍增,兩者疊加導致偷拍的危害性已今非昔比。近年來,隨著智能家居產品的推廣,個人隱私被泄露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在國外,南韓N號房事件中有26萬人付費觀看不雅影片,龐大的消費群體,進一步刺激了偷拍行為的準職業化。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準職業化偷拍者的處罰力度仍輕。」
高豔東認為,保護公民隱私,斬斷偷拍產業鏈,我國法律應當有新舉措,補上我國現有《刑法》體系對偷拍行為的處罰漏洞。當前,很多國家都將偷拍隱私的行為單獨入罪,如法國《刑法典》中「侵犯私人生活罪」規定,「未經本人同意,繪製、錄製或傳播個人在私人場所的形象」,要「 處1年監禁並處4.5萬歐元罰金」。
隱私權是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漸被法律認可的一項時代權利,當下我國人民群眾對隱私的重視程度,也已高於1997年《刑法》製定之時。1997年《刑法》立法時,我國沒有單獨設立保護隱私的罪名,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主要是保護名譽權;而強製猥褻罪等罪名,主要保護的是羞恥心等與性相關的權利。雖然對某些特殊的偷拍行為可以按照現有罪名處理,如採用暴力、麻醉手段強製偷拍他人可以被認定為強製猥褻罪。但是,傳統保護名譽權、性關聯權的罪名,很難打擊當下常發性的地鐵、廁所等場所的偷拍行為。
因此,高豔東認為在我國可以增設「侵犯隱私罪」,建議未來法條設計為「以不正當目的,多次或對多人採用偷拍、偷錄、監聽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處拘役,並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個入罪門檻可以防止該罪的濫用,一方面,本罪可設立為目的犯,將有正當理由的糾紛取證、記者調查等情形排除在犯罪之外。另一方面,將「多次或對多人」設定為入罪門檻,對偶爾的偷拍行為只進行治安處罰,在「區別輕重、治病救人」的同時,形成法律責任的階梯化。
全國政協委員花亞偉也持相似觀點。「偷拍等嚴重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在刑事處罰中缺位,已成為我國《刑法》的一大漏洞。」他說。
在2020年全國兩會上,花亞偉提交提案,建議完善立法,對偷拍等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行為予以刑事處罰,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罪」。
加大對偷拍黑產全鏈條監管和打擊
新京報記者發現,2021年,全國人大代表、江蘇鹽城建湖縣天和生態農業合作社理事長魯曼曾在接受採訪時提出,應完善立法,強化、細化、增設相關的法律規範,以破解被動局面。”
魯曼建議,加強對隱形(針孔)攝像頭生產的管理,實施生產許可制度,加強源頭把控,同時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電商平台的管理,禁止電商平台銷售隱形(針孔)攝像頭或發佈與隱形(針孔)攝像頭相關的營銷廣告。入駐電商平台的商戶如有非法銷售隱形(針孔)攝像頭的,電商平台應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在監管層面,魯曼認為不僅要對針孔攝像頭生產、銷售的環節監管,還要讓相關涉事酒店、房屋出租方等負起責任。 魯曼說,如果在酒店發現有人安裝攝像頭的話,那麼酒店方面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旅遊研究院院長丹恩愛民建議,酒店、民宿應定期對客房、公共區域等進行全面檢查與排查,特別是電源插座、燈具、煙霧報警器、空調出風口等易隱藏偷拍設備的位置;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包括偷拍事件的危害、防範措施等,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鼓勵員工積極報告可疑情況,對發現偷拍設備的員工給予獎勵;此外,經營方還可在客房、公共區域等關鍵位置安裝智能監控系統,實現全天候、全方位的監控,以確保能夠及時發現並預警可疑行為;偷拍事件發生後,及時向警方報告可疑情況,協助警方進行調查和取證。
何延哲也告訴新京報記者,從政府部門的角度,應加大對偷拍黑產全鏈條的打擊力度,對欲偷拍的不法分子進行有效震懾,酒店和民宿的負責人也應積極自檢自查。
常莎認為,要對偷拍黑產鏈條進行有效遏製,需要從各個環節綜合發力。在生產環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要求生產商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時報告針孔類攝像頭的生產情況及銷售去向。同時,對未取得生產資質,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商依法進行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在銷售環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不定時對各大電商平台的銷售商及線下經營者進行檢查,對可能屬於竊聽、竊照器材的產品進行質量鑒定,並要求銷售商報告銷售產品的購買來源及銷售數據。
電商平台也應認真履行平台監管責任,啟用合規預檢工具,禁止違規產品上架,同時做好日常監督,將違規上架的攝像頭商品及時下架,並對違規商家採取罰款、關閉店舖等處罰措施。電商平台還應完善投訴舉報機制,設置用戶投訴舉報渠道,並及時進行查實、處理工作。
在安裝及盜攝環節,公安部門應加大對酒店住宿行業的檢查力度,要求酒店、民宿等商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同時也應不定期對酒店、民宿等商家進行安全抽查。酒店及民宿行業協會可定期組織會員開展自查自糾活動,以及防範偷拍行為的經驗交流與分享。
常莎稱,在盜攝影片的傳播及銷售環節,網信部門應加大對盜攝影片網絡傳播及銷售的監管及打擊力度,加強網絡排查工作,尤其是對於服務器設在境外的違法軟件進行嚴厲查處打擊,切斷盜攝影片的傳播渠道,同時應出台規製非法直播的政策規範,要求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加強審核機制及違規處理機制,對於怠於履行相關責任的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進行罰款、停業整改等處罰。網絡平台服務者應嚴格審核信息發佈,對於涉及盜攝的內容,及時予以下架、上報網信部門等處理,並對違規發佈者進行禁言、封號等處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2024年1月至9月司法審判工作主要數據。數據顯示,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以偷拍、竊聽等手段嚴重侵犯公民隱私的犯罪,斬斷偷拍盜攝黑灰產業鏈,受理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件同比增長436.36%。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