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件廠」變成「軍火商」?一企業主因涉嫌非法製造槍支被刑拘
生產的501個零件被認定為槍支散件後,在福建廈門經營一家精密機械公司的董某被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刑事拘留。
這些零件來自公司2022年承接的一位外籍客戶的訂單,董某妻子表示,當時丈夫和員工並不知道這些零件被用於組裝槍支,「工廠每年會做上萬種零件,都是收到圖紙後加工,圖紙沒有寫零件的用途,我們員工也沒有見過、用過(槍)。」
該案於近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董某被控非法製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
董某的代理律師周玉忠為他作了無罪辯護。周玉忠認為,涉案零件不具有主要性和專用性,不是槍支散件,而且董某不具有製售槍支的主觀故意。
目前,該案仍未宣判。
案件:五箱零件被鑒定為扳機、擊錘等槍支散件
起訴書顯示,從2019年開始,被告人董某和業務員寇某某通過網絡平台承接國外客戶槍支散件訂單業務,生產完工後通過貨運公司發給國外客戶。
2022年9月,寇某某承接了外籍客戶Naser的槍支散件訂單,董某定價並安排生產。2023年2月23日,該公司通過快遞郵寄槍支散件至廣州某貿易公司,準備裝箱發往國外時,被發現其中五箱內有可疑物品。
公安人員接報後,繳獲疑似槍支散件的鋼鐵材質物品一批。經鑒定,這501個零件屬於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非製式槍支散件。2023年9月6日,廣州越秀警方將董某和寇某某抓獲,並繳獲一批鋼鐵材質物品。經鑒定,其中78件屬於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非製式槍支散件。檢方列出的物證中包括擊錘、扳機等槍支散件。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非法製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散件,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寇某某,應當以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悉,11月5日至6日,該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周玉忠提供的庭審筆錄顯示,庭審中,董某稱自己不知涉案物品為槍支散件。據董某和寇某某供述,工作時,懂外語的業務員負責在平台上尋找國外客戶,如果對方有意向會發圖紙、報價,董某負責算毛利潤、核價。董某稱自己不懂英文,也沒有與案涉外籍客戶聯繫,公司也無槍支生產資質。
「普通老百姓不知道(涉案零件)是(槍支)配件的。」董某的妻子周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司每年加工上萬種零件,訂單主要來自海外。去年出事後,工廠被封了28天,企業有15名員工被帶走配合調查,目前,董某和寇某某仍被刑事拘留。
焦點:涉案零件是否屬於槍支散件?被告人是否知情?
周玉忠告訴新京報記者,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產品是否屬於槍支散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知情。
根據2019年12月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鑒定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槍支散件是指專門用於組成槍支的主要零部件。《規定》技術說明中提到,槍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對槍支性能具有較大影響的零部件,包括槍管、套筒、槍身以及閉鎖、供彈、退殼、擊發、發射等主要機構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到,針對送檢的一批疑似槍支扳機和擊錘,經與柯爾特M16A1型5.56mm自動步槍的散件扳機、擊錘進行實物比對檢驗和裝配試驗,檢材的外形、結構、尺寸、功能與樣本槍支扳機、擊錘一致,可實現互換,具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
但周玉忠認為,鑒定機構未首先排除涉案零件的通用件屬性,直接用樣本槍支互換,「涉案五金件廣泛用於M16/AR15槍族的衍生品,包括模型(槍)產品、仿真槍、水彈槍等,不具專用性。」而且涉案零件本身不是部件,無法完成特定射擊所需功能,只是上下機匣或槍管、槍身的輔助件,「擊錘、扳機並不能完成射擊擊發功能,只是扳機組件6個中的2個,又與29個零件一起組成下機匣,不是具有獨立功能的主要零件。」
他還表示,董某工廠均是看圖下單、正常生產、實名公開銷售,與槍支生產貿易隱秘性、暴利性有區別,董某不具有涉槍犯罪的故意。
專家:主觀明知是構罪關鍵
新京報記者就此諮詢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他表示,該案中,判斷董某是否構罪的關鍵在於其是否故意。「主觀明知是構罪的要件,如果明知生產的零件是用於槍支,而且扳機是比較核心的部位,那可能涉嫌犯罪。主觀明知也包括應當明知,也就是根據客觀的情況來推斷被告人是否知情,如果 董某預見不到(零件被用於組裝槍支)或者被矇蔽,就不能認定為主觀明知。」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董某一案並非個案。
據媒體報導,2022年10月,江蘇的馬某某因涉嫌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被起訴。警方在其五金廠內發現了1977個「鐵頭子螺母」產品,認定為國外一款AR15系列製式槍支的配件槍管螺母。馬某某的家屬認為,鐵頭子螺母使用的是通用螺紋規格,應屬於普通行業通用螺母,「這款螺母是根據國內多位玩具商的要求定製生產的,對方提供了樣品和所需數據,稱是用於組裝玩具槍。」據瞭解,目前該案仍在等待審理。
在董某的案件一審開庭的第一天,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對一起同類案作出一審判決。來自山東、浙江等地的11名外貿商因採購、網售槍支散件,被判處非法買賣槍支罪,其中兩人同時也被判處走私武器罪。最終,1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
一審判決書顯示,珠海中院認為,對於涉非成套槍支散件案,不僅應考慮涉案槍支散件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散件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製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對於其中8名被告人,珠海中院認為,其所買賣的槍支散件均不構成套,未能組裝成完整槍支;且被告人均是在國內網站上買賣散件,雖有規避網絡平台檢查、避免關鍵敏感詞使用的行為,但犯罪行為的隱蔽性相對不高,亦無明顯逃避偵查的行為。綜合考慮上述8名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及社會危害性,在無其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下,仍應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這一部分判決將在依法報最高法核準後生效。
新京報記者 彭衝
編輯 楊海 校對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