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菸草專賣局原局長淩成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高檢網11月25日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菸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菸草總公司原總經理淩成興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淩成興(資料圖)淩成興(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淩成興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淩成興,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淩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菸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菸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10月23日消息,淩成興被查;今年4月22日消息,他被開除黨籍。

經查,淩成興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接受他人提供的生活服務保障;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親屬在入職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為親屬在交通、醫療方面謀求特殊待遇;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屬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靠煙吃煙、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工錄用、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淩成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淩成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淩成興,1957年10月生,江西上高人。1977年1月入黨,1980年12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

早年,他曾長期在江西工作,曆任:上高縣委常委、副縣長,豐城市市長,江西省經委副主任,江西省菸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江西省省長助理、省菸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江西省省長助理、省經貿委主任等職。

2001年,淩成興任江西省副省長,後還兼任過省國資委主任,2006年,他任江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2013年5月,他任工信部黨組成員、國家菸草專賣局局長。

2018年7月,他被免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