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副鎮長開套牌車打人 律師:尚未涉及刑事犯罪,難開除公職

來源:九派新聞

河南商城一副鎮長套車牌被發現辱罵毆打車主 警方:套牌查實 打架一事雙方和解

11月30日上午,「汪崗鎮副鎮長開套牌車打人」相關影片在網上傳播,引發網民關注,河南商城縣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核實。

經初步調查,29日18時許,汪崗鎮副鎮長遊某與被套牌車主在小區停車場發生口角、肢體衝突。針對上述行為,公安機關已對遊某作出行政拘留、罰款的處罰決定,並對其駕駛證記12分;相關違紀違規問題正由商城縣紀委監委調查處理中。

情況通報。圖/商城縣聯合調查組

對此,不少人留言表示疑問,該情況遊某是否應該開除公職?12月1日,北京兩高(合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專委主任劉良強律師接受九派新聞採訪時表示,就現有規定及類似事件來看,遊某可能很難被開除公職。

他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下簡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雖然明確規定了一些應當予以開除的情形,但是這主要限於以下方面: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存在嚴重的政治問題。

依據現有通報來看,遊某尚未涉及刑事犯罪,也並未發現有嚴重的政治問題,與本起事件相關的規定主要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

一方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班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遊某辱罵、毆打他人雖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但是被打車主已與其和解,並沒有進一步進行傷情鑒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無法科學判斷。

另一方面,《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班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本起事件中,涉事副鎮長遊某在公共場所辱罵、毆打他人,並引發網民的關注。其行為顯然不當,不但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遊某作為公職人員,理應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帶頭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但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款的規定有裁量空間,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並無明確的標準,靠調查機關判斷。雖然不少網民認為遊某的行為應當屬於情節嚴重,但是如果調查機關認為屬於情節較重或者一般情節,似乎也沒有法律依據去反駁。

「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比遊某行為更為惡劣的其他公職人員都未被開除公職,遊某被開除公職的可能性似乎也不大。」劉良強說。

他補充,如果紀委監委後續查明遊某還有其他違紀違規問題,或者違法犯罪問題,不排除會被開除公職。不管遊某最終受到何種政務處分,希望此事能對其敲響警鍾,誠實做人、踏實做事。

九派新聞記者李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