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女子起訴離婚,被告知需「冷靜」45天?律師:法院私設「冷靜期」或違法

封面新聞記者 郝瑩

12月12日,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法院向起訴離婚的周燕(化名)出具了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告知她45天后才能進入起訴程序。作為家暴受害人,她逃離的時間線再次被拉長。為了避免被丈夫找上門,周燕決定住在工作地點的宿舍,儘可能避免再見到丈夫。

12月13日,商州區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封面新聞記者,訴訟離婚冷靜期是商州區法院的規定,自2023年7月開始施行。如當事人有被家暴情形,建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資深婚家律師張瑩表示,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加入「冷靜期」的行為,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家暴受害者起訴離婚

訴訟前需「冷靜」45天

12月12日,因長期遭受丈夫家暴決定起訴離婚的周燕,在律師的幫助下向商州區法院遞交起訴狀,被分配至商州區法院沙河子法庭立案。隨後,周燕的律師胡森軒收到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後稱「通知」)。

周燕收到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圖源受訪者周燕收到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圖源受訪者
周燕收到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圖源受訪者周燕收到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圖源受訪者

「通知」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相關規定,對離婚糾紛案件作出通知:「本院給予雙方的離婚冷靜期限為45日。」

通知規定了冷靜期間的基本要求、注意事項,稱「冷靜期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通知首段的法官寄語寫道「離婚這樣的人生大事,請你們慎重、慎重、再慎重!」

12月13日,律師胡森軒告訴封面新聞記者,作為代理多起訴訟離婚案件的婚家律師,他此前並未在其他法院遇到過類似情況。「沙河子法庭告訴我,冷靜期結束後再來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不了的情況下才會立案。」

令胡森軒為難的是,周燕作為家暴受害者,急迫地希望能早日逃離丈夫。

周燕與丈夫2003年打工認識,2006年結婚。結婚後不久丈夫就開始對她實施家暴,但當時的周燕不敢反抗,也不敢報警。結婚十幾年,丈夫的行為一直沒有得到約束,後來還會動手打兩個女兒。

周燕自述最近的一次家暴,是在今年6月份。「他對我還有二女兒甩耳光,用拖鞋打我背、用腳踢。把女兒的臉打腫、眼鏡也打壞了。」大女兒已經上了大學,丈夫經常用不交學費來威脅她們。長期的暴力給周燕和兩個女兒帶來極大的心理創傷,「女兒見到他都不敢說話,我現在一聽到他的聲音,就渾身發抖。只要他的聲音一大,我就心驚膽顫。」

後來,周燕在商洛一所學校找到一份後勤工作,瞭解到家暴是違法行為,找到律師求助,希望通過訴訟逃離暴力環境。「十幾年的婚姻讓我恐懼。這次堅決離,打死都要離。」

胡森軒將當事人面臨的狀況告知法院,得到的回應仍是需要等45天后才能進一步調解。「現在考慮給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知道什麼時候能下來。」

法院:屬商州區法院程序規定

12月13日,封面新聞記者致電商州區法院沙河子法庭,諮詢離婚案件訴訟程序。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商州區法院規定,自2023年7月開始,起訴離婚有45天離婚冷靜期。記者詢問如有家暴情形能否盡快立案,上述工作人員表示建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規定,現在案件特別多,收到案件之後不會第一時間開庭,先做調解。」

2021年陝西高院官方公眾號的一篇推文,介紹了沙河子法庭對「離婚冷靜期」的探索。文章介紹,沙河子法庭在家事審判改革中,探索離婚冷靜期,給問題婚姻的當事人一個機會,使當事人在心平氣和的前提下,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消解夫妻之間的矛盾,有力維護了家庭的和諧穩定。同時,這一探索也為人民法院審慎處理婚姻糾紛積累了實踐經驗,提供了可具操作的有益探索。2021年,「離婚冷靜期」正式被寫入《民法典》。沙河子法庭採取設置「離婚冷靜期」預防一時衝動;製作離婚事宜調查問卷和和諧家庭公約做足做細訴前工作;製作離婚證明書保護當事人隱私;發佈人身保護令維護合法權益等。

律師:法院私設「冷靜期」違法

12月14日,從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十餘年的律師張瑩告訴封面新聞記者,《民法典》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僅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的規定。個別法院在訴訟離婚程序中增加離婚冷靜期,直接違反了《立法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只能製定法律,對於訴訟程序如何進行,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來確定。」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對於周燕的起訴,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商州區法院沒有權利對當事人去法院起訴離婚私設45天的離婚冷靜期,這是嚴重限制當事人訴權的行為。」

張瑩認為,商州區法院的這種探索,反映了某些基層法院在法律制度學習方面對法律理解存在誤區。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司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道基本防線,如果司法審判機關置上位法律於不顧,在原本就已經週期非常漫長的離婚訴訟期間,層層加碼,創造出各種制度持續增加當事人離婚的週期和難度,可能會造成更慘烈的後果。

張瑩表示,「我們辦理了很多離婚案件,幾乎沒有訴訟離婚的當事人是因為衝動跑去法院走漫長的訴訟程序的。離婚率走高,是一個必然面臨的社會問題,解決的方法不能靠堵塞解決,而應該靠疏通和政府提供相應的配套服務。」