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查案情讓法律來維護卜某的權益
【#徹查案情讓法律來維護卜某的權益#】12月10日,山西省和順縣聯合調查組對公眾關心的「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作出通報,公安機關已經對其中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並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強製措施。#官方通報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
據通報,卜某現年45歲,2011年5月26日,患有精神疾病的卜某從晉中市榆次區家中走失;同年8月,出現在和順縣青城鎮土嶺村附近,且有精神異常表現,之後「由本村村民張某(男,漢族,現年46歲)帶回家中,並育有子女」。「經查,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係並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製措施。」截至目前,尚未發現卜某被拐賣的線索和證據,公安機關仍在深入調查。至於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及其它違法犯罪、失職失責等問題,當地正在做調查,將依法依規嚴厲懲處。
對本案的正確定性,絕不是什麼農村老漢「收留」女精神病人,而是「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係並生育子女」,這已經涉嫌犯罪。目前的刑事立案處理,彰顯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力,體現了法律對於罹患精神疾病女性的特殊保護。
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精神病人屬於特殊群體,缺乏性自我防衛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與女精神病人發生性關係,哪怕後者沒有明顯反抗行為,也不能認為是「自願同意」。
1984年相關司法文件(雖然文件本身已經失效,但仍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提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性自我防衛能力」的評定為三分法,即:完全、限制、無。與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屬強姦無疑義。
一位曾經前途光明的女碩士,因為罹患精神疾病而走失,流落在農村,失去了家庭、親人的保護,但是,法律是公民隨時隨地的保護,絕不能因為一名女性失去性自我防衛能力,就成為被性侵害的對象。
不能將一個女精神病人被置留、被性侵,乃至生育子女的犯罪案件,美化成一個溫情脈脈的「被搭救」「被收留」故事。這起案件發生在農村,現在農村也有現代通訊手段,也有成熟的交通網絡,發現一個走失的女精神病人,第一時間應該是報警,而不是私自「收留」並與之發生性關係。
這些本應該是常識,但是張某卻以身試法,恬不知恥。而張某的部分親屬也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甚至在網上公然挑戰社會公序良俗。這起案件的東窗事發,源於張某的親屬向尋親誌願者求助,希望「幫她嬸嬸尋找親人」。一起長達十餘年的、涉嫌對精神病人的侵害案件,為什麼在當地一些人眼中,就看不到違法、意識不到有問題?
法治教育任重道遠,農村基層不能成為普法的盲區,基層執法部門也要提高對此類案件的敏感性,要把《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落到實處、落到基層。本案的刑事處理釋放了鮮明的信號:罹患精神病的流浪女性,哪怕暫時失去了親人的照顧保護,也絕對不是可以傷害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