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倆為親戚擔保貸款43萬,莫名成主貸人,妻子與銀行交涉遇車禍身亡
來源:大風新聞
妻子已經車禍去世4個多月,山東莘縣48歲的李先生仍深陷在悲傷之中。他執著地認為,如果不是頻繁地為貸款維權,妻子或許不會出意外。
李先生稱,在為親戚擔保貸款多年後,他們夫妻倆突然成為了法院強製執行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被查封,他們這才知道自己竟不知道何時成了數十萬元的主貸人,在實際用款人未能及時還款的情況下,他們成了被告。
在長期的維權過程中,儘管實際用款人曾出面證明,但法院仍認定他們系貸款人的事實。
男子講述:
夫婦倆在空白合約上籤字為親戚擔保多年,被法院強製執行43萬元還款時才知道自己是主貸人
李先生和妻子嶽女士都是山東省聊城市莘縣人,本來各有單位,但均在2000年前後下崗,之後兩人先是打工,後開了一個家電修理門市,生活並不富裕,但也算平靜幸福。
「事情還得從2006年說起。」日前,李先生講述了事情的發生經過。那時,他的一個姨表姐兩口子是做生意的,需要從銀行貸款,就找到李先生和嶽女士,希望他們能做擔保。
「考慮是親戚,沒想那麼多就答應了下來。」李先生說,當年,從來沒有因為貸款跟銀行打過交道的夫妻二人,被叫到當地的莘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說明是讓他們做擔保,他們在一些空白合約上籤了名就離開了。
之後每年大概夏天的時候,他們都會被叫去在一些空白合約上籤一次名,「提前說好的做擔保,我們也就沒看合約就簽字了。」李先生說,最後一次簽名是在2015年夏天,然後自己也就沒再管這事了,卻不料正是這次簽名給自己和妻子的人生帶來了巨大的變故。
「第二年沒有人再讓去簽字,以為事情都過去了。」李先生說,萬萬想不到的是,2017年,他們收到了法院的強製執行通知書。經瞭解才知,自己不僅成了法院強製執行的被執行人,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拒不歸還銀行貸款案件的被告,且法院在夫妻倆和四名擔保人均缺席的情況做出了判決並強製執行。
李先生稱,此時的他和妻子經過深入瞭解才知道,被執行的款項是2015年的一筆43萬元的貸款,不僅自己是主貸人,而且還有四名擔保人,更離譜的是,其中兩名擔保人他們壓根兒就不認識。
強製執行:
「迫於無奈同意被執行16萬,沒想到後來又被強製執行」
李先生說,由於夫婦倆不懂法律,面對突如其來的事端,他們一直處於被動無措的狀態,並沒能採取什麼有效的維權措施。李先生的銀行賬戶被凍結,賬戶內多年積攢的存款面臨被強製執行劃走的局面。
「我們趕緊去找一直找我們擔保貸款的親戚,他們嘴上說解決但卻一直沒有處理。」李先生說,同時他們也與銀行和法院方面交涉,最終以從李先生賬上劃扣16萬元結束此次執行。
「我的賬上是夠43萬的,一開始說是要全部劃扣,但我們態度比較堅決,他們也許是心虛,最後也妥協了,最終我們害怕他們全部劃走43萬,也暫時簽字同意了。」李先生說,奇怪的是,從那以後的三年間,銀行和法院沒有再找他們夫妻執行過餘下的錢,但為了自己被劃走的16萬元,他們夫妻頻頻找到此前找他們幫忙擔保貸款的親戚要錢,對方依然是好話說盡,能拖就拖。
到了2021年時,法院一紙恢復執行通知書又要繼續執行當年餘下的欠款,這讓李先生夫婦倆目瞪口呆。
蹊蹺一審:
6名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辯,法院判嶽某夫婦歸還43萬元貸款
李先生提供的原審一審判決顯示,原告山東莘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與被告嶽某(李先生妻子)、李某某(李先生)、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後四人系擔保人)金融借款合約糾紛一案,莘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25 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幾人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貸欺本金 43萬元及利息;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為:原告於2015年7月31 日與被告嶽某等簽訂了《個人借款合約》、《保證合約》,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同日,嶽某、李某某簽訂了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承諾書,願以共有財產償還貸款本息責任。被告嶽某於2015年7月31日從原告借款43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16年7月21日。該款到期後,經催要被告分6次結息23379.07元,仍欠借款本金43萬元及其他利息未還,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上述事實,並進一步確認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賬戶,辦理借款資金的發放、支取與還款。法院最終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約》、《保證合約》系雙方當事人依法自願訂立,意思表示真實,為合法、有效合約。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貸款,履行了合約約定,而李某某已承諾,其本人與借款人嶽某共同履行合約,嶽某與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法院判決,嶽某與李某某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合約約定償還原告借款 430000 元及利息。另四名被告為嶽某貸款提供保證,應按合約規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人在履行保證義務後,即獲得向被告嶽某和李某某的追償權。
「法院判決書里說‘6名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辯’,這中間到底是沒通知我們到庭,還是我們自己不願意去?其實我們是壓根就不知道成了被告,怎麼就判了呢?」李先生質疑說。而在李先生提供的兩份法院送達回證中可以看到,包括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以及判決書確均系他人代簽。
申請再審:
委託筆跡鑒定確認部分貸款手續簽名筆跡不符,最終仍敗訴
面對著法院的恢復執行,本就覺得無辜的李先生夫婦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委託了代理律師。
「律師瞭解我們的案情後,一眼就看出來法院違反程序了,第一次判決沒有給我們下傳票,也沒有給我們送判決書,判決書是讓其他人代簽的,我們整個過程都不知情。」李先生說,於是他們向當地檢察院提起了程序監督申請,檢察院經審查也確認了程序違法問題的存在,並下達了檢察建議,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由原審法院啟動再審。
再審判決書顯示,原告訴求如前,但參加了訴訟的被告嶽某和李某某答辯稱,答辯人通過查閱案卷資料、銀行流水記錄、莘縣農商銀行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等資料瞭解到,原告工作人員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欺騙方式讓答辯人簽字,通過偽造嶽某簽名,偽造貸款檔案資料,偽造貸款審查情況,偽造貸款發放手續等方式,冒用嶽某的名義,騙取貸款從而損害答辯人合法權益,案涉合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合約,應認定無效。
答辯人被騙在《個人貸款申請書》《個人借款合約》、《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承諾書》上籤字。雖然《個人借款合約》最後一頁有嶽某簽字,但簽字時嶽某並不清楚簽字內容,該合約條款作為銀行提供的格式合約,銀行工作人員也沒有進行過提示說明,不產生法律效力。原告並未向答辯人嶽某履行放款義務。案涉賬戶不是答辯人本人開立,而是有人冒名開立;2015 年 7 月 31 日的《貸轉存憑證》中嶽某的簽字並非本人親自書寫,而是有人冒名簽署;原告從未把案涉存摺或銀行卡交付給答辯人,答辯人也從未對該案涉款項實際佔有使用過;原告從未向答辯人催收過案涉款項;答辯人與其中兩名擔保人根本不認識。
原告工作人員在明知案涉貸款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實際為他人所用的情況下,未履行貸前實地調查、貸後審查、面談、面簽等程序,違背職業操守,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原告作為金融機構存在嚴重的監管漏洞,導致出現冒名貸款等情形,應自行承擔不能還款責任。
另外,審理中,被告不認可轉貸存憑證及開卡簽名系其所簽,申請對簽字進行司法鑒定,經法院委託,2023 年 1 月 3 日,山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山政司法鑒定中心(2022)文(書)鑒字第371 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該兩處簽名均非嶽某本人所簽。
法院審理後仍認為,在該涉案借款合約簽訂前,嶽某與原告簽訂有多份借款合約,本案涉及的借款合約係為償還之前借款本息而產生。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知曉,其認可原審原告提供的《個人借款合約》「借款人」處簽名的真實性,但主張在簽字時,原審原告沒有告知其簽字的內容,也沒有讓其閱讀合約,不符合一般認知常識,也不符合正常交易習慣,故原審被告不知道該簽字繫在借款合約上所簽辯解不能成立。
雖然鑒定顯示,《轉貸存憑證》及開卡簽名非被告所簽,但按照銀行卡的開辦程序,起碼在開辦該銀行卡時,被告應當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證,在借款合約簽訂後,原告將該借款彙入被告名下的該銀行卡,在隨後的《貸款還款記賬憑證》的背書部分,有被告簽名三處,在原告對被告簽名的真實性申請鑒定時遭到被告拒絕。又拒不配合鑒定,導致鑒定工作無法進行,依照法律規定,本院推定該簽名系其本人所簽,被告僅就《轉貸存憑證》的名字非其所簽而不認可原審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法院最後判決,維持原審一審的兩條判決結果,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筆跡鑒定的費用。
「他們是利用我們當初糊裡糊塗在空白紙上的簽字重新打印的單據,字跡肯定是我們的,但單據是偽造的。」談及拒絕鑒定的原因,李先生表示,他們多次表達那三張單子系銀行偽造,紙張顏色不一樣,厚度不一樣,明顯偽造,所以不用鑒定。
不予採信:
實際用款人、擔保人出庭作證講述當年貸款情況,法院未採信;二審開庭前,貸款還清,放款帳號銷戶
「再審仍由原審法院審理,讓他們自己推翻自己幾乎不可能。」由於不服再審一審判決,李先生夫婦提起了上訴,而在二審中,李先生夫婦申請此前自己多年為之擔保貸款的王某某出庭,「他才是實際用款人,也就是我那個姨表姐的丈夫。」
二審判決中,當事雙方及法庭認定與一審差距並不大,但王某某出庭作證講述了當初辦理這筆貸款的具體情況:
「當時公司需要用錢,找的莘縣農村信用社的主任顏某某,顏某某又安排的賈某某主任,賈主任跟我說我的身份證是東昌府區的,不能在莘縣辦理貸款業務,需要在莘縣找兩個人,用當地的身份證辦理。我妻子王某是莘縣人,她幫我找了親戚李某某和嶽某,借他兩個的身份證貸款去。王某具體和嶽某、李某某怎麼說的我記不清了,嶽某是否在空白貸款手續上籤字我不清楚,有可能是空白的,貸款手續是王某跟著辦理的,我沒跟著,所以我不清楚細節。
貸出來的錢我用了,嶽某名下的貸款專用銀行卡沒在嶽某手裡拿著,究竟是在信用社放著還是我妻子拿著我不清楚。還款還息都是我做的,最後一筆貸款是銀行催我還的,我沒有收到過書面的催款通知書,我還做過案涉借款的還款計劃。案涉借款目前已經全部還清,執行扣劃嶽某的十幾萬元我目前沒有能力償還。」
然而,對於該證人證言,被上訴人山東省莘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持否認態度。他們認為,首先,證人作證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二審新證據,並且證人與上訴人方是親屬關係,因此其證言在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
其次,該證人所證明的事實不屬實,銀行方具體辦理業務的人員根本不知道是上訴人一方在為證人貸款,當時信用社的領導也從未安排過具體的辦理業務人員為王某某辦理貸款,嶽某辦理貸款時所使用的發放貸款的銀行卡從未在信用社存放過,假如王某某一方使用過,也應該屬於嶽某交給王某某一方使用的。王某某是在信用社起訴後主動找到信用社要求代為還款,最後還清時也是王某某找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沒有理由拒絕王某某的代為還款行為。王某某稱貸款手續紙張上有可能是空白的,還稱借兩個身份證就可以辦理不屬實。
案涉貸款是一筆獨立的貸款,無論借款用途是新發放還是借新還舊,借款人在合約上已經簽字,農商行按約定發放了貸款,且借款人嶽某在以該筆貸款償還舊貸本金利息的還款手續上背書籤字確認,李某某也在貸轉存憑證上背書籤字,上訴人是該筆貸款的實際借款人,應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
隨後,原審被告中的擔保人王某某、劉某某夫婦二人也出庭對該證人證言發表質證意見,王某某明確表示對證人證言沒有意見,但他們當初的本意不是為嶽某擔保的,是為王某擔保的,他們知道王某有還款能力,嶽某沒有還款能力,但後來才知道是為嶽某擔保的,王某讓他們簽我們就簽了,沒有問誰是借款人。劉某某也表示對證人陳述的沒有意見,並稱他和妻子王某某是跟著王某去銀行簽的字,是在空白的格式合約上籤的,簽完字就走了。
最後,法院並未採信王某某的證言,認為再審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維持原判。
據李先生介紹,在二審判決前,涉案貸款被人結清,根據王某某出庭證言,系其結清的貸款。
「奇怪的是,銀行一直說那張用於放款還款的銀行卡是我們給出去的,是我們提供了身份證辦的。」李先生說,但在貸款被結清後,他和妻子曾查詢該賬戶,發現已經被銷戶,而本屬於他們的名下的銀行卡銷戶他們卻毫不知情,「其實我們還不希望他們結清貸款,很多證據在貸款結清後都沒有了。」
車禍身亡:
妻子維權交涉中車禍身亡,警方認定肇事者全責
李先生認為,王某某的證人證言足以證實當時辦理貸款手續的並不是其妻子嶽某本人,銀行的工作人員也明知貸款人、用款人、案涉銀行卡持有人均不是嶽某,冒名發放貸款者應承擔責任。
李先生介紹,銀行始終沒有拿出確切證據證明我妻子嶽某是實際用款人,並故意迴避問題,上訴人要求對方提供曆年來所有手續,用來證明這筆貸款是何時、以何種方式交到上訴人手中的,而銀行以資料丟失為由拒絕提供,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上訴人從未還過利息,銀行也從來沒有向上訴人下達過書面催款通知書,且用於發放貸款的銀行卡不讓上訴人開辦和持有,不能提供該筆貸款由上訴人使用的流水證明,並且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案外人共同還清賸餘貸款,同樣不提供還款方式和記錄,說明銀行是事先與案外人約定好發放貸款,且僅利用容易造假的簽字環節進行虛假陳述,沒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資產證明進行嚴格的審查,沒有做到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等進行嚴格審查,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之規定,構成違法放貸。
同時也足以證明銀行對這筆貸款去向是明知的,且在向法院起訴時故意不提供上訴人的聯繫方式,反而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聯繫方式,讓王某代簽收法律文書,最後又向王某某催收欠款,並把欠款還清。
當時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李先生及妻子仍然不服,決定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們就找銀行索要手續準備去高院再審,可是銀行不出,百般阻撓。」李先生說,銀行說需要找律師才能調取,可是通過派出所協調,派出所給找了法律援助律師,銀行卻又說需要公安開介紹信才能調取,可是公安開了介紹信,銀行依然不予調取,於是他們就只好直接去銀行繼續索要。
然而,就是在這個過程中,李先生痛失了妻子。
2024年7月5日下午1時20分許,李先生的妻子嶽女士一個人去銀行索要手續,然而此次的交涉仍然不順利,「不知道什麼原因,他們和我老婆在離銀行不遠的路口處交涉了一個小時後,銀行工作人員離開了,之後開始下雨。」李先生說,一輛駛過的汽車直接把妻子嶽女士輾軋致死,「我看過監控影片,整個過程長達13秒,我老婆當時在路中間坐著,那輛車是拐彎,快碾到我老婆時還停了一下……」
事發後,當地交警介入調查,肇事者被控制,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稱,2024年7月5日13時21分許,張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縣報興街農商行門口處左轉彎時,與坐在道路上的嶽某發生碰撞後輾軋,致嶽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警方認定,小型轎車駕駛人張某某觀察不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嶽某無責任。
相關回應:
擔保人稱自己也莫名其妙身背巨債,認為被貸款現像在當地較為普遍;銀行方正面回應
李先生稱,自己和妻子為親戚擔保多年,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巨額貸款,還成了官司中的被告,在維權過程,當初曾受他們幫助多年的姨表姐夫婦倆也與他們反目成仇,「到現在那16萬元他們也沒還給我們,說是沒錢。」李先生表示,姨表姐夫婦倆均已年過七旬,身體狀況較差,可能無法接受採訪。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了這筆涉案貸款的兩名擔保人王女士和劉先生,「他們是兩口子,王女士也是實際用款人王某的妹妹。」李先生說。
「我們當時不知道貸款手續是嶽某。」接受採訪時,王女士和劉先生恰好在一起,兩人表示,他們當時也是王某說要貸款把他們叫去做擔保的,而且也是在空白文件上籤的,「簽完就走了,沒仔細看。」兩人說,被貸款的現象遠不止嶽女士和李先生一家人,因為他們身上也莫名其妙背著巨額的貸款,「我們擔保的加上我們主貸的差不多有幾百萬。」劉先生表示,類似的現像在當地似乎較為普遍。
那麼對於此事,涉事銀行作何回應?11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了涉事銀行新聞發言人郭先生。
「這個事各級部門都有過結論,法院有過三次判決,都不認可他的主張,我們主要依據的是法院的判決。」郭先生表示,儘管實際用款人曾出庭作證講述當年的情況,但正如法院判決中所述,他們認為,首先當事人嶽女士和李先生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既然在主要的借款手續簽下過自己的名字,不管貸出的款項給誰使用,他們作為貸款人都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他們說自己在空合約上籤字沒看內容的說法不合常理,也站不住腳。另外,據我們瞭解,當初實際用款人做生意在經濟上比較有實力,他們親戚之間是否因為貸款有什麼利益承諾也不好說。」郭先生稱,同時因為實際用款人是李先生的親戚,所以他的證詞最終未被採信。而有關證人提及的顏某某和賈某某,目前一個因犯錯誤被抓了,一個退休了,「事情出來後,我們內部也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但沒有發現什麼違規違法行為。」
對於李先生質疑的兩處非本人簽字,郭先生則表示,事發多年,當年究竟是誰代簽下的名字已無從考究,但根據銀行操作流程,此前此後嶽女士應該是曾經提供過自己的身份信息證件等材料,否則業務無法辦理。但同時,郭先生也坦承,在那些年代里,社會上的各類民間借貸、小額借貸等現象較為混亂,乃至一些金融機構在操作規程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人員和流程都沒有現在這麼規範嚴格。」
郭先生稱,嶽女士和李先生的維權行為已經持續很久,而且還曾多次與當地另一個類似事件的當事人一起維權,當地各級政府及公安部門一直在努力協調,以期化解掉該起借貸糾紛,「我們對嶽女士突然出意外也很同情。」
律師說法:
銀行行為或涉嫌違規,個人身份信息、簽名應謹慎使用
「如李先生所述屬實,銀行則存在違規。」關於此案,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根據《民法典》第392條規定,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在此案中,李先生與嶽女士在空白合約中籤字,本以為是對他人進行擔保,卻無端變成主貸人,如果銀行隱瞞真實情況,導致李先生和嶽女士以為簽字是作為擔保人,在被欺騙或重大誤解情況下籤字作為借款人,那麼《個人貸款申請書》《個人借款合約》等證據,在法律效力上存疑,而且有關操作人員將涉嫌違規。
趙良善稱,銀行主張借款事實情況下,李先生要求對方提供曆年來所有手續,用來證明這筆貸款是何時、以何種方式交到借款人手中的,而銀行以資料丟失為由拒絕提供,這明顯不符合常理。加之,實際用款人也提到「嶽某名下的貸款專用銀行卡沒在嶽某手裡拿著,究竟是在信用社放著還是我妻子拿著我不清楚」,說明嶽女士銀行卡辦理手續上也存在不合規,而且嶽女士可能對辦卡、下款以及實際還款情況均不知情,如上述屬實,那麼無論是款項下發、還是銀行卡辦理,均違反《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
然而,李先生和嶽女士在多個空白合約以及文件上籤字的行為,對案件結果造成巨大影響,雖然案件存在較大出入和疑問,但是大部分簽字均是屬實的。趙良善認為,二人作為成年人,在簽署任何合約之前,應仔細閱讀合約內容,確保自己完全理解並同意合約中的條款和條件,否則,將面臨不利的法律後果。
趙良善建議,勿因信任對方或急於達成協議而盲目簽字。如果合約中存在空白處,應要求對方填寫完整或劃掉,以避免被別有用心的對方利用。對於個人信息,應當謹慎使用,如身份證號碼、銀行賬戶等,因為這些信息可能被用於違法活動。
「實際上,這種難以化解的局面絕非是一方違法違規就能造成的。」趙良善認為,在一定時期和特殊條件下,急於完成信貸任務的銀行工作人員,有一定經濟實力又有著迫切資金需求的貸款人,再加上法律觀念淡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差的群體,三者一拍即合,相互許諾,手續簡化,甚至會出現一些違法違規操作,又由於此類行為被幾方刻意隱瞞保護,往往導致多年以後才爆雷,諸多證據已無法考究甚至遭到刻意滅失,此時,受損一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維權就變得比較艱難,「所以,金融機構理應加強內部管理,多自查自糾;有資金需求者通過正規合法流程申請貸款;個人更要保護好自身信息,不貪小便宜。唯有如此,方能有效保障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個人的合法權益也免受侵害。」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何南 編輯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