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756萬餘元,臨沂市原副市長馬崑一審獲刑12年
新京報訊 2024年11月29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臨沂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馬崑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崑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百七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馬崑利用擔任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沂南縣委書記、沂南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推進、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02年2月至2023年6月,馬崑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56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及其孳息;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