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出版學位論文未經導師同意被索賠4000萬,法院判了
因為一篇博士論文的出版,博士生導師起訴博士,索賠四千多萬元——師生之間打起了著作權官司。
此案的原告是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教授肖海林,被告是內蒙古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張術丹。張術丹當年讀博時,肖海林是她的導師。
博士畢業兩年後,張術丹單獨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論文。肖海林得知後提起訴訟,稱張術丹論文的核心內容來自他的課題研究成果,未徵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構成侵權,並給他的科研帶來「滅頂之災」。
「我這十多年來的研究成果都歸零了,變成是對她的剽竊。」肖海林說。他起訴索賠的金額總計4814萬餘元,被告除張術丹外,還包括內蒙古財經大學和經薜高學出版社。
張術丹則認為,博士論文的著作權屬於其本人,其並未侵權;肖海林作為導師提供課題資料是指導學生的方式,並非參與論文創作。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2023年6月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肖海林並非涉案論文的合作作者,但論文前三章使用了其課題申請書的獨創性表達,構成侵權,判張術丹向肖海林書面道歉並賠償22萬元。
雙方上訴後,2024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涉案論文屬於張術丹與肖海林的合作作品,並認為一審的事實認定雖存在部分瑕疵,但判決結論正確,遂維持原判。
2024年11月下旬,肖海林告訴澎湃新聞,二審判決後張術丹已支付賠償費用,但尚未書面道歉,他目前正準備申請再審。
「他不服我也不服,申訴是他的權利,也是我的權利。」11月28日,張術丹告訴澎湃新聞,她已經執行二審判決,包括向法院遞交書面道歉信,「畢竟是老師和學生的關係……我也不好說他什麼。我覺得我沒有任何錯」。
針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問題,接受澎湃新聞採訪的知識產權律師劉凱認為,學位論文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歸撰寫的學生所有,但如果導師進行實質性創作的,可以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在兼顧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學生、導師、學校等主體來約定論文的著作權歸屬。
起訴:博士畢業兩年後出版論文,導師訴稱其侵權索賠四千萬
讀博之前,張術丹是內蒙古財經大學講師。2012年,她考取了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企業管理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師從博士生導師肖海林。
肖海林是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戰略系教授。2012年,他以「變軌型高技術企業創業」的相關選題申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於次年獲批。此後幾年,他連續以「綠色變軌技術創新」的相關選題申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並在2017年獲批。
讀博期間,張術丹參與了肖海林主持的相關課題研究。
肖海林稱,2012年他曾以電子郵件向張術丹發送其製定的《博士研究生行為規範》,其中第七條規定:「屬於導師主持課題下的、或導師指導下形成的、或導師修改形成的成果,屬於師生共享成果,不能獨自發表……」張術丹當時回覆「會遵守該規範」;2014年他將其製定的《研究生發表成果行為規範》發送給張術丹等研究生,其中第6條規定:因導師投入了巨大精力、發揮了關鍵作用,研究生學位論文屬於師生共享成果,導師和研究生都不能獨自出版發表。張術丹當時回覆稱「將切實遵守」。
「這是他(肖海林)的問題。」對於當年的「師生約定」,張術丹向澎湃新聞回應稱,「他違規跟學生簽定一些霸王條款。」
據肖海林介紹,當年正是有「師生共享成果」等約定,他才向張術丹提供未公開發表的課題申請書等研究成果,並同意她將相關成果作為博士論文內容申請學位。
2016年6月,張術丹提交的博士論文《綠色導向變軌型高技術產品早期消費者購買意向研究》通過答辯,獲得中央財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博士學位。畢業離校前,張術丹向中央財經大學圖書館提交了學位論文保密申請表,申請將其博士論文保密(保密級別為內部,保密期限為5年),保密理由處載明:「本論文為導師課題成果,特申請保密。」
博士畢業後,張術丹回到內蒙古財經大學任教。
2018年8月,張術丹的博士論文原文由經薜高學出版社出版發行,封面署名「張術丹 著」,並標註「內蒙古財經大學會計學術文庫」。該書的出版得到內蒙古財經大學的經費資助。全書約20萬字,定價40元。
2020年8月,肖海林得知張術丹出版博士論文一事。此外他還發現,早在2016年7月,張術丹以《綠色導向變軌型新產品早期消費者購買意向模型研究》為項目名稱,申請內蒙古自然科學基金項目;2017年,張術丹還發表了2篇關於新產品購買意向模型的論文。
肖海林認為,張術丹出版的博士論文、基金項目課題申請書以及發表的2篇論文,其核心內容均來自他的獨創性研究成果——相關的課題申請書;張術丹違反此前約定,擅自出版論文等行為侵犯了他的著作權。
「這對我來說是滅頂之災。」肖海林說,張術丹將課題研究成果「據為己有」出版、發表後,讓他2012年以來的研究成果變成了是對張術丹的「剽竊」,「全部成果失去合法性」。
2021年6月,肖海林向法院起訴張術丹,同時將內蒙古財經大學、經薜高學出版社列為被告。他要求張術丹等被告登報導歉,賠償各項損失(包括填平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等),共計4814.9875萬元。
一審:導師被認定並非合作作者,博士侵權被判賠22萬
這起著作權糾紛案件,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
原告肖海林訴稱:涉案博士論文是他主創的課題成果,核心內容由其獨創,包括未公開發表的兩項重要成果;張術丹曾作出承諾卻擅自以個人名義署名出版,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張術丹的相關課題申請書和發表的兩篇論文亦構成侵權。
被告張術丹辯稱並未侵權。她認為,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於學生。她的博士論文系其獨立完成,不屬於師生合作作品,著作權屬於其本人;肖海林在其論文寫作過程中進行指導,系履行導師的教學職責。
張術丹還認為,肖海林要求其承諾遵守的「師生共享成果」等「科研協議」,是對學生的不合理約束性條款,違背現代學術自由的教育理念,存在明顯個人目的,「這些約定是無效的」。
對於另外二名被告,肖海林認為,內蒙古財經大學將涉案博士論文——中央財經大學的博士論文,納入「內蒙古財經大學學術文庫」並資助出版,而經薜高學出版社在出版過程中也未盡到審查義務,「這兩個單位與張術丹共同實施侵權」。
內蒙古財經大學認為,張術丹讀博系其委託中央財經大學培養,她讀博期間的科研成果應歸屬於內蒙古財經大學,或經其同意歸屬張術丹本人;本案被告方並未侵權。
經薜高學出版社辯稱,其在出版過程中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涉案博士論文僅印刷了1000本,銷售403本,回款8000多元,未售書籍在本案發生後已經下架。
經過審理,海澱區法院認定張術丹是其博士論文的作者,而肖海林並非合作作者。
一審判決書顯示,海澱區法院認為,博士論文是張術丹獲得博士學位必須獨立創作完成的,肖海林負有指導其研究創作的導師職責。因此,不能因為張術丹參與肖海林課題研究並承諾遵守師生共享成果的約定,就認定二人存在共同創作博士論文的合意;亦不能因為肖海林允許張術丹在論文中使用他的課題申請書內容,就認定二人存在共同創作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儘管肖海林並非張術丹博士論文的合作作者,但張術丹使用肖海林課題申請書內容並出版發行博士論文,構成侵權。
「肖海林允許張術丹在博士論文中使用其申請書內容時,附加了使用條件,即不得對外公開以影響其課題項目申報。張術丹亦對此明確知曉並承諾遵守。」法院認為,張術丹出版的博士論文,前三章使用了肖海林課題申請書的獨創性的具體表達,且未添加任何標註,侵害了肖海林著作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複製權和發行權。
對於張術丹申請內蒙古科學基金項目的課題申請書,以及2017年發表的2篇論文,一審法院亦認定構成侵權。
海澱區法院認為,另外兩名被告——內蒙古財經大學和經薜高學出版社,不具備侵害肖海林著作權的主觀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在經濟賠償方面,肖海林提出的賠償訴求達四千多萬元,包括多項懲罰性賠償,還涉及「被張術丹佔有2項特別重要成果的市場價值」,以及他十餘年課題研究成果被「清零」並變成「剽竊」、相關課題項目被「悶殺」、出版專著流產、基金項目投標失敗、因精神崩潰導致面癱、未來預期收入減少等。不過,他的巨額賠償訴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海澱區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肖海林課題項目無法結項等損失已實際發生,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高額損失與本案被訴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懲罰性賠償和精神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將肖海林的損失「酌定為20萬元」,將其合理開支酌定為2萬元。
2023年6月,海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張術丹就出版博士論文的行為向肖海林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2萬元。
二審:涉案論文系師生合作作品,一審存部分瑕疵仍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肖海林、張術丹均提出上訴。
二審過程中,肖海林仍稱原審三名被告均構成侵權。他認為,內蒙古財經大學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學校25000名師生」向張術丹表示「慰問」,這是為學術不端「背書」。
內蒙古財經大學、經薜高學出版社和張術丹均稱未侵權,請求駁回肖海林全部訴求。
作為此案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博士論文的著作權歸屬是本案爭議焦點。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合作創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合作作者需要參與創作,主觀上有共同創作的合意,客觀上實施了共同創作的行為。
二審法官剖析了涉案博士論文的形成過程:論文選題是肖海林作為導師為張術丹指定,該論文的研究方向是肖海林曆年研究課題一部分,論文初稿、修改、定稿的過程均有肖海林直接參與,「且這種參與並不僅僅是作為導師的學術性指導,肖海林將自己的多份課題申請書發送給張術丹以在論文中直接使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張術丹對於肖海林參與論文創作以及師生共享成果的約定是知曉且同意的,雙方就共同創作、共享成果達成主觀上的合意,客觀上亦進行了共同創作,「該博士論文屬於張術丹與肖海林的合作作品」。
二審判決書載明:「一審法院關於博士論文屬於張術丹個人作品的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張術丹未經肖海林同意出版博士論文,且署名為她個人,違反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構成侵權,「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雖存在部分瑕疵,但判決結論正確,應予以維持」。
2024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肖海林透露,二審宣判後,張術丹按判決支付了22萬元賠償費用和相關訴訟費,但至今未進行書面道歉,他將提出強製執行申請。
11月28日,張術丹告訴澎湃新聞,她已經執行法院判決,書面的道歉內容也已提交法院:「我肯定是不服的,但法院二審是終審,所以我必須執行呀。」張術丹堅稱,其出版博士論文並未構成對肖海林的侵權,「畢竟是老師和學生的關係……我也不好說他什麼」。
在採訪中,肖海林向澎湃新聞表示,二審確認他作為合作作者,是涉案博士論文的權利人之一,那內蒙古財經大學和經薜高學出版社未經其許可發表或出版論文就構成侵權。
「這個案子不僅僅是我個人的官司,還涉及研究生培養政策、科研誠信和行業規範的問題。」肖海林稱,二審遺漏侵權賠償訴求,判決賠償數額過低,他已向法院提交《判後答疑申請書》,並準備申請再審。
這起導師起訴學生的著作權糾紛,反映了一個現實問題——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到底歸誰所有?
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律師劉凱認為,一般情況下,學位論文著作權應歸撰寫學生所有,「學生的畢業論文既不屬法人作品,也不屬於職務作品。完成論文後,學生自動獲得該論文的著作權」。
指導學生進行論文創作的導師,是否享有一定的著作權?劉凱認為,導師一般被視為提供輔助工作的人,不能享有學生論文的著作權。但是,如果導師對論文進行了實質性創作,可以遵從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兼顧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學生、導師、學校等主體約定論文的著作權歸屬。
劉凱提醒,學生在論文中使用指導老師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時,一定要規範、合理、適度地引用並進行標註,以免引發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