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殺的為何也算我頭上?」男子馴養烈犬圍獵保護動物獲刑
來源:上遊新聞
飼養的狗獵殺了野生保護動物,責任是否要算到狗主人頭上?日前,一名男子因馴養的烈犬圍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而受到法律製裁。
「護羊犬」淪為「圍獵犬」
重慶江津區一村民唐某,平時務農、牧羊之餘,還加入了當地的護農隊。因此前放羊時,被野豬吃了一隻羊,為保護羊群不再遭受類似的厄運,他便養了三隻比特犬。
去年10月,唐某帶著犬隻一起去放羊,一頭野豬突然出現。唐某立刻指揮狗去攻擊。
三隻比特犬兇猛撲上,與野豬激烈撕咬,將野豬按咬在地,動彈不得。唐某見狀,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野豬捅死。
有了「一人三狗」捕獵的「甜頭」。去年12月,唐某驅使三條狗成功圍獵後,他又用鐮刀殺死一隻毛冠鹿,並「撿屍」一隻小靈貓。
「心存僥倖」難躲「法網恢恢」
唐某把獵物帶回家處理,用內臟犒賞犬隻,還將吃不完的獵物藏在弟弟空置的家中,併購買冰櫃存放。
不久後,唐某將犬隻賣到外地。今年1月,公安機關依據群眾舉報,在冰櫃里搜查到野生動物的屍體,唐某很快被抓捕。
經相關部門鑒定,獵獲物中,一隻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靈貓,一隻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毛冠鹿,一隻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中國豪豬。
在案件辦理期間,唐某選擇認罪、悔罪,並努力彌補過錯。他主動交納5000元生態修復金,還成為長江生態法治誌願者,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履行法治宣傳義務。
「狗殺的」為何算「我殺的」?
隨後,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唐某對起訴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則提出,在獵殺毛冠鹿等部分動物時,唐某確實有參與,然而獵殺小靈貓等是烈犬自發性行為,唐某並無傷害故意,應減去這部分野生動物的價值。
法院審理認為,唐某明知不能獵捕保護野生動物,卻仍然多次放任烈性犬圍獵周圍野生動物,最終導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靈貓、毛冠鹿等死亡,其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存在主觀故意,且系使用禁用方法圍獵,烈犬圍獵捕殺的野生動物價值應當作為唐某定罪量刑的情節。
綜合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法院最終以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官說法>>
為何狗獵殺保護野生動物要算到主人頭上?
按照法律規定,獵犬屬於禁獵工具,殲滅性圍獵屬於禁獵方法,操控烈性犬圍捕野生動物是被禁止的。
唐某在能夠指揮操控獵犬的情況下,放任烈性犬圍獵野生動物致死,未採取任何阻止或救援行為,甚至還親自動手殺害被圍困的野生動物,所以被圍獵的野生動物理所當然應作為唐某的定罪量刑情節。
此外,不只是獵犬圍獵,使用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甚至撿蛋等方法獵捕,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上遊新聞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