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訴環保問題被打斷肋骨,經過區、鎮幹部協調和解後獲賠300萬元,一年後被判尋釁滋事追繳違法所得
來源:大風新聞
持續向上級投訴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環保問題多年的王長征,在2021年6月23日與重山集團保安人員的衝突中被打致局部腦損傷、頭部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頸部損傷、多根肋骨骨折。
在淄博市淄川區信訪局、羅村鎮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的協調下,7月29日,山東重山集團與王長征簽訂《賠償協議書》,給予後者人身損害賠償300萬元。
一年後,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對王長征和其子王策刑事立案。淄川區法院一審判處二人尋釁滋事罪,追繳違法所得300萬元。後淄博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環境問題——
男子投訴山東重山集團傾倒固態廢物、百餘畝土地荒蕪
省環保督察部門查實部分問題
王長征1960年出生,是山東淄博羅村鎮南韓村人。他的兒子王策說,自己在山東某地開公司,父親此前一直幫助他打理公司,以前沒有在老家常住。2018年,王長征回到老家,發現村里的水、耕地都出了問題,遂開始向上級部門舉報。
王策說,據父親瞭解,村子附近的土地、地下水出現的問題與山東重山集團旗下的山東重山鋁業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有關。父親曾獲得了一份自然資源部門調出的衛星圖,「工作人員說,南韓村附近的過多山2004年至2011年前後,耕地少了123.4畝。」「這些耕地都是因為汙染,導致荒蕪廢棄的。」
2019年8月,王長征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先後對南韓村水井內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進行檢測,並將相關證據提交至上級環保部門,引起了上級的重視。
同年12月12日,山東省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稱,調查發現,山東重山鋁業有限公司生產期間,將氫氧化鋁生產的尾渣赤泥非法堆存在南韓村東北,堆存量約8萬到14.2萬方。堆存面積24.84畝,其中耕地8.26畝……羅村鎮政府委託檢測機構檢測,未發現危險廢物屬性,應為一般固體廢物……此外,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南韓村南水井進行檢測,氟化物超標4.6倍……但尚未發現山東重山集團排放含氟汙染物的確定證據和機井水氟化物汙染的準確來源。
此外,調查認為,投訴問題涉及汙染時間較久,且涉及的地下水汙染、土壤汙染等問題調查處理較為複雜,事件尚未完全定性,汙染整治的具體措施尚未正式實施。生態環境淄川區分局對山東重山鋁業有限公司違法傾倒固體廢物行為,給予10萬元罰款,後續處理需待拿到全面準確的調查檢測結果後實施。
被人打傷——
懷疑遭盯梢,王長征與重山集團工作人員衝突
王長征左側3-7肋骨骨折,全身多處損傷
王策表示,父親對上級的回覆不認可,「我爸說,他委託的檢測機構,在赤泥中檢測出了重金屬,可見並非一般固體廢物,會影響土壤。」「他認為,過多山100多畝的耕地廢棄,都和山東重山集團造成的環境問題有關。」
2019年至2021年,王長征和多名村民一直在舉報此事,儘管後續環保部門還有處置回覆,但王長征始終認為實際出問題的耕地為上百畝,而非上級回覆的8.26畝。
王策回憶,2021年6月中旬,父親參加了由淄川區信訪局負責人王某秋在羅村鎮政府主持召開的會議。計劃於6月23日,王長征陪同淄川區自然資源局相關領導、羅村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等一起到南韓村村東、過多山附近,查看受汙染耕地的範圍,進而測量汙染面積。
6月23日,王長征與山東重山集團保安陳某發生衝突。王策說,「我爸認為對方是盯梢他,雙方進而發生了衝突。」同日,公安淄川分局羅村派出所出具《受案回執》顯示,「王長征被毆打一案,我單位已受理」。
7月14日的《出院記錄》顯示,6月23日中午12時47分,王長徵入院。出院診斷為「局部腦損傷、面部損傷、頭皮血腫、耳鳴、頭部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頸部損傷、左側3-7肋骨骨折等」。
王策說,毆打事件發生後,父親沒能與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前往過多山,指認汙染耕地的範圍。此時,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多次協調,讓雙方和解。
300萬元和解費——
王策稱系山東重山集團給予的人身傷害賠償
羅村鎮負責人:實為解決讓王長征不再投訴
2021年7月29日,王長征與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賠償協議》稱,山東重山集團員工陳某給王長征造成人身傷害,經多方協調,山東重山集團於協議簽訂之日,自願一次性賠償王長征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人民幣300萬元。王長徵收到上述款項起,雙方再無任何賠償糾紛,王長征不再向山東重山集團追究其他責任。
同日上午11時44分,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向王長征轉賬300萬元,交易附言「賠償金」。
談及這筆「天價賠償金」,王策表示,父親當時的傷勢,若走傷情鑒定達到輕傷標準,則可追究刑事責任,300萬元的賠償金是人身傷害賠償,「這筆賠償金是時任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主持協調的。」
但在淄川區法院一審判決書中,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證言給出了另一種解釋。
李某華說,王長征2018年開始投訴山東重山集團及其負責人李某,後於2021年,投訴他系山東重山集團保護傘。2021年4月,山東省環保督察組來淄博督察期間,王長征多次舉報的山東重山集團環保汙染問題,被山東省列為重點督辦案件。
2021年4月,羅村鎮政府便在著手王長征和山東重山集團矛盾化解工作。7月,雙方藉著王長征被打的由頭才同意和談……商談表面是解決王長征被打的事,實際是為了讓王長征不再投訴山東重山集團及其負責人李某。
此外,山東重山集團多名證人的證言都提及,王長征等人常年投訴,對企業的影響很大,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公司沒有指使陳某毆打、監視王長征。7月29日上午,山東重山集團黨委召開會議研究王長征惡意投訴敲詐公司的事,公司被迫同意給300萬元換取其不再投訴等。
追究刑責——
時隔一年,警方以敲詐勒索罪抓捕王長征、王策
一審法院判決王長征、王策構成尋釁滋事罪
2022年6月1日,淄博公安淄川分局以敲詐勒索立案。6月27日,王長征、王策被抓捕歸案。
根據2022年7月1日公安淄川分局出具的《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顯示,王長征涉及的系「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被敲詐勒索案」。
淄川區法院2023年12月21日的《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王長征自2018年以來,多次向上級投訴山東重山集團及其負責人李某,相關部門頻繁到山東重山集團檢查,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期間,王長征等人向有關部門控告淄川區羅村鎮負責人,意圖施壓……2021年6月23日,王長征被山東重山集團保安打傷後報警。
7月,王策在王長征的授意下,以王長征被山東重山集團保安打傷為由索要財物,對重山集團提出的50萬元、100萬元予以拒絕,並先後提出500萬元、400萬元的賠償要求,最後降至300萬元。後企業迫於投訴行為給其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被迫支付給王長征3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從表面看系山東重山集團就王長征被打傷一事達成賠償協議,賠償300萬元人身損害賠償,實質是被告人王長征長期、頻繁投訴給山東重山集團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下,以被該公司保安打傷為藉口,借協商之機,利用簽署賠償協議的形式達到向山東重山集團斂取巨額財物的非法目的……王長征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涉案違法所得3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發還山東重山集團。
談判錄音——
雙方交流後簽訂關於人身傷害的賠償協議
另承諾不再投訴山東重山集團和南韓村相關問題
對於淄川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王策表示,他和父親都認為被冤枉了。《賠償協議書》寫得很清楚,300萬元的金額系山東重山集團賠償父親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
根據王策提供的2021年7月26日、7月28日的談判錄音顯示,有男子談及協議內容時提出,要求王長征承諾不再向山東重山集團追究其他責任,包括不再向上級反映山東重山集團及南韓村的任何問題。王策回覆表示,賠償協議中提「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合適。男子轉而提出,承諾書必須簽……履行賠償協議後。王策回絕道,「老爺子承諾做到,承諾書由見證人簽。」他還表示,協議書的簽訂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有男子說,「人家意思寫兩條承諾。」另一男子說,「那是三條承諾,我意思還得再找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李某,兩天承諾就行……」王長征說,「我和你說,也是王部長的意思,這兩條承諾是承諾給你,然後簽上東西,咱不承諾他。」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錄音中,王策多次表示,這份賠償協議系王長征被打傷的賠償款,並表達了擔心山東重山集團以投訴脅迫為由「反咬一口」的顧慮。王長征稱,協議外的承諾,系給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而非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李某。
王策說,協商的結果是,雙方就人身傷害賠償問題達成了賠償協議。此外,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還讓他以見證人的身份,簽訂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大體的意思是,不再反映重山集團和南韓村的相關問題,並讓我爸協調好其他幾個投訴的人,勸導其他人不再投訴。」
為求證具體情況,記者聯繫到當初代表山東重山集團參與談判的負責人周某,他得知採訪後選擇掛斷電話。記者多次嘗試聯繫,無果。
官方參與?——
錄音中多次提及「王部長」「李書記」等
有男子說,「鎮上都參與了,咱區里都參與了」
王策說,300萬元的賠償款是時任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多次協調,他們才同意和解,「時任淄川區信訪局負責人王某秋也參與了協調談判。」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儘管在《賠償協議書》沒有涉及淄川區信訪局、羅村鎮政府等相關單位,但在王策提供的錄音中,幾名男子曾多次提及「王部長」「李書記」等。王長征表示希望寫「經鎮政府協調雙方達成一致。」一男子回覆,「可以可以,就是政府協調的。」
此外,王策在一次提及,賠償協議只關於人身傷害賠償,擔心和投訴問題扯在一起,會被山東重山集團「反咬一口」時,一男子回覆稱,「(收條、協議)這東西都是經雙方信任的,你打了條和簽協議結局不都一樣啊。現在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李某的態度很積極,態度也很好,就想抓緊把這事解決了……鎮上都參與了,咱區里都參與了,咱現在是合理合情拿到補償款就行,不出後患,多好啊。」另一男子說,「這事情參與越多越麻煩。」
王策解釋,錄音中,說「鎮上參與了,咱區里都參與了」的男子系李某華,說「這事情參與越多越麻煩」的男子系王某秋。
淄川區法院判決書中,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的證詞也提到了談判情況。他說,商談中,山東重山集團要求把王長征不再投訴的事寫進賠償協議,王策說王長征承諾不參加山東重山集團和南韓村任何事宜就很全面,投訴的事拿不到檯面上,最終確定必須有王長征承諾書,只是王長征不簽字,讓一中間人和王策作為見證人簽字。
此外,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李某、公司談判負責人周某等證言也顯示,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曾和他們溝通過解決王長征投訴的事情。
懷疑被「設局」——
「如果沒有公職人員參與協調,我們不會接受和解」
淄博中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王策認為,這次協商賠償有時任淄川區信訪局負責人的王某秋和時任羅村鎮政府的負責人李某華參與協調,金額他們都很清楚,「如果認為這筆賠償款不正當,他們為什麼參與違法問題的協調?難道是為不讓我爸投訴,故意設局?」「如果他們不協調,我們是不可能和山東重山集團和解的。」
11月2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王長征的代理律師劉某。他說,王某秋、李某華參與協調王長征、王策與山東重山集團和解的談判錄音是真實的,該音頻由警方從王長征和王策的手機中依法提取,還製作了文字版,「王長征說他和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都沒見過面。」「李某華、王某秋調解雙方和解一事是事實,他們不是一般的公職人員。」「錄音中,王長征和王策一直強調賠償只和人身傷害有關,如果不同意可以不談。」
據悉,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院《刑事裁定書》認為王長征、王策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如下:撤銷淄川區法院《刑事判決書》,發回淄川區法院重新審判。
李某華是否參與了王長征、王策和山東重山集團的和解協商?300萬元的賠償款是否合理合法,若不合法為何參與協調?李某華對後續王長征父子因300萬元賠償款被追究敲詐勒索罪是否知情,如何看待此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李某華在一審判決書的證言中提到,之所以參與協調雙方和解,有四方面原因:王長征長期投訴給當地造成的維穩壓力巨大;南韓村另一起強拆案導致村書記張某被刑拘,想通過王長征協調被強拆方,爭取從輕處理;王長征與山東重山集團員工發生衝突致受傷,其要求處理;2021年5月,其在考察公示期間,王長征等人去上級組織部門投訴,稱他是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李某的保護傘等。
調解幹部——
事後才知道賠償300萬的事,認為不合適
雙方矛盾很深,公司的環保問題也確實存在
11月2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現任淄博市某區副區長的李某華,他表示,2021年7月,他確實參與了王長征、王策和山東重山集團的和解談判,7月26日、28日、29日的談判現場,他有在場過。
「300萬元的事我是在7月29日,山東重山集團召開黨組會後才知道的。」李某華說,當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李某告訴他300萬元賠償款的事後,他明確表示這麼多錢不合適,「我很清晰地給他說,鎮上不同意給300萬元,如果你直接給,就是你企業的行為,和我們鎮政府無關。」後續,雙方簽協議時,他便沒在現場。
王長征、王策被警方以敲詐勒索抓捕,是否問過李某?李某華說,他曾給李某說過很多次,意思冤家宜解不宜結,但對方可能考慮企業的難處,「他們的律師團隊應該做了充分的分析……他們可能考慮到方方面面,最終怎麼考慮的,我不好說。」
李某華解釋道,山東重山集團和王長征的矛盾很深。山東重山集團是全區的重點企業,規模比較大,每年的銷售額在20億元左右。南韓村是一個3000多人的大村子,宗族派系比較多,「當年,山東重山集團的利潤豐厚,村里人使用了各種各樣的方法,實際根本是為了爭奪這個企業。」「王長征代表了一批人,他們投訴很厲害,到處舉報環保問題,至今還沒處理完。」
那麼,王長征投訴的山東重山集團的環保問題是否存在呢?李某華說,是存在的,且上級環保督察也比較重視,山東重山集團在環保治理上投入了一個多億。
李某華說,解決山東重山集團的問題,上級領導都提出過要求,讓抓緊解決,不能讓雙方這麼鬧下去了。他作為當時羅村鎮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應該承擔起這件事的責任,「如果當初我沒去解決這個問題,這件事到現在也解決不了,但擔當作為後,誰能想到後續會發生這些事呢?」
對此,王策表示,李某華自始至終都知道300萬元賠償款的事,其稱7月29日才知道一事不實,同時,簽約當天李某華也在場,「我爸還讓李某華看協議書,他說挺好,很完美。」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暉 實習生 任佳欣 編輯 安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