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監管評價新規,銀行業小微金融服務將分四等級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11月27日,記者從金融監管總局獲悉,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金融監管總局圍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結合當前形勢和實踐需要,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下稱《辦法》)並正式於11月27日當日印發實施。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根據各指標加總得分劃分為四個評價等級。

其中,評價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一級;得分在[75,90)區間者為二級,其中得分在[85,90)區間者為二A,[80,85)區間者為二B,[75,80)區間者為二C;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三級,其中得分在[70,75)區間者為三A,[65,70)區間者為三B,[60,65)區間者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為四級。

同時《辦法》規定,機構的常規指標得分若在60分以下者,當年評價結果等級直接判定為四級。

記者注意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按其等級對應,代表了不同的含義。

圖/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規定,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製圖圖/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規定,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製圖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根據《辦法》,監管部門每年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信貸總體投放、成本及風險、服務結構優化、激勵約束機制、合規經營及內控、服務地方經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辦法》的修訂出台,將有助於更好發揮監管引領作用,激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小微金融戰略導向,建立健全敢貸、願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切實提升小微企業服務質效,促進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

編輯 閻俠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