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中國人民大學王旭: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宣言書

我國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實施已有42年,國家憲法日自2014年設立已有10年。「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有著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公眾對此已建立明確的認知。

也正基於此,不少人認為「憲法不與我產生直接關係」。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學術委員會委員王旭看來,憲法明確了公民可以對國家主張哪些權利、國家應該為公民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以及公民對國家有哪些義務,明確了公民與國家的關係,這是基礎的、根本的規範。

同時,通過剛性的合憲性審查制度約束,憲法又在切切實實地維護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廢止收容教育制度、解決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問題等,正是基於憲法規定、原則和憲法精神作出的改變。

歷經5次修改,現行憲法是一部怎樣的憲法?作為公民,我們該如何正確認識憲法?它又是怎樣影響我國社會進程和公民生活的?新京報記者對王旭進行了專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學術委員會委員王旭。受訪者供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學術委員會委員王旭。受訪者供圖

談現行憲法

現行憲法是一部與時俱進的憲法

新京報:從1982年頒布實施以來,現行憲法歷經5次修改,如今是一部怎樣的憲法?

王旭:這部憲法始終堅持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它是把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和人民當家作主有機統一的根本規範體現。這部憲法能夠實施好、運行好,一方面體現了黨對憲法的領導,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憲法的實施充分鞏固了黨的執政地位、改善了黨的執政方式、提高了黨的執政能力。

它始終是與時俱進的,為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尤其是為新時代以來全面落實「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五位一體」總體佈局,提供了堅強有力的法治支撐。

它是一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為黨和國家努力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切實有效保障人權,奠定了堅實的規範依據和基礎。

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通過實施推動豐富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新京報: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曾於1954年、1975年、1978年頒布了三部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頒布實施的憲法。與之前的三部憲法相比,現行憲法有何發展進步?

王旭:1975年、1978年頒布的憲法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國憲法的繼承發展主要體現在現行憲法和五四憲法之間。

現行憲法是對五四憲法的全面修改,在繼承五四憲法的同時,實現全面發展。繼承體現在,它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民主原則,這也是五四憲法明確的原則。

發展體現在,現行憲法適應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趨勢,回應了很多五四憲法所處的歷史階段沒有遇到的問題,相比五四憲法有更好的調整。包括國家機構的完善、基本權利體系的完善、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機制的完善,更好地適應了時代和國情的發展變化。

談如何認識和看待憲法

通過憲法我們才能準確理解自己與國家的關係

新京報:今年「12·4」是第十一個國家憲法日,我國公民對於憲法作為根本法的認知已經比較牢固。但進一步,我們該從哪些方面準確地認識和看待憲法?

王旭:作為公民,我們要充分認識憲法的性質和地位。首先,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宣言書。如果沒有憲法,很多公民具體的法律權利缺乏足夠的基礎和依據。從這個角度看,憲法與每一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

憲法為公民合法權益、民生保障提供了體系性的立法根據。例如,根據憲法編纂民法典,將以「人的尊嚴」為核心的憲法規定和憲法精神全面灌注到社會生活中,為公權力介入民事生活、調整民事關係、處分民事權益提供標準、界限和尺度。根據憲法製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充分具體化、現實化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基本權利。

其次,我們要從共同體的秩序建構去理解憲法。因為有了憲法,才使得我們是一個共同體,而不是孤立的個體。現行憲法凝聚著中華民族的共同記憶,記載著中華民族共同的奮鬥歷史,也是全體中國人一起邁向未來的基本綱領。我們應該從文明的連續性和統一性來理解憲法。

第三,通過憲法我們才能準確理解和把握自己與國家的關係。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基本國策、國家機構體系等,構建了完整的公民與國家的關係。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背景下,只有更好地學習理解憲法,才能對國家治理現代化有更深刻的認識。

談憲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現行憲法的5次修改體現了我國社會的發展軌跡

新京報: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佈施行以來經歷了5次修改。總的來看,我國憲法的基本修改思路和邏輯是怎樣的?

王旭:我國憲法的修改思路是很明確的,首先就是要及時把黨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通過憲法來體現和鞏固。回顧這5次修改基本上都是在曆次黨代會召開以後及時作出修改安排。比如,1988年修改是黨的十三大召開以後,1993年修改是黨的十四大召開以後,1999年修改是黨的十五大召開以後,2004年修改是黨的十六大召開以後,這樣能使黨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始終高度統一。

其次,體現了我國社會的發展軌跡和歷程。比如,1988年、1993年以及1999年修改,主要聚焦於經濟條款,這與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經濟發展需要是匹配的。2004年修改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就從經濟邏輯進入到社會邏輯,更加註重社會公平,更加註重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2018年的修改則體現了國家治理邏輯,監察委作為一個新的國家機構寫入憲法,推動國家治理更加有序、理性和現代化。

5次憲法修改體現了從經濟邏輯、社會邏輯到國家治理邏輯這樣一條清晰的線索,也對應著中國式現代化展開的過程。

第三,體現了從國情出發、循序漸進修改的規律。這5次修改都不是全面修改,而是局部修改,體現了階段性特點,從當時的國情出發,從真正解決問題的角度來修憲,不是為修而修,也不超前冒進,體現了注重國情、注重實踐、循序漸進、實事求是的風格。

最後,曆次修改都尊重了憲法文本。憲法制度有其自身內在的規律,我們的每一次修改都有憲法的原理、憲法的原則加以支撐,都遵循了我國憲法的精神和我國憲法發展的內在規律。

談憲法如何保障公民權利

合憲性審查的剛性制度保障憲法實施

新京報:從現代憲法發展來看,加強人權保障、擴大公民權利範圍是不是一個長期的趨勢?我國憲法有何體現?

王旭:肯定是一個長期的趨勢。2004年憲法修改,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這說明人權保障在我國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政治宣言,而是法定義務,且是以憲法原則的形式明確下來的。由此,它就能夠直接適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監察等方方面面。

從這些年憲法保障人權的實踐也能看到,我們通過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在立法或其他公權力活動中,糾正了很多可能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造成侵犯的內容。

通過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我們把人權的理念灌注到國家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國家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尤其是加強了對「關鍵少數」的憲法教育。對於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最基本邏輯是,公權力的行使者首先要成為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堅定捍衛者。經過憲法實施,我國人權的理念、尊重保障人權的文化,正在落地生根。

此外,國家憲法日、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對公民起到很好的權利教育,包括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的運轉也是很好的公民教育,讓大家感受到維護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是有途徑的,是有剛性制度保障的。由此,公民的基本權利意識也會不斷增強。

新京報:你提到的合憲性審查,正是對公民權利保障的具體制度安排。比如,廢止收容教育制度、解決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問題等,正是基於合憲性審查作出的改變。合憲性審查機制經歷了怎樣的建設過程?

王旭:是的,這就是看得見的、有剛性制度約束的權利保障。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具有很多自己的特點,實踐也富有成效。十八大以來,我們建立了審查對象、審查環節、審查方式全覆蓋的合憲性審查體系。

對象上,不僅要審查法律法規,還包括司法解釋、重大舉措和決定;環節上,有事前審查、事中審查以及事後的備案審查;方式上,除了有審查的方式,還有合憲性諮詢、論證,一些涉及憲法問題的審查、論證。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在此之前,這是一項停留在理論探討層面的制度,十九大作出了重大的政治決斷,也是非常明確的重要節點。

在黨中央明確推進合憲性審查之後,我們有很多創新性的制度。比如,所有的法律草案在起草或者論證過程中,只要涉及到合憲性問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都要審查,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外商投資法、審計法在修改或起草過程中的審查。

2018年,「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專門肩負了憲法實施與監督的職能,其中一項就是合憲性審查。

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我們也強調要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備案審查。對法律的備案審查主要就是合憲性審查,對法規的備案審查還會有合法性審查。公民可以提出審查的建議,有權機關也可以提出依法審查的申請,審查機構或者其工作機構還可以開展主動審查。我們還創造了專項審查、集中審查等具有中國特色的方式,的確糾正了一些在實踐中與憲法規定、原則、精神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的問題。

從各個方面來看,國家對於憲法的實施越來越重視,而且越來越靠剛性的制度來保障其實施。

談憲法如何影響社會進程

確立國家監察機關是黨自我革命的憲法體現

新京報:你剛才提到現行憲法的早期修改主要聚焦經濟條款,這是基於怎樣的時代背景?如何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程?

王旭:早期的修改正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社會、個人的邊界需要重新調整,市場從一開始要成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方式,到後來成為決定性方式,市場主體要能夠按照法治的原則有序開展活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構中要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因此,1988年修改承認私營經濟的存在,後續的修改逐步明確了非公有製經濟性質地位以及國家的態度。2004年修改增加「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20年來發揮了顯著的作用。公民可以更穩定、可預期地擁有和支配自己的合法私有財產,也為後來物權法、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憲法基礎和依據。

我們既要有好的市場,也要有好的政府,這兩者結合的前提就是尊重邊界,以政府權力為代表的公權力,在介入市場活動的時候,必須要尊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必須要尊重非公有製市場主體的地位,這也是該條款的輻射效應,讓政府在面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的時候,權力行使更加規範有序、更加謙抑,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新京報:你提到現行憲法修改體現了從經濟邏輯、社會邏輯到國家治理邏輯的轉變。2018年現行憲法最新一次修改,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關,它的重要性體現在哪裡?在憲法序言中還有一處調整,將「社會主義法製」改為「社會主義法治」,一字之差有何不同?

王旭:憲法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關,充分體現了黨的自我革命。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中國共產黨的為公性、人民性、無私性,決定了它要勇於自我革命,也必然要自我監督。自我監督的制度設計反映到憲法修改上,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專門增加「監察委員會」一節,規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這是黨的自我革命的憲法體現。

從體制機制上來看,由此構建了更加合理的反腐敗工作格局。在憲法沒有確立監察機構之前,我國反腐敗的體制機制存在一些需要優化的地方,權力之間可能存在縫隙,監督的標準程序沒有完全統一。通過憲法明確反腐敗專門機關,為加強公權力監督提供了有效的國家機構保障,體現了國家治理在監督領域的現代化。

從「製」到「治」,反映了理念的變化。「製」更多是一種靜態意義上的制度體系,「治」更能反映從立法、執法、司法到守法的全環節動態概念。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帶來治國理政方式的變化。靜態的制度建設是基礎,關鍵是法律要實施起來,「治」便體現了這種轉變。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