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搞「雅腐」的唐雙寧,被判12年

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汙、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雙寧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人民幣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02萬餘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雙寧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唐雙寧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汙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貪汙罪可減輕處罰,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7月15日消息,唐雙寧被查;2024年1月6日消息,唐雙寧被開除黨籍。

經查,唐雙寧喪失黨性原則,背棄職責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弱化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不力,違背黨的組織路線,棄守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利用職權大肆宣傳個人書法等作品,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入境並閱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考察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旅遊,違規批準購置樓堂館所、佔用單位住房;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他人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違規收受名人字畫、紀念幣等禮品和禮金;貪圖享樂,接受「管家式」服務;既想當官又想知名,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求名利的工具,大搞「雅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為他人在貸款審批、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唐雙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唐雙寧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唐雙寧出生於1954年10月,長期在金融系統工作,曆任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司長、貨幣金銀局局長、銀行監管一司司長等職,2003年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2007年任光大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2017年12月卸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