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職場性侵致創傷後應激障礙,她終於通過工傷認定
12月3日,崔麗麗收到了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去年9月23日出差杭州期間,崔麗麗入住酒店後被性侵,後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此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五)項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新京報此前報導,崔麗麗是天津某企業營銷總監,性侵她的是公司老闆錢軍(化名)。2024年4月,錢軍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之後崔麗麗到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歷經4個多月收到這份《決定書》,崔麗麗說:「案件的刑事判決給了我活下去的勇氣,這個工傷認定會讓我活得更有尊嚴,證明我是因公受傷,公司需要為這個事情負責。」
12月4日,崔麗麗就職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部長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對於津南區人社局對崔麗麗的工傷認定是否申請行政複議,「我們正在討論,一週之後給她一個答覆。」
目前,崔麗麗正在跟公司確認停工留薪期。12月10日,崔麗麗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司人力部長回覆她「仍需要一兩日等待最後大領導的確認」。
被性侵後處於焦慮和抑鬱狀態
性侵事件發生半個月後,崔麗麗無法繼續在公司工作,她向直屬領導請假在家休養。
經歷失眠、頻繁做噩夢,並覺察到自己精神狀態不好後,她到天津的兩家綜合性醫院就醫,被診斷為焦慮和抑鬱狀態。但在醫生問診時,她始終無法告訴醫生自己真正發生了什麼,「被強姦」這個詞讓她難以啟齒。
崔麗麗認為,自己被性侵以及因此受到的精神傷害均屬於工傷。「事情發生在我出差期間,而且是在商務宴請中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喝的酒。」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那場酒局上,錢軍曾給她發信息稱「你陪著多喝點」。
2023年12月,在性侵案件進展的同時,崔麗麗曾電話詢問津南區人社局工傷申報流程,但被告知因涉及刑事案件,需等待案件結論認定後再來申請工傷。
根據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4年4月2日,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以強姦罪判處錢軍有期徒刑四年。在民事賠償方面,崔麗麗拿到經濟損失3000元,這些錢是相關醫療費用和就醫所需要的交通費。
4月18日,公司的人力部門通知崔麗麗,因未遵守公司請假制度且無故曠工,屬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她被解除了勞動合約。這是事發後,公司與他第一次正式交涉。
同日,崔麗麗走進津南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她希望「公司需要為這個事情負責」。
明確創傷後應激障礙與性侵事件有關
崔麗麗告訴記者,第一次到津南區人社局申報工傷時,她被告知,抑鬱、焦慮的診斷和治療需要在人社局指定的三安(安定、安寧、安康)醫院診斷。而此前,她只在綜合性醫院的精神科問診。4月23日,崔麗麗重新到天津市安定醫院接受治療。
7月9日 ,經過兩個半月12次的治療後,經專家會診,崔麗麗被診斷患創傷後應激障礙。
一週後,崔麗麗帶著診斷證明到津南區人社局申報工傷,津南區人社局向其出具了工傷受理通知書。
9月3日,崔麗麗接到了津南區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的通知。通過電話詢問,她得知需要先到人社局進行「傷與非傷鑒定」,即鑒定創傷後應激障礙是否為性侵事件直接導致。因鑒定專家可預約的時間不確定,暫時中止認定時限。
經過再次鑒定,11月7日,崔麗麗收到「傷與非傷鑒定」結論通知,明確創傷後應激障礙與性侵事件有關。針對這一結果,人社局詢問公司意見,公司未對此提出異議。
直至12月3日,崔麗麗收到了津南區人社局的《決定書》。津南區人社局認為,崔麗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五)項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被認定為工傷後,崔麗麗聯繫公司確認停工留薪期,公司稱將在12月10日給予回覆。12月10日,崔麗麗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司人力部長回覆她「需要等待最後大領導的確認」。
崔麗麗稱,她不認可公司解除勞動合約的原因,她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公司請假制度,也沒有曠工,在停工留薪期確認後,將就被公司辭退一事提起勞動仲裁。
專家:當地人社局對「傷害」的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薑穎表示,在目前的工傷認定中,很多精神類的疾病很難判斷跟工作有無關係,但在此案中,女員工的發病原因比較明顯,有證據證明創傷後應激障礙和性侵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就可以認為是在工作期間受到侵害。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門類的劃分中,也包含了精神科目,應當認為只要傷害結果與其受到的暴力傷害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即符合認定工傷的要素。
薑穎認為,此案件中,當地人社局對「傷害」做了擴大式的理解,對於工傷的認定,「是有進步意義的。」
薑穎進一步解釋,從狹隘角度理解,在現有的工傷認定中,典型工傷是指在一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到事故傷害或意外傷害,比如交通事故、砸傷等。而在此案中,性侵犯罪能否等同於事故傷害?薑穎認為,當地人社局認定了員工在出差工作期間遭遇刑事犯罪,也是一種事故傷害。
對此,薑穎表示,「當地人社局的認定中對‘傷害’的理解,是更符合立法本意的。工傷認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這個制度的設計,本身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或者為了工作進行期間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
另一方面,薑穎認為,職場性侵事件中,僱主利用上下級的職場關係對下屬進行性侵,對女職工的身體和精神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這種認定對女性權益的保護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曾代理過多起職場性侵官司,在她的經驗里,職場性侵的維權本身存在困難,在此案件中,「崔麗麗打贏了性侵官司,她是幸運的,被性侵後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能被認定為工傷,也是一個突破。」
新京報記者 趙敏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