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創」作品與原作實質性相似,侵權公司被判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吳淋姝)11月25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涉及侵權美術作品的案例。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兩家被告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因認為A公司、B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微博帳號中發佈了使用美術作品「我不是胖虎」的「二創」電腦壁紙,C公司將上述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800元。
C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術作品的複製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財產性權利。C公司發現,A公司、B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微博帳號中發佈了涉案作品的電腦壁紙,侵害了C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A公司、B公司共同辯稱,被訴侵權圖片系B公司獨立創作的作品,該圖片中的漫畫形象「橘貓」來源於公有領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使用了一般貓科動物伸懶腰等圖片中不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且被訴侵權圖片與涉案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構成侵權。涉案微博的關注度、影響力十分有限,二被告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C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C公司經授權享有涉案作品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將涉案作品與被訴侵權圖片相比較,可見居於被訴侵權圖片右側的「橘貓」形象與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像在線條輪廓、五官位置、動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處僅在於色彩深淺以及花紋、鬍鬚等細節處,應當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侵權圖片據此結合其他元素和形象組合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故B公司侵害了C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同時,A公司、B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被訴侵權圖片作為微博配圖發佈,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均侵害了C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最終判決A公司賠償C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開支300元,B公司賠償C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及合理開支500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通過對涉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進行抽像過濾與整體觀察,作出了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判斷,並對侵權者各自實施的不同侵權行為所應賠償的損失範圍分別進行了認定,充分保障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球證亦提示市場主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在進行圖片‘二創’及後續使用時,應當增強著作權保護意識,避免侵權風險。」法官說。
(文中公司為化名)
編輯 楊海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