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借用卓資縣人民法院法庭,對內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誌強1995年涉嫌故意殺人一案重審開庭,庭審持續了兩日。
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6月6日18時許,被告人邢誌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李肖、王美玲駕駛電單車到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其間,被告人邢誌強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駕駛電單車經過,認為孟永清的電單車可能是盜竊所得,在上前攔截的過程中被孟永清持刀刺傷。
後邢誌強攜帶小口徑步槍讓李肖駕車帶其繼續追趕,在此過程中邢誌強開槍射擊孟永清背部。孟永清被擊中後摔倒並逃跑,躲藏兩天后就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槍彈擊傷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當年在案件發生的22天后,四子王旗公安局發佈文件,認定邢誌強在該案中屬於正當防衛。
據庭上公訴人展示的證據顯示,2020年8月,因涉嫌違紀違法,邢誌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烏蘭察布市監委留置。
這起1995年的槍擊案被再度提及。由於超過了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後,2022年9月,邢誌強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追訴。2023年8月25日,邢誌強被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賠償死者孟永清父親孟斌禮喪葬費4萬餘元。今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消,發回重審。
11月26日上午9點,卓資縣人民法院法庭內,邢誌強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庭上公訴人席位旁,還坐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託代理人,請求在追究被告人邢誌強犯故意殺人罪的同時,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因人身死亡所產生的醫藥費、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2萬餘元。
庭上主要爭議的焦點圍繞著邢誌強行為屬於履行職務還是故意殺人,正當防衛如何認定,孟永清的死亡與槍傷、延誤治療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等展開。
11月27日的庭審中,案發現場的唯一證人李肖出庭作證,其所陳述的內容與此前的17份口供有較大出入,特別是關鍵情節邢誌強是否開槍,李肖回答「沒有聽見,沒有看見」。當日出庭的還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委託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以及辯護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分別委託的兩位專家輔助人。
當日晚上8點,審判長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沒有部署的「抓捕」
11月26日上午9點,庭審開始。被告人邢誌強戴著眼鏡,穿著黑色夾克出庭,他捧著一疊事先準備好的手寫材料,當庭陳述了案發經過。
據邢誌強介紹,1995年案發時,他22歲,是四子王旗公安局辦公室的一名民警,主要負責通訊工作。6月6日下午大約四五點鍾,他騎電單車在街上碰見了在路邊拿著一支小口徑運動步槍的朋友。由於對槍比較感興趣,他向朋友借了這支槍和兩顆子彈,又叫上了修電單車的朋友李肖和當時的女朋友王美玲,一起去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玩。
那天下午,他一邊和朋友們坐在大壩上聊天,一邊擺弄著槍。朝一個酒瓶開了一槍後,他看見對面只有牛羊走的狹窄山坡上一個男子騎著電單車衝了下來。等這個男子走近,邢誌強認出這人是「四子王旗街上很知名的一個小混混」孟永清。
根據相關資料,孟永清生於1974年4月,當時21歲。據公訴人出示的一份由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關於罪犯孟永清服刑的情況說明,孟永清因犯盜竊罪被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9月28日至2003年9月27日。本案發生時,是孟永清因患腰椎間盤突出請假回家治療。
看見孟永清後,邢誌強對身邊朋友說,他騎的電單車像是偷來的。於是他決定上前盤問,他回憶,當時穿著警服,但沒有戴警帽,攔截時,他先是對著孟永清表明了身份「我是警察,你別動」,然後他揪了一下對方的衣服。
在庭上他解釋了當時推斷。第一,孟永清騎的是一輛紅色鈴木AX100的電單車,據他瞭解,私人家裡不可能擁有這樣一輛電單車。「當年這個電單車的價格,應該是相當於現在一個百萬級寶馬車。」第二,作為一名接電話的民警,他雖然從來沒有參與過追捕行動,但是對刑偵工作非常感興趣,所以平時比較留意相關消息,此前他聽說有個外號叫「小黑頭」的犯人越獄了,有人見到「小黑頭」和當時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孟永清一起在街上出現過。
基於這兩個原因,邢誌強認為孟永清不僅越獄,還在外面又偷了電單車,作為人民警察必須上前攔截。
電單車是否偷盜所得?據孟永清父親此前提供的證言顯示,家裡沒有這樣一輛電單車,他也不清楚電單車的主人是誰。據此前報導,孟永清的大嫂陳霞曾告訴媒體,20多年來,孟家人一直不服,並對認定孟永清所騎電單車有盜竊嫌疑等說法提出質疑。
此前報導還提到,在邢誌強被查後,專案組曾多方尋找,這輛電單車於2020年9月在四子王旗公安局一警察親戚家的庫房被找到。據該警察介紹,1995-1996 年左右經局領導同意,這輛電單車作為交通工具配發給他。但該車的失主並未找到。
在庭審第二日,控辯雙方就邢誌強的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可否開槍展開辯論。公訴人認為,從執行任務的角度分析,案發時沒有案件涉及孟永清,公安局也沒有部署過抓捕孟永清的行動。邢誌強在通信部工作,沒有給他派過任何抓捕任務,且案發當日,邢誌強等三人在水庫玩耍未執行任務。
此外,從人民警察履行職務角度分析,邢誌強身為警察,案發當日身著警服,對有盜竊嫌疑的孟永清有進行阻攔盤查的權利。但邢誌強超出盤查追查的範圍,違法使用非公用槍支,造成不應有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
公訴人指出,根據1980 年 7 月 15 日公安部發佈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其中第三條提到,「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開槍射擊: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兇或脫逃等非常情況,非開槍不能製止時。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製止時。三、人民警察保衛的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製止時。四、犯罪分子劫獄或在押人犯越獄、行兇、暴劫、搶奪武器,非開槍不能製止時。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公訴人由此判定,邢誌強的行為不屬於人民警察可以開槍射擊的5種情形。綜上,邢誌強沒有持槍證,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開槍的條件下開槍射擊,不屬於職務行為。
對此,辯護人吳丹紅認為,人民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可以進行盤查,何況是在邢誌強認為對方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且發現對方要跑。這個時候人民警察就有抓捕的權利,且是他的職責。至於持槍證問題,吳丹紅提出全國性的槍支管理辦法直到1996年才首次提出,在此之前民用槍並無規定必須擁有持槍證。
「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邢誌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一直是本案的焦點。
在2023年8月25日的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被害人為逃離現場駕車衝撞並劃傷被告人邢誌強,後在孟永清逃離過程中,此時沒有進行現實的、緊迫的不法侵害,而被告人持槍射擊被害人孟永清,致孟永清死亡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所以在本次庭審中,當時情況是否緊急,邢誌強是否故意開槍成為關鍵問題。
在11月26日邢誌強的當庭陳述中,他再次回憶了這段細節——案發當天,孟永清見到有警察攔截,便加速朝著邢誌強衝了過來,「右手抓著電單車的車把,左手拿著一把明晃晃的刀。」邢誌強躲開後,便駕駛自己的電單車追趕,在水庫南側樹林被孟永清用刀捅傷背部左上側。此後,孟永清離開,李肖和王美玲趕到。經過簡單傷口包紮後,邢誌強坐上了李肖開的電單車追趕孟永清,槍是李肖遞給他的,他當時沒注意槍,因為太疼,他貓著身子靠在李肖的背上。
他在庭上稱,二人行至約兩公里以外的一個村子時,孟永清嘴裡咬著刀,站在電單車上,「啊啊」地叫喊著衝向二人,來回至少衝了三次。邢誌強說自己當時特別著急,如果不躲,結果就是車毀人亡。在李肖猛地加油電單車往前一躥時,他的兩腳一撐就站到地上,並在孟永清擦肩而過時,拿著槍當棍子一樣來回掄,他也沒明白是無意識地摳動扳機,還是撞到哪裡了,反正這支槍是響了。「當時我的腦袋裡頭是一片空白。」他說。
關於開槍的細節,邢誌強的說法與一審有細微區別。在一審判決書中記載,邢誌強供述稱,他拿著槍打了孟永清一槍。之後,孟永清在行駛中摔倒,棄車逃跑了。邢誌強強調,他當時並沒有注意到孟永清受傷。
由於該案的原始卷宗以及物證已經丟失,指控邢誌強故意開槍射擊孟永清的證據僅剩言辭證據。所以,案發時在場的目擊證人李肖的證言很關鍵。在此前李肖接受公安機關詢問的17份口供中,有多處矛盾。比如在2020年9月1日,他說「當時不知道邢誌強開槍了」。2020年9月26日,他又改口稱,「邢誌強從我右側用槍瞄孟永清,我感覺邢誌強開槍了。」
一審中李肖並未出庭,而在11月27日上午的庭審中,李肖通過影片連線參與作證,他稱對邢誌強開槍一事,「沒看見,也沒聽見。」辯護人吳丹紅向他詢問,為什麼多次供述矛盾,他稱「以這次為準」。
目前現存指控邢誌強主動開槍的證言,還有一份在2020年9月作出的筆錄,一位目擊者稱:「當時天快黑了,在我家房後過去兩輛電單車,前面有一輛電單車跑,後面有兩個人騎著一輛電單車追,坐在後面的人手裡還端著一把槍。第二天聽人說,那個被追的人死了。」
庭審中出示的多方證言證實,邢誌強因追擊孟永清立功受獎。出院後不久的1995年8月,他調入旗公安局刑警隊的申請獲批,正式成為一名刑警。
在案件發生的22天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發佈了一份「關於邢誌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文件。在這份文件提到,本案案件材料已經全部形成,偵查終結後,正當防衛認定是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後作出,並抄送了烏蘭察布盟政法委、公安處等多家單位。
文件中提到,「孟永清對邢誌強的行為是不法侵害,而邢誌強是在強烈的責任感驅使下,依照《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執行職務,對孟進行盤查、追擊是合法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一條: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值得注意的是,據公訴人提供的一份《關於槍殺冤案的上訴書》稱,原告對這份正當防衛認定書並不認可。
公訴人表示,首先,當年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作出的這份文件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為邢誌強本身就是該公安局的幹警,自己單位自行調查,是「既當運動員,又當球證」。其次,公訴人認為,這份文件對於關鍵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孟永清已經走遠沒有再進行侵害時,邢誌強還朝其背後開槍,屬於故意報復,不是正當防衛。
誰應為死亡負責?
兩日庭審中,孟永清的大嫂陳霞也出現在旁聽席。她寡言少語,唯有一次,在公訴人提到該案給被害者家屬帶來了沉痛的傷害時,陳霞不出聲地哭了好一會兒。
陳霞拒絕了採訪,「我相信和等待法律的裁決結果。」此前她也表達過類似的意思,「害得我們家破人亡,也沒什麼說的。」在一審判決書中,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有證言提到,「自從孟永清被邢誌強打死後,劉五仙(孟永清之母)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打擊,後因此事患有多種疾病離世,離世前讓其繼續為孟永清申冤。」
據知情人稱,孟永和目前也已經去世,其生前開了一家餐廳,常拜託他人幫忙想想弟弟的事要怎麼辦。
案發當天,子彈擊中了孟永清的背部右下側、接近腰部的位置,但並未貫穿。據他父親孟斌禮的證言,案發時警察在家門口盯著,家裡人沒辦法出去找他,孟永清在外躲藏了一夜。第二天晚上才回到家,躲在父親值班的四子王旗民族服裝廠。父親怕他被公安機關抓到,又給他安置在碳房裡。
1995年6月8日早上,因孟永清害怕被抓,拒絕在四子王旗當地就醫,劉五仙等人租車將其送往呼和浩特。但在途中,孟永清瀕臨死亡,說自己眼睛看不見了,緊急情況下被送去了武川縣醫院,仍沒法挽救孟永清的生命。案發兩天后,孟永清死亡。
關於孟永清的死亡認定,據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公安處在1995年6月20日出具的一份法醫鑒定書,其中分析意見提到,「一、孟永清被我幹警用小口徑步槍擊中腹部,致十二指腸貫穿傷非致命傷。二、孟永清的死亡系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而致失血過多腹部感染造成。」
在當年的「關於邢誌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文件中,第四點提到,孟永清的死亡結果是由於受傷後沒有及時搶救,邢誌強開槍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彈的傷非致命傷,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時隔28年後,一審判決書認定,雖然孟永清逃離後未及時就醫,但這不能阻卻被告人邢誌強開槍射擊與孟永清死亡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委託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於2024年3月5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其中提到槍彈傷造成背部、腹部臍右側貫通傷;延誤治療與其因感染性休剋死亡的參與度均為同等作用。
在本次庭審中,民事訴訟代理人委託的李姓專家輔助人認為根本死亡原因應該是孟永清受槍擊之後感染死亡,這一點應當在鑒定書中載明。「一旦子彈進入體內,它需要有能量釋放的,釋放之後,周圍很大的一個範圍內的組織都會損傷。」
他還補充說,鑒定書中提到臍右側的長2.5cm的小創口是死者自己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處,這說明死者的這個行為傷害的只是表皮。「槍彈幾乎把腹壁給打透了,就剩外面這一層軟皮了,這層軟皮的厚度非常低。所以這個患者能把這個地方切開,能取出來。」所以他認為死者的感染完全是槍傷所致。
而辯護人委託的胡姓專家輔助人在庭上發表了不同的見解,他認為孟永清的槍傷為非致命傷,如果在6個小時內及時做手術,是可以治癒並且不會留下什麼後遺症的。關於死亡原因,他提到,死亡的發生主要是由於沒有及時就醫治療,自行取彈頭的傷口汙染等因素導致了瀰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發生。
爭議正當防衛
11月28日,審判員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在開庭期間,本案庭審新聞多次登上熱搜,引發了社會普遍關注。
因本案目前所有物證盡數丟失,留存的只有現場勘查記錄、法醫鑒定書以及部分物證照片,真相仍處在一團迷霧中。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的界限,民警懷疑偷盜電單車是否可強行攔截,哪種情形可開槍,打靶槍械可否參與到執法中來,這些關鍵性問題仍需要廣泛的探討。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認為要探討本案必須基於對正當防衛的核心認識,「採取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是不是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是關鍵性問題。」韓旭提到,目前各地對於正當防衛的鬆緊程度把握存在差異,實踐當中也比較亂,同樣的案件有的地方認定正當防衛,有的地方就認定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
在本案中他認為,邢誌強槍擊孟永清背部的行為存在爭議點,背對和麵對面的差別很大。如果是單獨孤立地看,孟永清背對著邢誌強說明這時不法侵害已經暫時解除,這個行為也許會被判定為防衛過當。但如果把這個動作和其他動作連續地看,孟永清對邢誌強實施的是一整串連續用刀砍人的侵害,那麼就可以判定為正當防衛。韓旭特別強調,在考慮這種情形的時候,也要注意看孟永清轉身背對邢誌強時候手裡還有沒有刀。
韓旭同時還提到,孟永清的死亡與開槍的因果關係也不能孤立地看待,應該同時考慮到雙方的利益進行系統的評價。至於電單車的歸屬、孟永清是請假還是保外就醫,韓旭認為公安機關都必須明確查清楚,這些對定罪量刑都會產生影響。
至於邢誌強所持有的槍械是非公務用槍,韓旭認為不影響判決,「在當時的環境下,不管是在私下外出,還是執行公務,不管是公務用槍還是民用槍,遇到這樣的侵害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告訴新京報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是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其中禁止私人非法持有槍支。本案案發時間為1995年6月6日,目前能夠確定邢誌強系從朋友處借用小口徑運動步槍,即案涉槍支,應當屬於射擊運動槍支範疇,而對於該類槍支,當時的管理辦法也有從購買到持有的一系列規定,且明確不得轉借。因此,邢誌強借用槍支的行為並不合法。不過,依據當時的法律,邢誌強這一行為應當屬於違法違紀行為,還達不到犯罪的程度。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一名法學教授補充道,「警察持槍是否合法,與使用該槍支進行防衛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應當分別評價。非法持槍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時,使用該槍支進行防衛,不能因為持槍的非法性而排除成立正當防衛可能性。如果非法持槍人使用該槍支製止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可以成立正當防衛。另,即使成立正當防衛不排除對於其非法持槍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特別危急的情況下,即便不是槍走火,而是直接射擊,韓旭認為也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他向記者介紹到,刑法上規定了無限度的防衛,指的是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次庭審中,公訴人在辯護環節陳述,「邢誌強用槍射擊孟永清之後,對被害人具有救助義務,被害人棄車逃跑,邢誌強僅將被害人所騎的電單車騎回。在有條件將孟永清製伏歸案的情況下,沒有積極追擊,更沒有對其實施救治。邢誌強具有放任被害人中彈死亡的主觀故意。」
對此韓旭認為,救助不一定都是法定的義務,況且邢誌強和證人李肖的陳述之間存在差異,邢誌強稱自己對孟永清受傷並不知情,李肖則提到看到孟永清一瘸一拐地走遠。但在韓旭看來,假如邢誌強知情,作為人民警察,他應當負責救助,沒有把孟永清送醫,起碼是一種過失,也是瀆職行為。
(文中李肖、王美玲、陳霞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黃依琳
編輯 陳曉舒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